如何解決「爭吵」?

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民主?(二)

康德(Immanuel Kant, 德國哲學家, 1724-1804)主張,人要通過理性思維,找到自己的自尊與自主,而不是服從感覺、慾望和外在的目的。這才是真正的道德實踐。
「爭吵」的原意是想尋求共識(consensus),即建立整體價值觀。民主亦然,希望通過多數人的裁決而建立起社會的共同體,如盧梭所說的「公共意志」(General Will)。在此公共意志下組成政府,人民亦應依此而履行其基本義務。
 

共識難產

 
問題是共識難產:因為民主社會賦予你獨立的權利,維護你自己利益、尊嚴、身分的權利。民主亦同時賦予人有自由的權利,以保障其私有財產與委任政府的權力。這是從人權演繹出來的。人權不單是政治概念,亦是社會活動概念,而且逐漸變成一種權利文化,與個人主義相輔而行。
 
現代社會,是權利文化的社會,權利觀念到處被使用。如我對我的財產有支配權,對身體亦然。那我可不可以出賣我的身體來謀生?和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或借肚生仔,出賣器官?這是不是我的權利?但中國人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毁傷。你的身體怎來的?是父母給的、是天地給的。那你是否當愛惜它?身體有沒有尊嚴?又怎可以隨便把身體當成貨物?
 
所以康德(Immanuel Kant, 德國哲學家, 1724-1804)主張,人要通過理性思維,找到自己的自尊與自主,而不是服從感覺、慾望和外在的目的。這才是真正的道德實踐。簡言之,人應該以自己為目的,而不是把自己變成實現外在目的的工具。所以,因快樂、金錢而出賣自己的自由,那是對自己的不尊重。
 
人權的觀念,與人的道德觀念,出現矛盾。在權利文化之下,人已經不考慮道德問題了。康德說,我們尊重別人,亦不可以將別人的身體、生命上的東西變為對象。 這就是康德的道德理性思維。若在中國觀點,生命是充滿與人交往的情、愛與關懷。所以從一己的行動,必然慮及家庭、國家、民族。這樣你就不能任意運用自我的權利,只考慮自己的利益。
 
民主社會原想建立共識,但又賦予個人以自由選擇的權利,結果共識難產。我們有選擇的自由,這是權利。問題是:誰決定你的選擇?邊說你覺得快樂就對了。此即由感覺、本能來決定你。須知個人感覺是很難有共通性的,你覺得好的東西,我不覺得。所以最後就是你有你自由,我有我自由;你不要管我,我不要管你;你不要侵犯我的人權,我也不侵犯你的權利。各行其是,才可以共存。
 
這是現代意義的「尊重」。一加干涉,就會有衝突。親如夫婦、兄弟、父子,也不行。美其名是人人都要保留自己的私人空間,即私隱,但若過份防衛,就只活在自己世界。為什麼現代人的關係那麼冷漠?因為這樣的「尊重」,人人都只好把自己封閉起來。
 

多元文化與共識背道而馳

 
加上現代社會講多元文化。這本來是一國中的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共處的原則,後來成為世界民族流動、彼此共存的原則。在多元文化之下,大家平等:機會平等、權利平等,生活方式、習慣、信仰亦平等。說得很好,但事實上這其中的差異性怎能消除?尤其是很多國家都接收了大量新移民,彼此的語言、生活習慣、價值觀都距離很遠,會不會引起矛盾、衝突?
 
2011年挪威和英國都分別爆發了因移民問題而引起的襲擊和暴亂,最近則是法國巴黎的恐襲,死傷百餘人。可見多元文化不成功;政治上的平等不等如生活上的平等,觀念上的尊重亦不等如心理上的尊重。結果人人封閉,各族群之間亦難以共享,於是加重了社會的分離。
 
原來政客是想通過多元文化政策來建立共識,在「平等」的幌子下不同背景的人可以相處。但忽略了過程,忽略了建立互信的教育,哪能落實?結果每一個社群都是孤獨的、不安的。多元文化保護了他們的權利,但拉遠了彼此的距離,這種「共存」有什麼意義呢?大家都沒有共同點,只能互相容忍。一旦超越容忍界限,便會爆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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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韜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