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日前已離任,UGL年前已被收購。UGL事件本應落幕,卻陰魂未散,必定繼續糾纏一段時間。
面對收取UGL 400萬英鎊的質疑和不同機構的調查,梁振英終於撂下兩點重話:首先,2014年已全面向中央交代;再者,如果港人對香港的廉潔制度沒有信心,應該對英國及澳洲的廉潔制度有信心。(註一)
如何向中央交代,不得而知,但願如此,因若有任何閃失疏漏,則涉及忠誠和欺君的問題,還會影響國家一帶一路的部署。而按此前的表現,確實難以對ICAC和立法會的調查寄以厚望。遺憾的是,澳洲和英國同樣不濟。
不能盲目信任英國及澳洲的廉潔制度:兩國的調查都沒有盡力,都被權威機構譴責,特別是針對UGL收購DTZ的2011年。梁振英當時是DTZ的股東和董事。
OECD譴責澳洲查貪不力
先說澳洲,一個國際機構報告的結論能説明一切:「澳洲執行涉外行賄極度不力,13年内,28宗立案僅1宗起訴。可能有過早銷案的情況。澳洲必須積極追查涉外行賄的指控。」這是2012年OECD(經濟暨合作組織)對澳洲執行《經合組織反貪污行賄協定》第三階段調查後的譴責。(註二)
遺憾的是,澳洲依然執迷不悟。2015年OECD的跟進報告得出如下結論:2012年提出的33項改進建議,執行了16項,9項部分執行,8項未執行,有些方面還在退步。(註三)
報告公開後,輿論嘩然,國會上議院成立有關調查委員會,原定今年年底提出建議,但去年國會改選,工作中止半年。新國會更積極,立即重啓調查,要求提前在6月30日提出報告,但上周續延至今年12月。
在國内外輿論壓力下,澳洲終於開始行動 (註四)。今年1月,澳洲有關部門起訴了禮頓公司兩名前高層行賄(不是由政府查出,而是由内部人士2010年開始舉報,但一直未被重視)(註五)。禮頓是UGL的長期合作夥伴,去年更收購了UGL;因行賄名聲不好,改名爲CIMIC(僅香港公司繼續以禮頓名義營業)。其中一位被起訴者,2012-13年還是UGL的國際和發展業務總裁。
英國政府批評收購程序
英國方面也好不了那裏去。
2011年UGL收購英國DTZ,是依據簡易破產自願安排程序,即「預打包」(pre-pack)程序。當年,約1/4破產案選用預打包,但該程序也實在太簡易:以UGL的收購爲例,雖然做了前期工作,但從向法院申請委任執行人(administrator)到簽署收購協議,用了不到半天(還是個周日),第二天公司就退市!
預打包有它的優點,但監管不力,易於被濫用,一直被詬病。英國政府2012的調查顯示,2011的預打包案例,32%並未全面執行有關規定(SIP 16),其中7%有嚴重缺陷必須立案調查。主要弊病是資產評估存疑、透明度不足、資產分配不清等等。(註六)
英國國會2013的跟進調查,還特別引用SIP 16起草團體的意見,認爲2012年的政府調查過分强調技術問題,忽略了預打包被關聯人士(即新舊公司的董事)利用。(註七) 鑑此,建議修改有關規定,並加强監管和利益申報,2015年生效。
讓港人、中央釋疑釋懷
澳洲應否開始調查UGL收購DTZ的來龍去脈,進而調查有否涉及香港的機構和人士?英國應否重新審視2011年收購程序的弊病,進而調查有關收購有否嚴格依法作出所有利益申報?如此這般,目前尚不得而知。澳、英兩國固然應該重視此事,香港ICAC和立法會則更應積極跟進。目的很簡單,要找出UGL事件的全面真相,讓港人乃至中央都能釋疑釋懷。
註一:「這件事在2014年發生後,我主動向中央交代了所有情況,中央亦是滿意的,中央不是不知道的……中央是清清楚楚的」。「有人向外國的執法機關,因為UGL這間是澳洲上市公司、DTZ是英國上市公司,向澳洲及向英國的執法機關去舉報,而這份離職協議已經在社會上公開了兩年半,外國執法機關說了不會查這件事。如果你對香港的廉潔制度沒有信心的話,你應該對英國及澳洲的廉潔制度有信心」。行政長官梁振英(6月1日)上午在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的答問,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06/01/P2017060100343.htm
註二:“Australia’s enforcement of its foreign bribery laws has been extremely low, with just a single case leading to prosecutions out of 28 referrals in 13 years. Cases may have been closed prematurely. Australia must vigorously pursue foreign bribery allegations.” (2012.10.25)http://www.oecd.org/australia/oecdseriouslyconcernedbylackofforeignbriberyconvictionsbutencouragedbyrecenteffortsbytheaustralianfederalpolice.htm,OECD是由全球35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香港是觀察員。其《經合組織反貪污行賄協定》,是國際反行賄準則的圭臬。
註三:http://www.oecd.org/daf/anti-bribery/Australia-Phase-3-Follow-up-Report-ENG.pdf,第四頁
註五:http://www.abc.net.au/news/2016-04-22/leighton-allegations/7350886
註七:https://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cm201213/cmselect/cmbis/675/675.pdf,第73-7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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