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當首重契約精神

決策層對推廣 PPP 寄意高遠,在「投融資體制改革」之上,還賦予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任。既然如此,規範運作、尊重契約精神應當放到首位。
被中央政府寄予厚望的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仍在頑強推進。日前,財政部負責人表示,要盡快組織開展第二批示範項目評選工作。目前看來,首批示範項目的落地簽約情況並不盡如人意。下一步,在「加大力度推廣運用 PPP 模式」過程中,當力戒純以實用主義態度視之,首重契約精神;規範操作至為關鍵,制度建設亟需提速。
 
PPP 在中國並非新生事物。20世紀80年代中期,外資在中國參與公路、水務等項目,即曾嘗試授權建設經營模式,但並未大規模推廣。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增大,財政收入增長乏力,而多年倚重的融資平台舉債模式已走至窮途末路,城鎮化卻仍需大量資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亟需探索新的資金來源和運營模式。PPP 遂又被「價值發現」。2014年初,它首次出現於財政預算報告中。自此,PPP 推廣進入快車道。財政部和發改委均積極推動 PPP,發布操作指南和通用合同指南等文件。地方政府也紛紛響應。5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改委、央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下稱「國辦42號文」),成為這一領域迄今最高層級文件。
 
截至目前,已有20多個省份公布 PPP 項目推介計劃,預計投資總額約2萬億元。然而,喧囂和熱鬧背後,各地 PPP 項目的實際簽約率不足20%。PPP 項目合同複雜、期限長,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需要較長的談判時間;融資渠道少、成本高,也削弱了社會資本的動力。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忽視 PPP 最重要的體制機制創新內涵,簡單地將其作為「甩包袱」、「變相融資」的工具。由於認識不到位,也就不願意拿出現金流預期明朗的好項目,與社會資本合作的誠意不夠,導致社會資本質疑地方政府的信用。過往若干事例表明,由於政治壓力、經濟因素或其他原因,政府還可能撕毀原來簽訂的合同,甚至以或明或暗的手段阻礙項目正常運作。這類例子也許數量有限,但影響極壞,令投資方望而卻步。
 

正本清源的PPP 才是體制改革之道

 
與過去相比,當前推廣 PPP 模式的政策環境、法律環境有所好轉。但是,要真正取信於民,進一步推廣 PPP 並取得預期效果,還需從以下幾方面着手。首先,須轉變理念,PPP 的各參與方、特別是地方政府應當認識到,PPP 不僅是一種融資工具,更是管理模式的創新,可利用市場機制提升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提供的效率。其次,須強化地方政府的契約意識,推動建立有公信力的地方政府信用評價體系,對於政府失信違約如何付出代價,應有明確規定並切實執行。第三,將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平等意識,落實在合同和市場約束中,避免過去民間資本被「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遭遇。「國辦42號文」強調地方政府要「重諾履約」,但是,特許經營合同被界定為行政合同,對投資方的保護仍顯不夠。日前,財政部也提出,對地方政府違約行為,探索建立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的結算扣款機制,切實保障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但是,取信於民尚需時日。
 
最重要的是加快制度建設,當務之急是盡快立法。目前,PPP 領域效力層級最高的法規,是國務院批准、六部委聯合發布、2015年 6月1日起施行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它解決了協議、合同、融資渠道等一些技術性問題,有助於各部委協調。不過,它畢竟是在特許經營法立法進程緩慢、短期內分歧難消情況下的過渡性措施,長期制度建設還需要通過國家立法來解決。
 
其實,中國推進的 PPP,有別於國際通行模式,第二個 P 被替換為「社會資本」,其內涵不斷擴大,不僅包括民營資本,還包括央企、地方國企、金融機構。「國辦42號文」甚至將本級政府下屬的地方融資平台也納入社會資本。地方政府與地方國企和融資平台合作,能夠規避制約 PPP 推廣的很多因素,加快落地簽約。對已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城投公司為 PPP 項目發債,發改委開啓了綠色通道,且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但是,在投資者看來,這類債券很難與地方政府信用完全切割,兩個 P 實質上是同一利益主體。這不僅將繼續增加地方政府的間接債務,而且令民營資本對自己能否得到平等對待心存疑慮。財政部已經注意到前期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和潛在風險,並提出預警。但是,欲真正去除風險,PPP 還需正本清源。
 
決策層對推廣 PPP 寄意高遠,在「投融資體制改革」之上,還賦予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任。既然如此,規範運作、尊重契約精神應當放到首位。PPP 可以成為穩增長的重要資金來源,但不應片面求「快」,或為了追求政績,非採用 PPP 模式不能上項目。不規範的運作會走到美好願望的反面。
 
原文為2015年7月20日出版的《財新週刊》第28期社評,本社獲授權刊登。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