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票」不如「二次方買票」

「一人一票」可說是近世的一大設計,自18世紀歐洲啟蒙時期哲學家提倡人權平等的原則,此後即成為民主政府及民主選舉的道德及政治基礎,但時至今日,民選代表是否仍能為民眾作出政治抉擇、解決政治難題?
「一人一票」可說是近世的一大設計,自18世紀歐洲啟蒙時期哲學家提倡人權平等的原則,此後即成為民主政府及民主選舉的道德及政治基礎,但時至今日,民選代表是否仍能為民眾作出政治抉擇、解決政治難題?
 
香港的政治僵局不但有損政治程序,也令公共政策與計劃寸步難行;泛民主派將困局視為尚未全面實行民主政制之過,建制派則歸咎於泛民主派,部分人亦指此乃近期民主化進展緩慢釀成的惡果。
 
事實上,即使發展成熟的民主政體亦紛紛陷於政治僵局,不同團體對於各種公共政策的利弊意見相左,甚至鬧得面紅耳赤,以致政策、計劃無法通過,縱使終獲通過亦經百般修訂,變得面目全非。這種民主決策程序往往令政策議而不決,決而不果,甚至有違本意,因而蒙上惡名,造成的結果根本不符合公眾利益。
 

透視民調的局限

 
對於既不斷被支持者催促上馬,卻又備受反對者猛烈抨擊的公共政策和計劃,政府官員和政客應如何衡量支持者和反對者的意向,力求突圍而出?民意調查固然有一定作用,但未能將熱心支持或反對者,以及無強烈意見者的觀點作細緻區分,因而無法衡量民意的強弱程度。
 
對於墮胎、同性婚姻等重大議題,不少民主政體的政府都由選民經全民投票自決;此類直接的民主決策過程極富爭議性,所產生的結果亦甚有保留,主要由於對有關議題無強烈意見的大多數,隨時可憑多數票壓倒熱心議題的小眾。此外,選舉結果亦往往受投票前足以左右遊離選民意向的事件影響。
 
去年支持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中以公民提名方式產生候選人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6.20-29民間全民投票共錄得約近80萬張有效選票,保普選、反佔中大聯盟則發動7.19-8.17簽名行動加以抗衡,結果收集超過150萬個簽名。
 
兩項行動都並非官方投票活動,從中反映的民間意向應作何結論?在兩項行動中投票或簽名的可能有不少人其實覺得結果如何都無傷大雅;相反,對兩大政治陣營中的小眾卻至關重要,在小眾在意而大眾不大在意的情況下,「一人一票」方式難以反映真實民意。
 
一般相信,佔中運動有近80萬人投票支持也許是受到國務院先前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影響,其結果未必站得住腳。
 
無論是哪個陣營也好,似乎民調已不能準確地反映真實民意,甚至開始出現騎劫少數的危機。(亞新社圖片)
無論是哪個陣營也好,似乎民調已不能準確地反映真實民意,甚至開始出現騎劫少數的危機。(亞新社圖片)
 

從經濟學謀出路

 
經濟學者從來關注如何統計大眾意向,包括意向的強弱程度,芝加哥大學經濟學者 Glen Weyl 近期就此開發出一種巧妙機制,名為「二次方買票」(Quadratic Vote Buying;簡稱 QVB),專為協助政府就新政策或計劃作出決策而設,簡單兼具實效,方法如下:
 
假設 A、B、C 三人參加買票。政府正欲就新界東北發展新市鎮作出決策。按照「二次方買票」的辦法,每人可買的票數不限,而價錢則等於所買票數的二次方。
 
票數 價錢
  1    1元
  2    4元
  3    9元
10 100元
 
投票和付款一律透過手機程式或網站進行,最終結果取決於大多數。假如 A 買八張票贊成發展,B 買四張票反對,C 買兩張反對,發展計劃就會以八比六的票數通過。相反,若採取一人一票的方式,則發展計劃將以二對一的比數被推翻。 
 
然後三人買票的付款由三人平均攤分收回。由於 A 花了64元,B 花了16元,C 花了4元,合計84元,於是三人各得28元。A淨蝕36元,但卻受惠於新發展;B 和 C 分別淨賺12元和24元,作為投票落空的補償。因此,有別於「一人一票」原則下「勝者通吃」的必然結果,將買票的錢重新分配,可減輕買票者的損失。
 

買票實利多於弊

 
話說回來,通過重新分配的方式,卻非所有參與者都能受惠,例如 B 就較他買票阻止發展所願意支付的金額虧蝕了4元。但假以時日,當其他各種政策、計劃也相繼取決於「買票」的投票方式,則最後各人理應得多失少,這當然也有別於在「一人一票」的安排下,大多數票數始終壓倒小眾的不變結果。
 
「二次方買票」所以奏效,皆因令投票者為所投的票產生作用而付出,好比通過廢物收費計劃,迫使市民為廢物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負責。
 
投票者考慮有關政策的影響,以預期獲得的邊際利益決定買票數目,而投票意向相反者則以所付邊際成本為考慮基礎。亟欲新發展計劃通過者,就能藉此發揮較大影響力,凌駕略為不願意計劃上馬者;另一方面,在二次方比率買票付出較高代價的大前提下,又能確保買票者有所節制。
 
反對「二次方買票」者則認為,花錢投票的規則對財力豐厚的有錢人有利,他們對投票的影響力必然遠超窮人,實際情況卻不至於此,原因在於以下幾方面。
 
第一,既然投票代價等於所買票數的二次方,買票愈多,花費亦會飆升。假如李嘉誠有意花100萬元支持新發展,他只能買1000票,但相對於全港願意每人花一元參與其事的票數,他所買不過九牛一毛而已。
 
第二,須知在「二次方買票」安排下,買票的金錢終會悉數歸還所有投票者。李嘉誠若花100萬元買票壓倒反對發展者,最後能夠取回本錢的成數只會甚低,而其他買小量選票的人,不論李嘉誠成功與否,都或多或少分到他買票所花的錢。對財力最低的投票者而言,從中得益都會遠勝反對新發展所獲的任何優勢。
 
第三, 只要略加調整「二次方買票」機制,即可減弱財力從中發揮的影響力,例如政府可對參加投票者的票數設限,財力優勢自會減到最低。
 

方案須與時並進

 
1792年,法國成為率先實現男性選民全民普選的國家,「一人一票」機制誕生。(紐西蘭則於1893年成為全面推行女性享有普選權的首個大國。)當時全球社會只有少數精英階層生活富足,百姓每多生活貧苦,一般家庭四分之三開支用於購買糧食,人人為口奔馳,罕有閒暇發展個人志趣,社會環境如此,民意多元與背向程度自然顯得微不足道。
 
今時今日,社會發展不可同日而喻。Moisés Naím 所謂的種種「微勢力」(micro-powers),從非政府組織以至說客,無不日益削弱傳統政治的中介角色。公共政策和計劃受制於古老的「一人一票」方式來整合民意,這種辦法無法化解發達國家所面對的種種矛盾。與不同具體議題利益攸關的各類多元小眾,已紛紛成為社會上的新興勢力,普羅大眾卻對大部分相關議題漠不關心,當前為掌握民間意向必須重整思維,另闢蹊徑。
 
「二次方買票」堪稱目光遠大的方法,率先全面從現代化整體趨勢的決策層面針對核心投票方法,而非憑藉對決策過程,包括投票的辦法作出小修小補形式的規限,免去「一人一票」的不足之處,並能充分反映投票者的不同意向與熱衷程度。
 
參考資料:
Eric A. Posner and E. Glen Weyl, “Voting Squared: Quadratic Voting in Democratic Politics,” Coase-Sandor Institute for Law and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657 (2D Series), University of Chicago, February 2014.
 
構建香港政制發展論說之路系列之十
 
原文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王于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