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機制如何盡其用

愈是發達的經濟體,運用破產機制愈嫻熟。健康的市場經濟必須保持「入」和「退」的平衡,以保持流水不腐。

《企業破產法》施行十周年之際,多宗案例顯示,破產這一市場退出機制並未獲得廣泛認可,充分發揮功能。昔日光伏巨頭江西賽維破產重整一波三折,堪稱典型。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化,去產能扎實推進,僵屍企業需加速淘汰。在切實維護各方權益的前提下,讓企業規範地退出市場,變得愈發緊要和迫切。

《破產法》修改需盡快啟動

企業破產的通常導因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或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法院根據不同情況來處理。近一兩年破產案件數量雖有一定增長,但絕對數量依然偏少,利用破產機制退出市場的企業占比極低,這與供給側改革深化的背景顯得頗不協調,原因無非是各界對破產制度存在先入之見,兼有利益羈絆。如果不能有效化解現有阻礙,積極建構配套制度,破產機制就難以在市場出清中充分扮演角色,甚至可能留下後遺症。倘若能如不少學者所願,《破產法》修改盡快啟動,上述問題應借機求得一攬子解決。

談破產而色變,已成積習。難免有投資方認為破產是下下策;有的銀行受到業績考核等影響,也不願企業走上這條路。地方政府更是本能地抵觸。即便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地方政府也多方插手,力圖主導。企業破產很容易被地方政府視為敗績,縱然明知無藥可救,也總是動員各種資源為企業輸血。這或可維持一時穩定局面,實則如擊鼓傳花,終究會有最後一棒,風險愈積愈大,待到最終爆發之日,地方政府也許會悔不當初。政府切忌只看到不破產的收益,忽視維持僵屍企業的巨大成本。一宗不規範的破產案例,對於地方營商環境的破壞是巨大的、極難修復的。

改變對破產的片面認知,為當務之急。《破產法》並非一定是企業死亡之法。借助破產重整等機制,往往可以拯救企業於危難之中。借助破產機制,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及時從困境中脫身,並使各方權益得到公平對待,這何嘗不是另一種挽救?破產可能是破產清算,也可以採取重整手段,以求恢復企業生機。採取何種形式,應主要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等利益相關方根據具體情形協商而定。

必須尊重市場規律

在現實中,地方政府往往早已涉入企業的上馬、投資甚至經營,企業破產時還有責任處置歷史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員工,這事關社會穩定,政府沒有理由放任不管。企業破產過程中需協調各方關係,相較其他方,政府具有更多力量和手段。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企業破產一定要由地方政府領導掛帥督戰,進而讓政府意志凌駕於債權人之上。東北特鋼案飽受批評,江西賽維案頗受爭議,皆因處置過程中瑕疵過多所致。破產的前提是尊重市場規律,以競爭為本,尊重法律和司法,恪守謙抑品格。政府必須明晰自身職責,有所為,有所不為,不為有時比為還重要。

及時健全破產司法

消除外部阻力誠然重要,治本之道還在於及時健全破產司法,完善配套制度。這將有效消除企業、債權人和地方政府的後顧之憂。

完善司法是健全破產機制的主要途徑。近年來,破產審理有了更明晰規定。2016年5月,最高法院發布《關於依法開展破產案件審理 積極穩妥推進破產企業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加快建立專門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次月又出台《關於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予以具體部署。截至2017年上半年,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數量從2015年初的5家增至90家,覆蓋全國23個省份。但是,司法機關專業人才儲備以及審判機制建設距離現實需求仍有明顯差距。

須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健全職工安置社會保障,提升破產程序透明度,強化破產執行。破產管理人地位至關重要,現有《破產法》規定由法院來指定,原則過於寬泛,缺乏操作細節,極易因管理人選擇不當影響破產程序和結果。有學者呼籲成立破產管理人協會,以加強行業自律,這一辦法值得嘗試。職工社會保障問題涉及多個職能部門,亟須完善相關協同機制。

消除破產重整成功後企業可能面臨的制度障礙,比如稅收銜接、債務清理以及信用修復。目前,針對企業破產重整,尚未有專門的稅收政策,實際操作五花八門,有些稅收負擔由於缺乏法律依據而無法獲得減免。比如,企業重整被豁免的債務,很可能徵收25%的企業所得稅,對重整企業而言,這無疑是巨大負擔。重整期間需要融資,但由於徵信存在不良記錄,很難獲得銀行貸款;重整之後,企業依然會因過去信用記錄而貸款受阻。這些棘手問題均需妥善解決。

對於市場經濟來說,規範有序的破產與產權保護、契約自由、公平競爭一道,構成牢固的法律基礎。愈是發達的經濟體,運用破產機制愈嫻熟。健康的市場經濟必須保持「入」和「退」的平衡,以保持流水不腐。中國經濟欲實現新舊動能轉換,健全的破產制度也須臾不可或缺。

原刊於《財新網》,本社獲作者授權發表。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