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議員DQ案預告泛民前路艱難

凡事總有正反兩面。DQ案對泛民是個沉重打擊,但也可視為是當頭棒喝。

上屆政府以落實人大就議員宣誓的釋法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4名議員(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和羅冠聰)的宣誓行為,要求法庭裁定他們的宣誓違法及取消其議員資格。經審訊後,法官判政府勝訴,4名議員全部喪失議席(下稱「DQ案」)。

這個無一倖免的結果出乎所有人(包括政府和泛民)意料之外。判決公布後,愛國陣營歡喜若狂、大讚法官英明;泛民方面,除了4名議員表示上訴外,其餘黨派則一如既往批評人大釋法及政府濫用司法程序。在上屆政府緊隨梁振英路線的今屆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目前沒有計劃開「DQ戰」,之前的司法行動是基於法律意見。

後梁振英年代

稱這宗DQ案是依法辦事,體現香港法治是無懈可擊的表述。但這宗案的前因後果充滿政治涵意,包括向泛民預告其前路在後梁振英時代更難行。讓我在下面仔細分析。

今屆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源自涉嫌宣揚港獨的兩位議員梁頌恆和游蕙楨在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標語及把誓詞內的「China」讀成有辱華嫌疑的「支那」;政府隨即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他們兩人的議員資格。

在法庭未完成審訊前,全國人大就有關宣誓的《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後來法庭判政府勝訴,而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稱無論人大釋法與否,他的裁決也是一樣。

解釋人大釋法時,中央官員予港人的印象是此舉主要是針對梁、游兩人的港獨和辱華性宣誓行為。之後,不少中方或建制人士趁機批評眾多泛民議員的宣誓不符合人大釋法的規定,亦有市民就此事入稟法院,要求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

梁游案完結後不夠一個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宣布入稟法院,要求取消4位議員的議員資格,理由是他們的宣誓行為不符合包括人大釋法的律規定。袁司長稱這項決定是完全根據法律意見,沒有任何政治考慮。

主審DQ案的法官是之前審理梁游案的區慶祥。他在今次判詞中明確表示,有關議員宣誓的法律規定是包括人大釋法;然後他把衡量宣誓是否有效的標準定為須符合三項規定,即「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莊重規定」和「實質信念規定」。

他考慮4名涉事議員是否符合這三項規定的因素不僅是宣誓本身,還包括宣誓前後的言行舉止。例如羅冠聰的開場白、宣誓時把「國」提高聲調,以及劉小麗的6秒一字慢讀都不符合「實質信念」原則;梁國雄展示雨傘和喊口號不符合「莊重原則」;姚松炎讀完誓詞後繼續讀出「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等字句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等。

今次裁決的理據是否過度狹隘,留待上訴庭以至終審庭作出決定,但泛民議員在宣誓場合「出位」,藉此表達反建制的訊息存在以久,並曾得建制派的立法會主席包容。假如沒有人大釋法,上屆政府應該不會就這些不莊重宣誓行為提出司法覆核;沒有梁、游事件,中央也應該不會釋法。

豈是沒有政治考慮?

至於中央釋法的目的是否包括懲罰其他宣誓「出位」的泛民議員,還是上屆特首梁振英及在今屆連任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趁機依法向他們採取行動,我們不會知道答案。但我對袁司長表示就4位議員提出的司法覆核是沒有政治考慮的說法有疑惑,理由如下:

按律政司公開的檢控政策,政府是否提出檢控(原則上包括司法覆核)的考慮因素,除了是合理定罪的機會外,還包括公眾利益。在決定是否對一些行為(例如由市民選出來的議員的宣誓行為是否恰當)展開司法行動時,其中涉及的公眾利益自然包括有政治成分的考慮。袁司長強調DQ案的被告人選是根據資深大律師的意見而決定下來(他本人也是資深大律師,為何需要另請高明?),但不少市民(相信包括部分建制派)其實不太明白,為何選中只是說多了幾句無傷大雅的話的姚松炎。還有,既然已有市民向包括這4位議員在內的多位泛民議員提出司法覆核,為何政府不可靜觀其變?

根據香港的普通法,高院裁決是未來同類案件必須參考的案例。按今次DQ案定下的標準,帶道具和喊口號的邵家臻,大叫撤回「八三一」、又把展示單張撕毀的張超雄,高叫「民主自決」的朱凱廸,叫「689下台」的林卓廷等9位泛民議員的宣誓行為,肯定有違法之嫌。

立法會議員(社會福利界)邵家臻。(亞新社)
立法會議員(社會福利界)邵家臻。(亞新社)

純講法律,袁司長應該再審議他們的宣誓行為,然後決定是否提出司法覆核。假如政府的決定是不採取行動,已入稟司法覆核這批議員的建制派市民有理由懷疑政府此舉是有政治考慮。

DQ案政府全勝,除了顯示人大釋法一錘定音的無比效力外,還突顯政府跟對手打官司的威力。4位議員輸了官司的後果不只是失去議席,還須付出己方律師費、律政司訟費及歸還立法會薪津開支總值共逾2000萬元的代價。此案上訴涉及的費用可能是額外千萬元。假如政府依法向其他泛民議員採取司法覆核,泛民陣營單是應付這筆等閒數千萬元的訟費已不得了,還不計稍後參與多輪補選所需的龐大開支。

上屆政府依法對付4位議員時,不可能不想到後續行動(袁司長從沒說過DQ案是只此一次),現在說目前無計劃的林鄭特首,也經常說不會為了與泛民和解而犧牲法治。再說,按既定檢控政策,政府毋須等待一宗案件的上訴程序全部完結後,才提出新的同類檢控。因此,無論今次政府如何決定(拖延不作決定也是決定),這肯定是有合乎檢控政策的公眾利益(包括政治因素)的考慮。

凡事總有正反兩面。DQ案對泛民是個沉重打擊,但也可視為是當頭棒喝。除了無可避免要想辦法籌巨額金錢打官司外,泛民更須思考如何在此事上爭取民意支持。今天的民意是大多數市民不喜歡或厭倦了得不償失的激烈行動。全體泛民議員總辭以示抗議的建議雖然並不激烈,但只是自取滅亡。再說,我懷疑會有多少支持總辭的熱血人士會跟着上街抗爭。

此外,堅持4位議員出席立法會會被不少人視為罔顧法治。我認為,泛民保存實力,對當權者的善意永恆警惕,以及在未來多輪補選上致力贏取議席才是痛定思痛後應採取的正道。

面對法、權、財俱備的對手,泛民只能靠強大的民意為後盾,而這需要更精心的策劃及更苦心的經營,另文再談。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