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釋法程序 護衛香港法治

山林險則鳥獸去之,國家失政則士民去之。
封面圖片:這些法律界精英的演講,帶出了許多港人的焦慮感。(亞新社)
 

法治有風險  另覓宜居地

 
在香港,包含司法獨立和程序公義的法治,有被衝擊的潛在風險。一方面,人大常委會對釋法權的克制不足,令許多港人有司法獨立受政治干預的憂患意識;另一方面,香港一些不了解法律、法治的極端群體,有謾罵乃至恫嚇法官的亢奮,新一屆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日前的演說,就提到司法界的這種困擾,而2月14日法院裁決「七警打人」罪名成立後,就有人舉旗「示威」大罵法官。
 
2月16日,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公布2017年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提到香港的排名雖仍維持第1位,但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令香港終審院對法律的解釋空間受壓縮,可能影響司法獨立(大意)。這是司法獨立有潛在危機的警號。
 
北京政局持續左轉、局部回到毛老路,令香港政治生態蒙上陰影,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基本法第2條)如受政治衝擊而使法治體系脆弱化,港人的安全感便會下降,以致另覓宜居之地、出現新的移民潮。這正如儒家經典《荀子.致士》言:「山林險則鳥獸去之,國家失政則士民去之。」

 

司法界精英  表達焦慮感

 
香港知識界、司法界的有識之士,正視法治的潛在危機,表達護衛法治的願望。在信報月刊和中大亞太工商研究所主辦、灼見網協辦的研討會,胡國興法官的演講強調港人「崇尚法治」,如果政治掛帥,政治「就會凌駕在司法之上」(註1)。
 
在1月9日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闡釋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呼籲依據基本法守護法治,在司法獨立的實際運作中,讓公眾對法治有信心(註2)。
 
同一天,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大律師的演講,呼籲人大常委會「宜採取最克制審慎的態度考量是否使用釋法權」;提及釋法的倉卒,令公眾「偏向認為釋法是旨在直接干預待決案件」;表示要「堅決守護法治」的原則(註3)。
 
這些法律界精英的演講,帶出了許多港人的焦慮感。
 
焦慮感產生的近因,是2016年11月7日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以下稱「104條釋法」)。
 
在「一國屋簷」下,人大常委會有基本法的釋法權(第158條第1款),但必須慎重行使並符合法定程序,不應以「政治需要」而按家長意志行事。
 
在「一國屋簷」下,不容許港獨組織及其群眾運動,但處置幾個憤青的「10.12宣誓鬧劇」(2016),可依據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例(註4),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一再表達了這種取向。
 
「104條釋法」之引起質疑,不只在於按基本法和本地法例可處置有待裁決的案件,還在釋法的程序不完備。
 

提請釋法者  特首或終院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既受基本法的規範,又受不在香港實施的立法法(2000年7月在中國大陸實施,2015年3月修訂)約束,人大常委會在北京執行釋法權,應遵守立法法。從香港法律界人士發表的文章判斷,他們多不了解或不熟悉立法法,故未提立法法。
 
立法法第45條規範的釋法權,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立法法第46條至50條,是關於釋法的程序。「104條釋法」表決前並未正式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47條),無審議釋法的草案和修改(48條),只是通過決議案;更未按基本法第158條第4款規定,在釋法前有徵詢港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正式程序。拙文〈婆婆管盡媳婦 香港法治受困〉(2016年11月10日)已對此論述(註5)。
 
此外,提請釋法的法定「主體」是什麼?是更值得探討的釋法程序。據立法法第46條,提請釋法的機關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地方(省級)人大常委會。立法法並無規定人大常委會,可自行決定哪些法律必須解釋。立法法不在香港實施(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自然不會規定基本法的釋法。
 
再看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凡涉及中央管理事務(指外交、防務)、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條款,香港法院在相關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從香港的司法運作來看,提請釋法的「主體」有兩類。
 
一是香港終審法院。2011年8月26日,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3條第1款和第19條(涉剛果外交豁免權)的釋法(第4次釋法)決議,是由終院依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請釋法。
 
二是行政長官,出現於第一次釋法(1999年6月,涉居港權),他因終審院吳嘉玲案(1999年1月29日)裁決而提請釋法,其法源是基本法第43條(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第48條第2款(負責執行基本法)。
 

需經國務院  提出釋法事

 
後一類釋法最值得關注的,是行政長官不直接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而是向國務院報告,由國務院出面提請釋法。
 
對此安排,我的解讀是:因立法法沒有關於香港特區的條款,香港亦無省(直轄市)級的人大常委會,所以必須依據上引的基本法條款,由行政長官呈報國務院,再由國務院依據立法法第46條,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這就使基本法和立法法的相關條款在北京有「實質的銜接」,而符合立法法程序:一方面,行政長官要符合基本法規定的程序;另方面,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又符合立法法規定的程序。
 
「104條釋法」為何不依第一次釋法走「行政長官程序之路」,迫不及待自行釋法?沒有提請釋法的「主體」,有違法定程序之嫌,亦暴露「只爭朝夕」的家長意志,令許多港人感受到政治干預香港司法的壓力。
 
法治的要素之一,是司法獨立,罪刑法定,法院依據法律和程序獨立行使裁判權,不受任何主義和政治要人的政治干預。沒有司法獨立,法律只是政治丫環,天天喊「講政治」和「強(敢)亮劍震懾力」,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法治之道。
 
 
本文原題〈護衛香港法治 港人第一要務〉,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發表。
 

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