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利用郊野公園起樓涉及一個重大的社會公義問題(封面圖片)
香港人最關注的問題不是普選,而是房屋。
房屋問題分為兩部分︰一、輪候上公屋的時間愈來愈長;二、私人樓宇的價錢愈來愈高。
在居住面積方面,為了遷就(或榨盡)市民(包括成年子女的父母)的購買能力,一些新出售的小型單位的人均實用面積已經比公屋細小。大學畢業生以獲分配公屋為人生目標已不是笑話,而是不少人的「生涯規劃」。
現屆特首梁振英收地起樓比上屆曾蔭權積極得多,值得肯定,但5年下來,香港的房屋問題繼續惡化卻是事實;下屆特首必須正視這個議題並思考新辦法,特別是如何在現有的土地資源上,透過收地或更改用途,製造提供興建公營房屋或私營單位的機會。
特首參選人只是泛泛之談
到目前為止,除胡國興外,下屆特首選舉的其他三位參選人在房屋問題上都只是泛泛之談,尚未提出一套完整的政綱,例如曾俊華稱會繼續造地起樓,但會避免動用郊野公園,以及更重視舊區重建;林鄭月娥則表示房屋政策需有新思維,並預告可能與環保團體持不同意見,但她沒有透露詳情。
表明會繼承梁振英政策的林鄭月娥在房屋方面的新思維,相信包括研究如何利用郊野公園的土地興建「公營房屋,非牟利老人院等非地產用途」。
在梁振英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中,他把此項建議包裝為平衡發展與保育,即一方面繼續把值得保育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內,另一方面把可供發展的郊野公園限於生態價值不高,公眾享用價值較低的邊陲地帶。
平心而論,當房屋問題令輪候上樓的基層和絕大多數年輕人怨聲載道,並導致嚴重社會矛盾時,任何可以紓緩問題的辦法都應該考慮,即使這樣做可能會損害部分人的利益。回歸前的10年建屋計劃,便是在清拆、搬村等影響原住民的基礎上完成的。
因此,假如政府稍後能夠以事實顯示一些郊野公園邊陲地帶可以用來興建公營房屋或老人院等設施,而又不會對周邊環境有重大影響,我認為這個議題可以在社會上廣泛討論,包括是否首先確立香港整體郊野公園面積不應因此減少的前提。
私人會所與丁權問題
不過,利用郊野公園起樓涉及一個重大的社會公義問題;當幾百萬港人連在假日時逃離斗室,仰望天空,環觀花草樹木,吸一口新鮮空氣的空間也要讓路予社會整體利益時,政府便不能迴避處理兩項政府向極少數人提供龐大土地優惠的議題。我指的是政府以短期租約租予私人會所的約430公頃土地,以及為了滿足新界原居民的丁權而預留興建丁屋的百公頃計的土地。
事實上,只要上述部分土地能逐步釋放出來興建公屋或私營單位,香港的房屋很可能不再是個長遠也須解決的問題(根據政府發表的《香港2030+》規劃,本港長遠需要4300公頃土地發展,現尚欠1200公頃,其中包括200公頃的房屋用地)。
有關私人會所的短期租約土地,單是粉嶺高爾夫球場已佔地170公頃。去年6月,民政事務局長劉江華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政府的跨部門小組預計今年年底完成私人會所使用的地契政策,並會就檢討結果諮詢公眾結果;到了今年2月,檢討尚未完成。
從私人會所持份者的角度看,他們當然希望保持現狀,最多補一些地價或租金;但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看,收回部分只有少數人能享用的土地以供發展,特別是興建房屋,是下屆政府必須認真考慮的方案。我希望各位特首參選人開始研究這個燙手山芋,並把建議寫在政綱內。
在丁權問題上,香港回歸後歷屆政府都說過會研究解決辦法,結果總是不了了之。丁權政策(即原居地可在自己的土地或向政府申請用地興建3層高的丁屋)的原意是改善原居民的居住環境。不過,政策實施以來,情況是大多數合資格的原居民都是把他們的「丁權」賣掉,換取現金(所謂「套丁」)。不談「套丁」的法律問題,丁權政策已經一早變了形、走了樣,而絕大部分的利益是落在發展商和「中間人」手裏。
根據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於2011年5月18日在立法會就丁屋提問的回覆,可供興建丁屋的「認可鄉材範圍」及「鄉村式發展」的土地約有4960公頃,當中可興建丁屋的土地約為1640公頃;積壓而尚待處理的丁屋申請約萬宗。不計現時3萬多間丁屋其中部分重建為多層大廈的可能,假如政府毋須預留土地興建丁屋,涉及百公頃計的土地便可以用來興建公屋或私樓。
我多年前已撰文建議,政府用現金向合資格的原居民一次過購回「丁權」。參考近期「套丁」案揭露的「市價」,假如政府以100萬元補償一個「丁權」,1萬個丁權只需100億元。這個數目看來很大,但2011年時政府每人派6000元時,便一次過花掉400億元。當然,補償計劃的細節,特別是「丁權」必須斷尾,須要仔細研究。用錢補償原居民的特權也會惹起爭議。
不過,能夠用錢(政府最不缺乏的東西)解決有利全港市民的房屋問題,是個絕對值得研究的議題。解決丁權亦會消除新界原居民與香港人之間的矛盾。我希望各位參選人提出解決「丁權」的政綱。
說句笑話,解決香港的房屋問題,除了需要「好打得」和「好包容」外,還需要「真功夫」。看看哪位參選人的政綱能夠讓無資格投票選特首的市民心悅誠服。
特首選舉(四)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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