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制度改革刻不容緩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明確宣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這實際上是對過去「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撥亂反正。
切實推進訴訟制度改革,使其從「以偵查為中心」轉向「以審判為中心」,成為辯冤白謗、防止錯案的當務之急。這也是當前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關鍵環節。
 
本月中旬,沉寂數年的兩起大案成為熱點。一是12月12日,河北高院認定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峰迴路轉,被最高法院指令異地的山東高院覆查。另一起案件是12月15日,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塵埃落定,內蒙古高院再審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聶、呼兩案情節大致相同,均發生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嚴打」時期。在兩個年輕的生命凋謝之後十年,「真凶」再現,從此聶、呼兩家家屬走上近十年的申訴之路。不同的是,到目前為止,在法律上聶案尚存懸疑,而呼案則蓋棺定論。
 

我們應當記住蒙冤者的名字

 
近些年來,媒體披露數起銜冤泉壤的惡性案例,而冤沉海底者不知凡幾;即便正義得以伸張,冤獄制造者卻很難被追責。「冤假錯案時有發生,嚴重損害司法公信」被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列為當前刑事訴訟的問題之首。
 
我們應當記住這些蒙冤者的名字,因為他們能夠時時提醒我們,刑事訴訟制度及其實踐還存在着嚴重弊病,能夠喚起社會的良知和責任感,找出冤錯案件一再發生的病根,堅決清除病灶。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明確宣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這實際上是對過去「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撥亂反正。
 
刑事訴訟是一個科學的制度體系,包括偵查制度、公訴制度、辯護制度、審判制度、執行制度。中國的刑事訴訟呈流水線型。依據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的關系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樣設計的目的是「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但實踐表明,這一制度設計意圖未能取得理想效果。
 

防止冤案要由根本做起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律師在偵查階段難以有效介入等因素,訴訟制度往往異化成「偵查獨大」的局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法院、檢察院對偵查機關「配合得多,制約得少」,甚至有學者比喻「偵查機關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律師是要飯的」。在現行訴訟制度下,刑訊逼供、超期羈押、律師權利被侵犯等亂像屢禁不止,以查明事實、定罪量刑為目的的庭審常流於形式,由此成為冤錯案件滋生的溫床。
 
圍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決定》強調,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調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而上述措施的根本,仍在於「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作用」。
 
獨立司法也是責任司法。為了實現司法公正,《決定》還明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而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則成為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的重要環節。
 
平反冤獄凝聚人心,捍衛人權還需制度。我們為沉冤得雪而心感欣慰,更需不停地為構築人權保護的現代法律制度鼓與呼,因為,「辯冤白謗為第一天理」,它不僅是法律人的事,也是天下人的事;而天下人的事,自當天下人為之。
 
原文為2014年12月22日財新傳媒《新世紀》周刊第49期社評,本社獲授權刊登。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