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發威 法院賣雞維穩

黨政機關控制法院、干預司法,而法院專業水準又偏低,不少法官貪污腐敗、買官賣官,是社會走向法治軌道的一大障礙。
封面圖片:四川劍閣縣法院賣雞的事,涉及劍閣縣一家企業因土雞滯銷而「資金鏈斷裂」。(亞新社)
 

劍閣縣法院  督導賣雞事

 
春節迎雞年,華人聚居之地都說雞年故事,取吉祥如意的寓意。北京、天津等地網民的「網談雞年」,則夾雜苦澀的故事,藉往日故事對現實生活感慨一番。
 
有的網民、博客上帖,重刊有關雞的「紅頭文件」,說些有趣的故事。有四川省劍閣縣委和縣政府的紅頭文件,居然指令縣法院督導賣雞以求社會維穩。對於香港讀者來說,這是十分滑稽的雞故事。
 
劍閣縣在四川省東北部,為廣元市的轄縣。四川近幾年出了不少大貪官,其中有當過四川省委書記的周永康(官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當過成都市委書記的李春城,貪污受賄近一億元或數億元。
 
四川等省的不少市、縣,濫發紅頭文件,有的關乎政治維穩,有的謀取經濟利益。紅頭文件是指各級黨政權力機關下發的「重要文件」,在印刷品中,文件名稱或發文者套紅以示「權威」,故稱為紅頭文件。
 

攤派買活雞  法官幹副業

 
四川劍閣縣法院賣雞的事,涉及劍閣縣一家企業因土雞滯銷而「資金鏈斷裂」。中共劍閣縣委和縣政府「健康畜禽產業發展推進辦公室」,怕賣土雞的企業倒閉,會引發農民「集體鬧事」,便發出一份紅頭文件,要全縣公務員每人買雞20隻,每隻60元,全部1200元在「年終績效工資」扣除。
 
紅頭文件指定縣法院為「縣賣雞領導小組」成員,參與「指導賣雞運動」,文件稱:「由法院指定了專門帳戶,錢直接給農戶。」
 
官媒一篇署名評論稱,「倡議」公務員買雞,實是縣政府濫用行政權的攤派。它說:「當法院也參與這場『賣雞運動』時,可以看到,當地政府以及一些主政官員可能連基本的法治概念也漠視了。……讓公眾看到了有的地方政府和官員法治觀念的真實水平。」
 
對於法院參與「賣雞運動」,網民「反應熱烈」。有極毛派留言,曰:「法院參加賣雞,是為人民服務,毛主席的好學生」。
 
有人則稱:法院賣雞,不算「新鮮事物」。早幾年,有些地方的法院還兼做計劃生育(管人家幾時懷孕、幾時可以拿「准生證」);有的縣法院及其下屬法庭的女性書記員,居然要兼顧查詢婦女每月是否來了月經,被稱為「月經警察」。還有的人要「查三陪」、「抓嫖」和攔截上訪,稱「服務大局」、維穩第一。
 

專業水準低 涉及地方化

 
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之下,法院分為最高法院、省(直轄市)高級法院,地級市中級法院,縣法院(稱基層法院)。
中級法院以上的法院,大致不必「幹副業」,不少地方的縣法院及其下屬機構,則經常要「幹副業」,最常見的是承擔縣委、縣政府攤派的招商引資任務,有的縣還有「量化任務」的一套,即每個法官、書記員一年要招商多少萬元。
 
攤派都有政治名堂,例如維穩,維護黨的絕對權威,配合政治中心任務,服務大局。
 
基層法院「幹副業」:從招商引資到賣雞、抓嫖和計生,是長期存在的官場現象。這是「地方化現象」的一部分。在經濟較好的市、縣,「幹副業」已大大減少了。
 
所謂地方化,還包括地方黨委和政府控制檢、法機關的編制和經費,下政治批示干預司法。《北京青年報》曾發表文章透露:「一些黨政領導隨意對司法機關做出指示,以權壓法,導致司法權地方化的傾向嚴重。」
 
北京的思考型法學家陳光中,提到要正視並消除「地方化現象」;他在《中國法學》雜誌發表文章,論述「去地方化」是推行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2017年1月,北京知識界一個網站重刊的江平文章,亦論及「去地方化」,他說:「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是法院改革裏至關重要的一條內容,如果你的人權、事權、財權都由地方縣一級的政法委或者有關部門掌握,就沒有辦法脫離它的干預。」江平是體制內改革派,曾任中國政法大學(北京)校長,有法學界泰斗之稱。
 

基層素質弱  法治路艱難

 
地方黨政當權者向法院攤派「副業」,法院承擔「幹副業」任務,暴露黨、政、法院的官員缺乏法治觀,市中級法院、縣基層法院的專業化水準偏低。要使司法正常,法官或其他執法者不能「幹副業」,法院必須以有效的機制規範和提升專業水準。
 
專業化的意涵,一是法律界的從業者,需具備足夠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二是法官和其他執法者的綜合素質要提升,綜合素質涉辦案能力、操守、不以公權謀取私利。
 
不少基層法院的法官、書記員並未受正規大學教育,缺法律專業知識訓練,在法院系統任職後又常要配合政治任務「幹副業」,以致缺乏專業水準,有的法官連判決書也寫不通。
 
山西省絳縣發生過這樣的怪事:半文盲的汽車司機姚某,靠關係網和以錢買官當上縣法院副院長,寫判決書白字連篇。各省的基層法院,都有過類似的荒唐事。
 
黨政機關控制法院、干預司法,而法院專業水準又偏低,不少法官貪污腐敗、買官賣官,是社會走向法治軌道的一大障礙。
 
本文原題〈法院賣雞: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原載信報,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發表。

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