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亞新社)
特首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決定就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與梁國雄等4位議員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法庭裁決他們的就職宣誓無效,以及頒令相關議席懸空;政府發表聲明,強調這項執法決定沒有加入任何政治考慮。
我沒有客觀證據質疑政府指此項決定沒有政治考慮的說法,但何謂「政治考慮」視乎如何定義「政治」兩字。
何謂「政治考慮」
根據律政司在網站公布的《檢控守則》,檢控(廣義包括司法覆核)決定除了法律上須有充分證據支持外,還須考慮公眾利益。假如「政治」是按照孫中山先生解釋的「眾人之事」,梁振英、袁國強這兩位政治委任官員於決定採取司法行動取消上述4位議員的資格前,加入「政治考慮」,其實是應有之舉,問題是考慮什麼而已。
在今次宣誓風波上,市民一向以為中央與特區政府以人大釋法配合司法覆核的目的,只是針對宣揚港獨、並出言辱華的梁頌恆與游蕙禎兩人,現在政府擴大打擊面,把執法行動升級至非港獨又無辱華的4位非建派議員身上,對不少市民,特別是投票支持這批議員的10多萬選民而言,這像是個有政治目的的株連動作(我曾撰文提醒政府,可惜事與願違,見〈宣誓風波應止於梁游 借釋法株連必招動亂〉)。
政府這項決定出乎所有港人意料之外,連愛國忠誠度無可置疑的工聯會,事前也只是要求政府司法覆核劉小麗一人,結果不只達到「目標」,還超額完成。
借宣誓風波株連
事後孔明,還是前港澳辦副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的法律知識或政治智慧最高深。人大釋法後,陳會長便指除了梁、游兩人外,宣誓違規的議員大有人在。雖然他沒有點名,但仔細形容這些人宣誓時的行為,符合陳佐洱形容的議員包括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張超雄、陳志全、朱凱廸、邵家臻等7人。
今次政府的執法行動包括陳佐洱形容的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3人,以及陳佐洱忽略的姚松炎(姚松炎來自過往一向支持梁振英的建築、測量、城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這是事實,完全沒有加入任何政治揣測)。
平心而論,陳佐洱點名批評的議員宣誓時的表現的確有欠莊重,他們全部已被符合資格的選民提出司法覆核;即使沒有政府介入,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因而被取消議員資格,法庭會依法審理及裁決。
引起政治大動盪
政府決定以「重大公眾利益」為由,主動對4位議員執法,聲明內有解釋原因,但此舉是否法律必需、不涉其他考慮,值得商榷,例如這場官司可以一直打到終審庭,律師費動輒幾千萬元。政府用納稅人提供的公帑,長付長有,而4位民選議員和支持他們的選民可以有多少錢奉陪到底?政府打贏官司後,議席懸空又要補選的政治得失,政府完全沒有考慮?
我沒有專業資格質疑政府是否有足夠法律依據向劉姚羅梁4人執法,但不少看過整套議員宣誓影片的市民對政府這次執法的疑慮反而是,為何適用於上述4人的法律標準並不適用於陳佐洱形容的另外4位議員,即張超雄、陳志全、朱凱廸和邵家臻?還是,因為上訴庭認為人大釋法的有效期是由1997年7月1日開始,所以政府選擇分批執法,避免一次過引起太大的政治震盪?政府聲明沒有說執法行動到此為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純講法律,政府有權決定何時及如何執法,但袁國強有責任維護香港的法治(rule of law),而非只是依法辦事(rule by law),例如,律政司編寫和公布《檢控原則》的目的,正是確保檢控決定是公平、公正和一致的,以及公眾有權知道檢控決定是根據什麼準則。
其實,除了沒有列入今次執法行動的張陳朱邵4人外,視乎政府採用什麼準則,其他在整個宣誓過程中表現不莊重的議員還大有人在,例如陳佐洱忽略的民主黨黃碧雲在宣誓後,隨即高叫「梁振英下台」的口號。
梁振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代表整個特區政府。我相信,要找到獨立法律意見認為此舉有「拒絕或忽略」効忠的誓言不會是一件難事!
其實,袁國強經常強調依法律意見辦事,不像是找出是非題答案這樣簡單,在同一件事上,不同律師有不同意見是正常情況,他們意見一致才是反常;在涉事證據是否構成足夠入罪的意見上,不同律師的看法可以有天淵之別(這正是律師一時代表控方,一時代表辯方的搵食之道)。
公義要被人看得到
袁司長本身是資深大律師,對證據是否充分、用什麼準則才符合公平、公正和一致的原則,肯定有自己的專業看法。不過,正如上述,他也應該考慮公眾利益,而涉及立法會主席和立法會議員的政治行為不可能不包括在內。
必須指出的是,梁特首是這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人,袁司長作出檢控決定前,考慮梁特首的意見是完全合理的。不過,律政司發言人回應傳媒查詢時卻表示,有關決定沒有與行政長官商討。我希望梁特首或袁司長可以澄清事實。
適用於香港的法治有兩項港人耳熟能詳的基本原則,一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二是公義不但要履行,還要被人看得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今次的執法行動令不少人對政府是否採納這兩項原則產生疑慮,例如,政府聲明引用《宣誓及聲明條例》為今次執法的主要理據;這條法例存在已久,亦在司法覆核梁游一案上由政府引用,為什麼當時政府沒有考慮梁、游以外其他議員的宣誓行為是否已構成「拒絕或忽略」?
在今次決定向另外4位議員執法時,政府沒有解釋是否還有其他非建制議員會輪候受審;政府也沒有澄清,某些建制議員沒有完整地講完誓詞,表面已違反人大釋法的規定,為什麼這不足以構成執法的法律依據?
我明白,律政司沒有責任就每項執法或不執法決定詳細向公眾解釋,但市民對律政司的執法行動是否公平、公正和一致是建基於他們對律政司,特別是律政司司長的信任;而這個信任是市民根據看得到的事實(例如我指的上述情況)和律政司司長以往的表現(例如一宗警司涉嫌打人的案件兩年後也尚未作出檢控或不檢控的決定)而衝量的。
梁特管治衝擊核心價值
梁特首和袁司長擁有今次堅持執法「決定沒有政治考慮」的權力,事實是,不少市民不相信政府在這件事上已盡了維護法治和履行公義的責任。這個信任危機會一直衝擊香港的法治和管治,並且不會在梁振英任內消除,只會愈來愈嚴重而已。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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