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務公開 促經濟轉型

公共信息本身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如能得到合理利用,可為社會創造價值,否則,就形同廢物,甚至可能被貪腐官員用來自肥。
 
封面圖片:珠海橫琴自貿區,是中國重點發展經濟的區域之一。(亞新社)
 
政務公開又上新台階。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實施細則,強調將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五公開」穩步有序納入政務活動各環節,並在全國選取100個縣,圍繞土地利用規劃、拆遷安置、環境治理、扶貧救災、就業社保等開展標準化規範化試點。此舉意義重大。當此經濟增長新舊動能轉換之際,政務公開作為一項制度上的「基礎設施」,將為未來經濟發展起到不可或缺的支撐保障作用。
 
在中國,政務公開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探索到規範的漫長路途,它始於基層治理。1987年制定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首次明確提出村務公開。中共十五大提出,城鄉基層政權機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要實行政務和財務公開。進入新世紀,政務公開得到空前重視。2000年,全國鄉鎮政權機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2005年,中辦、國辦部署「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2007年,里程碑式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台。中共十八大以後,政務公開向縱深推進。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作出系統部署。2016年1月,中央深改組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正是其實施細則。政務公開日益變得「看得到、聽得懂、能監督」。
 

政務公開可降低交易成本

 
對於經濟發展而言,政務公開最大的功效是降低交易成本。公共信息本身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如能得到合理利用,可為社會創造價值,否則,就形同廢物,甚至可能被貪腐官員用來自肥。有研究統計稱,中國政府機構掌控著公共管理80% 的信息,而企業、社會公眾掌握的政務信息不超過20%。如無「公開、公平、公正」的政策環境,市場主體就必然付出經濟代價。政務公開正是矯正「信息不對稱」的良方。
 
政務公開是現代行政的主要制度內容,也是規範權力運行的必要手段。在當下,它具有特殊意義。在經濟增速換擋期,不確定因素空前增加。如何利用政務公開為市場穩預期,為民生解困擾,直接牽涉公眾切身利益。此番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政務公開的五大重點,無不切中肯綮。
 
市場經濟離不開規則清晰透明的競爭環境。政府掌握巨量公共資源,擔負著制定規則、監管規則執行的使命,只有確保充分開放透明,才可能為經濟發展創造公平氛圍。目前,中國經濟正從投資導向型向消費導向型轉變,經濟發展重心正從製造業向服務業轉移,更加注重創新,更加注重企業家精神,更加注重人而非物。這就要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當前,各區域、各行業經濟走勢分化嚴重,新動能能否彌補舊動能的損失,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能否適應經濟的新常態。推進政務公開,無疑有利於應對這些近期和中長期挑戰。
 

政務是否公開 影響經濟發展

 
政務公開是否健全將直接影響一地經濟形勢。如今經濟發展充滿活力的地區,均為政務公開相對規範的地方。與其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一些地區投資環境口碑極差,不少企業的投資始被騙入,中被壓榨盤剝,終則深陷泥淖或落荒而逃。這些地方經濟增速在全國墊底,其政務公開往往徒具形式,這並非偶然。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之時,各地均希望吸引優質項目,除了必要的優惠政策,企業更看重當地的「軟環境」。搞好政務公開是顯示政府誠意的極為重要的方式。
 
經過多年努力,政務公開不再局限於個別政府層級,也不再是「政府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的單方主導,法律法規設計了政務公開的必要支持制度。不過,也應看到,因政務不公開而導致的阻礙經濟發展、公眾利益受損的現像,仍較為普遍。其後果是不公平競爭盛行,市場秩序混亂。土地、礦產、大型公共項目招投標等領域存在的重重黑幕,還屢屢成為貪腐官員罪惡的淵藪。有鑒於此,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謂有的放矢。
 
毋庸諱言,全面推進政務公開,難度和阻力不容小覷。經過多年實踐,容易公開的事項大多得以公開,而一些可能威脅個別部門權力格局的事項則始終雲遮霧罩,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範疇被隨意解釋,保密制度常常淪為抵制公開的盾牌。顯然,政務公開也已到「改革深水區」。如今,頂層設計初具框架,不少地方和部門也相繼成立領導小組,但是,政務公開不止於搭架子,更不是「耍花槍」。全面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亟須提速。
 
目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在修訂,健全政務公開的制度安排正逢難得機遇。應該說,政務公開比政府信息公開內涵更加豐富,有法律專家建議一俟條件成熟便可出台《政務公開法》,我們深以為然。只有通過不懈努力,「公開為慣例、不公開為特例」才能成為現實,經濟轉型才能具備牢固的制度根基。
 
原刊於《財新周刊》,本社獲授權發表。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