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派議員違誓言 立會主席屈從政治

既然立法會主席已決定讓梁游再次宣誓,政府應該於事後按實際情況,才考慮是否申請司法覆核,推翻該次宣誓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事前干預,這才是符合法治原則的做法。
封面圖片:建制派蓄意流會、威脅主席會繼續流會,比之前所有人為流會更差劣(亞新社)
 
上周三(19日),建制派議員在大會主席按議程準備給梁頌恆、游蕙禎和劉小麗宣誓前集體離場,製造不足夠法定人數的流會;他們此舉的理由是不滿意梁、游兩人在上次宣誓時,展示 Hong Kong is not China 的標語,又把 China 讀成「支那」和把 Republic 讀成粗口等侮辱性行為,故此認為不應再給兩人機會宣誓就任議員。
 
建制派議員事後還聯署發信給主席梁君彥,表明如果他不押後梁游宣誓直至法庭聆訊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有裁決為止,他們會繼續流會。
 
重申本人對上次梁游宣誓鬧劇的立場,我認為他們的表現極度不當和有冒犯性,應該為此公開道歉。雖然他們不認錯、不道歉是不合情、不合理的,但沒有違法(法庭如何裁決是將來的事),因此任何處理這宗爭議的方法,都應該符合香港的法律規定和法治原則。
 

梁游非先例 法庭對立法會主席裁決沒有意義

 
事實上,由建制派推舉出來當選立法會主席的梁君彥,經考慮外聘獨立大律師的意見後,原來決定讓包括梁、游等五位未能在首次宣誓時符合法例規定的候任議員再次宣誓就職。必須指出,上屆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有容許候任議員再次宣誓的先例,而今屆未能在首次宣誓過關的議員也不止梁游兩人。
 
政府於上周二(18日)立法會開會前夕時,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梁君彥容許梁游宣誓,但為法庭拒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認為梁游是經選舉產生的議員,代表公眾,倘若法庭在案件未正式審議時頒下禁制令,會剝奪兩人的權利,造成難以補救的後果。不過,法庭卻受理司法覆核申請,定於11月3日開庭聆訊。換句話說,法庭對立法會主席在案件聆訊前容許梁游再次宣誓沒有異議。
 
法庭受理政府的司法覆核,只是說明政府的申請有可以爭辯的法律理據,但我認為這個史無前例的做法並不符合「行政機構不應干預立法機構獨立運作」的法治原則;既然立法會主席已決定讓梁游再次宣誓,政府應該於事後按實際情況,才考慮是否申請司法覆核,推翻該次宣誓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事前干預,這才是符合法治原則的做法。
 

「三權分立」與「行政主導」 建制人士混淆視聽

 
有建制人士認為,《基本法》沒有「三權分立」這四個字是等於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這回事,是次法庭拒絕應政府要求頒下禁制令;其實是不認為政府或法庭有凌駕性的理由干預立法會的決定,再一次體現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若然細看《基本法》也沒有「行政主導」這四個字,為什麼政府和建制派不說沒有「行政主導」這回事?
 
上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表示,梁君彥暫不讓青年新政兩人重新宣誓是較為穩妥的做法,因為法庭已受理政府的司法覆核。他說,暫停宣誓不代表剝奪議員權利,指青政兩人雖然可能因而失去數次參加會議的權利,但避免一旦他們宣誓就職後法院才裁決兩人失去議員資格,令主席為兩人監誓變「越權」。這番言論似是而非,必須反駁。
 
首先,法庭拒絕頒下禁制令的理由正是不想剝奪梁游兩人由選舉產生得來的議員權利。說不容許他們宣誓只會讓他們失去數次參加會議的權利,無視這場官司肯定會一直上訴到終審庭,而整個過程可能需時幾年;即使政府最終贏了官司,這不等於立法會主席按當時情況作出的決定是「越權」。法庭不禁制,當事人卻自我禁制,這是什麼邏輯?
 
相對曾鈺成的溫馨提示,建制派議員卻以更粗暴的手段阻撓梁游宣誓。今次建制派蓄意流會、威脅主席會繼續流會,比之前所有人為流會更差劣,這是由於他們流會的目的不是針對某項政府政策或撥款,甚至不是針對立場不同的議會黨派,而是反對立法會主席容許讓梁游宣誓的裁決,令他不能進行相關的議程。最諷刺的是,梁君彥能夠當上主席,完全是他得到建制派議員一致的支持。
 

建制違背誓言 賊喊捉賊

 
建制派議員義憤填膺不甘全球華人受辱,不惜違背「反拉市、抗流會」的選舉承諾。此舉的道德依據是梁游二人上次宣誓時的言行舉止根本是「拒絕或忽略」,作出包括擁護《基本法》的莊嚴誓詞,因此喪失當議員的資格。按同樣的道德標準,香港市民、特別是上次立法會選舉投票給建制派的選民,應該有理由要求把誓詞讀得一字不漏的流會議員切切實實履行誓詞包含的莊嚴承諾,包括:一、擁護《基本法》;二、盡忠職守;三、為特區服務。
 
我認為為了阻撓梁游宣誓而不惜製造流會的議員已違反上述誓詞,理由如下:
 
擁護《基本法》不僅是擁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的相關條文,而是擁護《基本法》所有條文。例如第72條列明立法會主席行使的職權包括主持會議和決定議程。議員當然可以就任何議程提出意見,供主席考慮,但建制派議員公開表示,如果主席不押後梁游宣誓便會製造流會,讓他不能主持會議。這個形同威脅的做法,不能算是擁護《基本法》。
 
按照《基本法》,立法會議員須盡忠職守和為特區服務的對象是香港市民,而非建制派主動代言的全球華人,為了不讓「罵國」的議員得逞,愛國的議員不惜擅離職守,製造會導致拖延以至癱瘓政府施政的流會。這樣做如何履行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的職責?
 
恕我直言,立法會議員宣誓効忠的對象是特區(即港人),不是中央政府(立法會議員誓詞與行政長官的誓詞不同),更不是全球華人(這是事實,不含貶義)。既然向中央負責的梁特首已經出手對付梁游,建制派議員應該安守本分,履行誓詞,服務港人(例如利用立法會職權,為受虐待的殘疾人士請命)。立法會議員為了顯示愛國,不惜以香港市民的福祉為賭注,肯定不是「一國兩制」的政策,亦在《基本法》內找不到依據。
 
令人慨嘆(其實是意料之中)的結局是,梁君彥以建制派流會令立法會不能正常運作為由,決定押後梁游宣誓,直至法庭對司法覆核案有裁決為止。這項政治掛帥、「一國」至上、建制齊心的重大勝利,為香港的法治和制度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下回繼續評論。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