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均應主動回應網約車壟斷質疑

滴滴出行收購優步中國是否需要反壟斷申報、是否可能涉嫌壟斷,有待政府審查結論,更重要的是各方遵守法治經濟的基本原則,監管者切實擔起責任,敢於迎難而上,而當事企業切實在法律框架內行事。
滴滴出行宣布收購優步中國後,市場從原先熱切呼籲放鬆網約車管制、賦予其合法身份,轉而生出憂慮:滴滴出行會否從此走向寡頭壟斷?對此,監管部門應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適當「靠前」,而當事企業亦應以開放的態度直面現實。
 
過去十天,無疑將在中國網約車發展史上留下濃濃一筆。 7月28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公佈,中國成為全球首個在全國範圍內承認網約車合法地位的國家。然而,隨着滴滴出行這一行業「巨無霸」隱約在望,對壟斷的擔憂不斷發酵。與此形成對照的是,無論滴滴還是優步,迄今均惜字如金;對經營者集中負有反壟斷調查職責的政府部門,亦出言謹慎。
 

互聯網反壟斷

 
根據中國的反壟斷架構,對於經營者集中的合併、收購等行為,符合一定申報標準,就應當提出反壟斷申報,商務部反壟斷局負責審核,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而對於涉嫌操縱價格、限制甚至排除競爭等壟斷行為,則由工商部門等給予查處。顯然,商務部門是規制壟斷的第一道「閘門」。該部新聞發言人8月2日在發布會後被追問時表示,滴滴和優步中國合併「不申報的話,往下走不了」,總算初步亮明了態度。其實,即使企業不主動申報,商務部也並非沒有主動介入的理據。 《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明確,經營者集中未達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展開調查。
 
近年來,有關部門對於互聯網平台的反壟斷行為態度較為「曖昧」,一系列備受市場矚目的互聯網企業併購行為,並沒有履行反壟斷申報程序。有人對此解釋為,源自傳統工業時代的《反壟斷法》已經無法適應互聯網經濟,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釋框架。比如,反壟斷傳統理念首先要對所涉產品的相關市場做出界定,但是,互聯網平台往往是雙邊市場,而相關產品甚至可能是無償的,企業通過「交叉補貼」獲利。當前,以何種市場作為界定標準來討論滴滴優步併購問題,就存在不同看法。
 
應當明確,政府是否展開反壟斷審查,絕不能基於資本的「有罪推定」,出於否決雙方收購交易的故意。網約車是分享經濟的典型業態,理應給予鼓勵並扶持。不過,鼓勵並不意味放任。為了維護充分競爭市場,企業必須遵守基本規範,保持足夠的監管力度,互聯網經濟並不能例外。如果監管部門以缺乏規範為由疏於職守,甚至一味推脫,就會形同懶政。近年來互聯網企業併購中「不申報就不主動審查」的默契,到了該打破的時候了!
 
對兩種不同類型的壟斷應嚴格區分,一種是依靠行政手段設置准入條件,樹立行業或區域壁壘,一種是基於規模優勢而逐漸形成足以限制競爭的行業寡頭。對於後者,搜索領域近年來出現的一系列怪現狀,便值得深刻反思。一旦滴滴利用先行優勢,控制壓倒性的網約車市場份額,進而形成出行大數據壟斷,固化上下游結構,形成充分競爭的市場又談何容易?何況滴滴背後站着的是 BAT 巨頭。
 

開放態度直面現實

 
當然,市場份額巨大與反壟斷申報並不能簡單畫等號。有學者提出三個標準:是否壟斷有網絡效應、行業入口限制、用戶切換服務成本高低。只要市場准入是放開的,在當今技術條件下,定會有後起之輩來顛覆,無人可以長久壟斷。這種看法值得重視。各地政府還可對現行僵化的出租車管理體制實施改革,順應市場法則,以制衡可能形成的網約車壟斷局面。
 
其實,對於滴滴而言,以更開放的態度直面現實不失為明智之舉。在互聯網經濟初期,野蠻成長自是難免,政府有意不介入也為其創造了必要空間,但是,如今,各大互聯網平台相繼崛起,國民生活已經深嵌其中,再想依托缺乏約束的政策紅利和依托天量資本的蠻力殺伐,恐已難以為繼。此時,更需要企業主動適應法律規範,經營者集中申報規範中就規定了主動商談制度。如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對於是否需要申報、申報的具體細節等問題存在疑問,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商談,而主動提出商談本身就是在釋放當好企業公民的誠意。
 
誠然,此事存在不少技術細節問題,例如,滴滴出行的營業額如何界定,是按流水還是補貼計算,仍存有爭議。滴滴還稱,目前滴滴和優步中國均未實現盈利,且優步中國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沒有達到申報標準,所以不用申報。此說不為無據,但這種消極規避不僅無助於消除壟斷疑慮,而且為尚在大把「燒錢」的企業平添了風險。
 
滴滴出行收購優步中國是否需要反壟斷申報、是否可能涉嫌壟斷,有待政府審查結論。更重要的是各方遵守法治經濟的基本原則,監管者切實擔起責任,敢於迎難而上,而當事企業切實在法律框架內行事。須知能否化解壟斷質疑,並不取決於資本力量和動聽言辭,而是要有足夠具有說服力的理據。
 
原刊登於《財新周刊》,獲作者授權刊登。
 
(封面圖片:亞新社)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