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在下屆立法會參選人提名期前夕,突然宣布一項新措施:參選人須額外簽署一份確認書,表示充分明白《基本法》內3條涉及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的條文,即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
上星期二(7月19日),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應要求與多位泛民議員會面,解釋確認書的目的和作用。根據選管會事後發出的新聞稿,引入確認書的背景和理據可以歸納如下:
一、雖然《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選人須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効忠特區政府,但選管會留意到社會有言論或提議偏離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下香港的憲制地位,亦有社會人士關注參選人是否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
二、擬備的確認書可以協助選舉主任確保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並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從而順利執行提名程序;
三、確認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因此,選管會呼籲所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
四、如參選人沒有遞交確認書,選舉主任有權向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有需要時尋求法律意見,決定參選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選管會就選舉主任所作的決定,沒有職權和角色。
參選人被迫表態 政府選管會淪為喉舌
我不厭其煩地引述選管會白紙黑字的聲明,是想據此指出下列三點政府和選管會都不願說清楚的事實:
一、引入確認書這項額外要求,是因為之前有參選人倡議港獨,以及今次立法會選舉肯定有參選人提出同類主張;
二、確認書有法律依據的說法其實是反映簽署確認書不是不可違背的法律規定,選舉主任不可以單憑參選人沒有簽署確認書而否決其參選資格;
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與否,不表示選舉主任一定不會向該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以確認其提名符合法例要求。
突如其來的確認書,標誌着中央政府不惜一切嚴打港獨的決心。選管會就此舉發出聲明的翌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便公開發言,質疑容許立法會選舉變成一個鼓吹港獨的活動,甚至讓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他不明言的答案當然是「不」)。他續稱這是個大是大非問題,是原則和底線問題。
簡言之,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是一項以法律包裝的政治表態動作,所以全部建制派參選人(包括最多聲氣的自由黨)二話不說就簽名如儀;令人感到好笑的是,一名主張港獨的參選人竟毫不猶疑地簽署確認書,以為這是「免死金牌」。主要泛民黨派在見完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後,終於決定不簽署確認書,指有關做法是政治篩選,就算失去參選資格亦在所不惜。
泛民質疑「法例要求」 漏洞不攻自破
面對泛民公然「挑機」,選舉事務處發言人重申,如參選人沒遞交確認書,選舉主任有權按法例索取進一步資料,亦可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採取適當行動以確定有關參選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
什麼是「法例要求」?根據《立法會條例》(下同)第37條,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主要是年滿21歲的登記選民和香港永久性居民,沒有其他政治性要求。第40條列出提名為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包括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効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立法會條例》當然沒有包括剛剛製作的確認書,也沒有條文授權選舉主任可要求參選人須簽署其他法例內沒有列明的文件或聲明。
我在整份《立法會條例》中找不到選舉主任需要如選管會的聲明稱「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
確認書這項新要求令選舉主任變成全城皆知的重要人物。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強調,選管會就選舉主任所作的決定沒有如何職權和角色;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強調,決定參選人是否符合獲提名為候選人資格「這個法定功能是屬於選舉主任,不是屬於特區政府,亦都不是屬於政務司司長的」。
出面反港獨 提名「被無效」
身負確保參選人真誠擁護「一國兩制」,反對港獨的重任,以及獨立行使生殺大權的選舉主任是何方神聖?原來是公務員,正職是民政事務專員,屬政務主任職系,他們是在選舉期間獲委任為兼任選舉主任,一直以來按我在上文引述的本子嚴格辦事,毋須考慮政治因素,亦因此令左中右的參選人和不同政治立場的選民對香港的公平公開公正的選舉制度有信心。
今天政治委任的政務司司長一方面表明其反對港獨分子參與立法會選舉的政治立場,另一方面卻予市民印象可以透過公務員依法辦事去執行這項政治工作。這個做法其實是嚴重損害香港的法治和公務員須保持政治中立的原則。
現在泛民參選人全部不簽確認書,甚至不提交額外資料。既然馮驊法官和林鄭司長都說選舉主任可徵詢法律意見,我相信他們一定會這樣做。純講法律,我看不到律政司有何理據認為選舉主任可以否決泛民參選人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假如律政司的意見是有理據否決提名,選舉主任怎麼辦?律政司給的是法庭可能推翻的理據,但作出決定的公務員卻要承擔法律和政治責任,到時政治委任的特首、政務司司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卻可以振振有詞地聲稱,他們沒有干預選舉主任的獨立決定!
即使律政司認為支持「一國兩制」的泛民參選人可以過關,但在有倡議港獨紀錄的參選人(例如梁天琦)方面,被徵詢的律政司會給什麼意見?是以參選人有否簽署確認書為依據?不可能這樣簡單吧!是全部都放行?那麼,整個確認書安排豈非成為笑話!無論如何,政府律師給的是意見,決定和須負責的是屬公務員身份的選舉主任。
有傳媒引述「政府消息人士」指出,梁天琦和其餘四名有港獨傾向的參選人會在本月底前被選舉主任以「非真誠作出聲明」為由,宣布其提名無效。假如這項消息變成事實,作決定的公務員會出來見傳媒解釋嗎?他可以指出《立法會條例》內有關「非真誠作出聲明」的條文嗎?其他公務員,特別是政務主任看在眼裏,會有什麼感想?市民會相信這是個沒有政治考慮的決定嗎?
核心價值遭挑戰 堅持「不篩選」以保公正
法治是中央認可的香港核心價值。2002年,政府實施問責制其中一個目的是,維護公務員政治中立,政治中立的精神是堅守法治。
我不支持港獨,但堅決反對政府為了打擊港獨,不惜損害香港的法治和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制度。
我希望政府臨崖勒馬,讓選舉主任按照以往的「不篩選」方式辦事。假如政府一意孤行,我建議選舉主任在收到可以否決提名的法律意見後,起碼進一步要求相關理據是在法庭上有壓倒性勝訴機會,再作決定。這是無辦法中的唯一應對方法。
今天香港可悲之處是,你不理政治,政治卻不放過你。一般市民如是,公務員亦如是!如何面對,是另一個話題。
原文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圖片:亞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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