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逃廢債」 中國政府應帶頭

打擊企業逃廢債,需要銀行監管部門、法院、公安、工商、稅務等多個部門形成合力,而這些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都需要首先從斬斷政府任意干預之手開始,釐清政府和市場邊界,讓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重組,讓企業和銀行、債券投資者等債權人平等協商確定償債安排,減少法院判決執行的阻力,最終使得債權人損失最小化。
摒棄機會主義習氣,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是許多地方政府亟須補上的一課。
 
企業債務風險雖然暫時不會演變為系統性危機,然而,維護社會信用的努力須臾不可鬆懈。近期曝光的銀行不良貸款和債市違約案例中,有多家企業被銀行和債券投資人質疑或擔心「逃廢債」。受此影響,銀企關係有所惡化,債市投資者「用腳投票」,債券發行遇冷。
 
經濟增速下行疊加去產能、去庫存,企業借改制、重組等形式的逃廢債現象自會增多。倘若任其蔓延,勢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相關政府部門應當盡​​快出手,讓逃廢債圖謀無法得逞。其中,關鍵是管住國資部門和地方政府任意干預債務重組的有形之手。保護社會信用環境,政府應當帶頭。
 
逃廢債並非新鮮事。上一輪較大規模的逃廢債,出現在世紀之交,其背景是國企「三年脫困」和改制重組,最終沉澱下銀行上萬億元的不良貸款。2011年以後,隨着貨幣政策由鬆趨緊,前期快速擴張的民營企業出現一波逃廢債,以浙江、福建等省份最為嚴重,企業集中在鋼貿、煤炭等行業。不過,民企逃廢債雖則案例多,但單筆金額小,市場影響有限。
 
本輪逃廢債自有特點。以鋼鐵等過剩產能行業為主的地方國企、央企的違約案例激增,屢屢涉嫌通過破產重整、債務重組等方式逃廢債,尤為值得關注。與以往相比,地方國企、央企逃廢債有幾個特點,一是單筆金額巨大,動輒幾百億、上千億元;二是手段花樣翻新,逃廢債方式更加隱蔽,或轉移優質資產、掏空債務人,或大幅資產減值謀求盡快破產,或消極應對債權人的償債訴求,甚至提出公募債券延期;三是市場衝擊更大,不僅影響貸款銀行,導致銀行信貸投放也更加謹慎,還引發公募私募債券違約,債市投資者對國企、央企信用的「無條件信仰」已經坍塌。
 
逃廢債行為已經引起高層和監管部門的關注。1月2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就曾指出,支持銀行加快不良貸款處置,懲戒惡意逃廢債務行為。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特別強調,推動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企業通報制度和部門間聯合懲戒機制,對惡意逃廢債務企業和「惡意脫保」的鋼鐵和煤炭企業形成強有力約束。

 

「列舉法」成效有限

 
過去幾年,相關部門在打擊逃廢債方面力圖有所作為。2006年和2013年,中國銀行業協會兩度出台《「逃廢銀行債務機構」名單管理辦法》,對進入「黑名單」的企業停辦新增融資業務。目前,中國銀行業協會正在着手制定《中國銀行業失信人信息管理辦法》,意在進一步加大銀行業聯合懲戒的範圍和力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從2013年10月1日起向全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與央行徵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明確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徵信系統。這些措施列舉了被認定為屬於逃廢債務和失信的多種情形,能夠對逃廢債行為產生一定的外部約束。然而,列舉法很難窮盡花樣迭出的逃廢債手法;更重要的是,如果逃廢債的土壤沒有徹底剷除,這些措施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觀察近期國企央企涉嫌逃廢債的案例,可強烈感受到,地方政府的有形之手伸得太猛太遠太頻。當企業出現償債困難時,國資部門或地方政府通常會牽頭成立債委會,但是,其角色主要不是保障債權人權益,而是強硬要求銀行不抽貸、不起訴,並以銀行在當地開展其他業務的資格相要挾。若進入資產處置程序,地方政府或直接干預企業資產重組的定價和交易,或通過干預司法部門,延緩相關案件的立案、審批和執行,不少銀行面臨法院已判決勝訴,卻無法執行、拿不回錢的困境。在個別極端情形下,國資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表現更加失態。
 
國資部門和地方政府「罩着」旗下企業,也許是出於就業、財政收入、社會穩定等考慮,但是,如果縱容甚至主導逃廢債行為,將嚴重破壞社會信用環境、擾亂金融秩序。須知金融乃至整個市場經濟正是建立在社會信用基礎之上。視信用為敝履,只能無謂抬高交易成本,甚至使交易變得寸步難行,這對經濟效率與活力將帶來災難性影響,哪怕對當地經濟的長遠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
 
打擊企業逃廢債,需要銀行監管部門、法院、公安、工商、稅務等多個部門形成合力,而這些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都需要首先從斬斷政府任意干預之手開始,釐清政府和市場邊界,讓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重組,讓企業和銀行、債券投資者等債權人平等協商確定償債安排,減少法院判決執行的阻力,最終使得債權人損失最小化。
 
要金山銀山,還要綠水青山,已成社會共識。其實,保護好信用環境,對一個地方的社會經濟發展至少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摒棄機會主義習氣,尊重企業的自主選擇,是許多地方政府亟須補上的一課。 
 
原刊於2016年5月30日出版的《財新周刊》第21期社評,本社獲授權發表。
 
 
(封面圖片:Pixabay)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