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城煙火半城仙

筆者不懂法律,但聆聽現場講解員複述案情,卻充分感受到中國法律對知識產權「以民為本」的高度重視,且能結合民情、社情、國情。

各處鄉村各處例,家有家規,國有國法,歲月如歌,流水有情,規例法律因時而變,作為維繫群體生活的成文與不成文的定讞,由具有公權力的政府執行,自當要以廣大民眾利益為依據,不偏不倚,伸張公平、公正與公道,並要與世界文明接軌。

上兩周有3天的「泉州、晉江」行,得中國社科院國家法治指數研究中心的安排,可以進入泉州知識產權法庭內,參訪內設介紹中國法律史館,對自宋朝已有的「鞫讞分司」制,直至中國與日俱進的法律,以民為本的法律變革,由此而滲透的法律精神與價值,與中國改革的大潮是同呼吸,同步向前。當中包括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與裁決。

這裏,在眾多案例中,筆者特別注意以下一宗,案情概括如下︰甲廣告公司控告乙公司擅自使用其「半城煙火半城仙」商標在產品上,遂尋求賠償,一審得直,但甲公司嫌賠償6000元人民幣太少,又再將乙公司告上法庭,泉州人民法院再受理並審理,認為「半城煙火半城仙」文句,在泉州社會公眾早已形成極高知曉度,屬公共文化資源,而甲廣告公司仍進行商標註冊申請,是意圖借助泉州申遺及文化熱度將公共文化資源據為己有,並以此牟利,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遂駁回一審判決,並駁回甲廣告公司的訴訟的全部請求。

此一案例,已被列入2024年高考政治卷(福建),成為省內外持續關注的焦點。

筆者不懂法律,但聆聽現場講解員複述案情,卻充分感受到,中國法律對知識產權「以民為本」的高度重視,且能結合民情、社情、國情,特別引入文化生成的「公共資源」公有思維,毋縱毋枉,充分彰顯泉州人民法院的擔當與作為,情理法的結合,這是中國法律的精神與價值;更是這回筆者「泉州、晉江」3天行,額外的、印象深刻的收穫。

原刊於《星島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何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