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文:〈如何拿捏城市規劃透明度與效率?〉
經歷特區第2屆立法會審議一年多之後,終於2004年達成共識,通過的《城市規例(修訂)條例》,提高制訂圖則和處理規劃申請程序的透明度之餘,仍能保持規劃申請制度的效率。修訂條例廢除原有制訂圖則程序有關的第6條,以更清楚、更詳盡,新的第6、6A至6F條取代。此外,亦訂明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所有會議均須向公眾開放。
新增查閱申述權力 須考慮市民意見
經修訂的第6條規定所有新圖則都須予公眾查閱,為期2個月。任何人均可在展示期內,向城規會作出申述。
新增的6A條規定城規會,須在公布所有收到的申述意見之後,在3星期內,讓任何公眾人士查閱及就申述內容,提供意見。
新增的第6B條規定城規會須舉行會議考慮所收到有關申述和意見。申述者或提意見者均可出席會議和在會議上陳詞。城規會可在聆訊後,決定是否順應有關申述而建議對草圖作出修訂。
新增的6C條規定如果城規會決定建議對草圖作出修訂,它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等建議再次公布,為期3星期。
新增的第6D條規定任何人均可在上述3星期公布期間,向城規會作出進一步申述。
新增的第6E條提供機會予以根據以上各項容許任何申述人士撤回有關申述。
新增第6F條規定,城規會如根據第6D條接獲提出反對的進一步申述,必須舉行另一次會議考慮。原申述者或原提意見者及進一步申述者均可出席會議及陳詞。城規會在進一步聆訊後,便會決定是否就草圖作出修訂,以及城規會在完成審議申請申請程序後,須把所有有關資料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
須審視城規程序 提高發展效率
以上壓縮新程序經已落實了差不多20年,是適當時機再審視是否有空間作出政策上的傾斜,偏向更高行政效率,以配合政府加快發展新發展區。但這一來便會減少公眾參與程度,政府一定要小心考慮,怎樣拿捏適當的平衡,不能掉以輕心。同時政府一定要同時考慮在有關部門增加人手,應付加快操作流程帶來的額外工作量。
行政長官在上星期三的立法會答問大會透露,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北部都會區的期望,經已督促相關政策局,跟進發展策略多項關鍵工作。
其中要早日落實的是大幅精簡土地開發程序,大刀闊斧壓縮土地規劃流程。為此,發展局會在今個季度向立法會提交精簡土地發展的具體建議,涵蓋《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等多條法例。根據我的個人經驗,也許需要同時考慮《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及《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
這些新的建議是否能帶來理想的結果,我們拭目以待。
〈修改城市規劃條例所面對的矛盾〉之三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