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詞錯字 一股寫成一鼓

基於香港法治的公眾形象,高等法院那樣層次的判詞,公布前最好能請熟悉漢語規範、文法的專家過目。

八一七案的中文判詞,於8月17日公布,英文判詞遲了幾天才公布。中文判詞對法理、案例的陳述清晰,但某些段落的中文表述欠暢順,還有錯別字、褒貶詞搭配欠妥,這是令人遺憾之處。

一股非一鼓 褒貶詞錯配

第6段稱「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此處之「鼓」是「股」的錯寫。「一股歪風」的股,是數量詞,類似「一股氣流」的股。

「一」與「鼓」合成一詞,則包含擊鼓的動作,「鼓」視為動詞。例如《左傳.莊公十年》:「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此文收入《古文觀止》,題為〈曹劌論戰〉,「一鼓作氣」是流行的成語。

士不加人旁 泛指知識人

同一段「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仕」應為「士」,這是自古以來的正字,並非異體字或大陸使用的簡化字,不必加人旁。

「有識之士」或源自《詩經.大雅.文王》:「濟濟多士,文王以寧」;據《漢書.楚元王傳.劉向傳》,劉向(劉邦後人,西漢文學家、經學家)上疏:「濟濟多士,秉文之德」,指許多能幹官員,秉持周文王之德政。

《後漢書.皇后紀》有「時有識之士心獨怪之」的陳述。北宋政治家、文學家蘇東坡(1037—1101)的〈朝辭赴定州論事狀〉謂:「有識之士皆謂陛下厭聞人言。」

古文中之「有識之士」,多用於有見識的讀書人、諫臣、賢人。有思考型的網民議論:「八一七案」判詞所稱的「有識之士」是發起「佔中」阻塞街道、鼓吹違法者,搬「佔領華爾街教條」到香港實驗,能說是「有識之士」嗎?

在古代,「士」泛指官員、賢人,後來泛指讀書人、知識階層,史學家余英時教授,對「士」有精闢的論述(註1)。

第7段稱「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歪風」是貶詞,與褒詞「極佳」搭配並不適合。(「歪風」怎麼是「極佳」?)改為「上述歪風的實例」,是否較適合?

第6段「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該些」太生硬了。

上訴法庭判詞第6、7段,判詞影印件。
上訴法庭判詞第6、7段,判詞影印件。

官文書錯誤 辦公變辨工

法官受良好的英文教育,撰寫中文的表達力或不及英文,要達到十分流暢的程度難免有些困難,而各級的官方文書寫錯字、詞不達意早已是「平常事」,對判詞的錯字、用詞欠妥自然無苛責之意。

所謂平常事,是指官方或半官方機構,包括受資助的團體,常有寫錯字、錯用詞之失。某大學教學醫院的公告,把「辦公」錯寫為「辨工」;一些官方贊助機構的公告,把「啟事」寫成「啟示」。

某大學教學醫院的公告,把「辦公」錯寫為「辨工」。網絡圖片。
某大學教學醫院的公告,把「辦公」錯寫為「辨工」。網絡圖片。

有公帑資助的「著名」藝術團體,在銅鑼灣地鐵站張掛廣告畫,稱很賣座的戲劇重新上演為「捲土重來」。這是貶詞當褒詞用,「捲土重來」是貶詞,指失敗了再來,而非「打贏」(很賣座)再來。筆者多年前曾以歷史文化的視角,分析這一類錯誤(註2)。

儘管不必對法院判詞的一些錯失苛責,但基於香港法治的公眾形象,高等法院那樣層次的判詞,公布前最好能請熟悉漢語規範、文法的專家過目,避免錯別字、褒貶詞搭配錯亂,以改善法院的中文表達水準。

註1,余英時教授文集《史學、史家與時代》(廣西師大2004版),收入〈東漢政權之建立與士族大姓之關係〉一文(頁1—57),論述士人、五經博士、士族和有識之士(頁7),是了解士、士族值得細讀的歷史學論文。

註2,丁望:〈捲土重來:不是贏了再來〉,http://www.celebritiespress.com.hk/00150930.htm
.三子案.一(下)

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