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的政治

最近,美國因為一樁「結婚證案」鬧得沸沸揚揚,為我們理解300多年前美國的「基因」,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切入點。

撰文:薛涌(美國薩福克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學習美國史的一大好處,就是實用。300多年前殖民地時代的歷史,似乎和現實不搭界。然而,那個時代的基本問題,依然不停地在美國的現實生活中浮現出來。有時我們會發現,寫得好的教科書,並非僅僅為考試之用,頗能幫助我們理解美國的現實。
 
最近,美國因為一樁「結婚證案」鬧得沸沸揚揚,為我們理解300多年前美國的「基因」,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切入點。
 

書記拒發婚證入獄

 
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案以5比4的判決,維護了同性戀婚姻的基本權利。這意味着,美國的同性戀者,無論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結婚。然而,傳統上,婚姻一直屬於地方事務,受到州一級法律的規約。結婚證也往往是在縣或市鎮一級的政府頒發。當然,這有地域之不同。如書中所言,在新英格蘭地區,從清教徒時代市鎮就是最基層的地方政權,至今仍然主管着頒發結婚證這類的職責。但是在地廣人稀、以大莊園經濟主導的南方,都市化程度低,地方政權的核心往往是縣,至今大家仍從「縣衙門」領結婚證。在最高法院判決之後,阿拉巴馬、肯塔基、和德克薩斯三個保守州的18個縣,出現了拒發同性戀結婚證的事件。其中,肯塔基羅恩縣的書記(Clerk)Kim Davis 因為拒絕給同性戀人頒發結婚證而被告上法庭。法官命令她立即給同性戀人頒發結婚證。但她拒不執行法官命令後,並且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支持法官的判決,她依然拒不頒發結婚證,最終法官將之送進監獄。入獄期間,她手下的代理開始頒發結婚證。幾天後法官將之釋放,但明令她不得干預手下代理頒發結婚證的工作,否則將受到法律的處罰。
 
此事迅速演成國家政治新聞。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哈克比力挺 Kim Davis 。南部保守主義者也打起宗教自由的旗幟。Kim Davis 所信的是新教中二十世紀初崛起的一個支派。她2001年經歷了「宗教覺醒」,變得異常虔敬,並嚴守教規,包括留長發、停止化妝、不佩戴首飾、穿過膝長裙等等。這次拒絕給同性戀人頒發結婚證,也是因為不符合她的信仰。在這樣的結婚證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等於公然對抗上帝。這對她來說是個天堂地獄的問題,比人間的法律重要得多。她號稱:「我聽從上帝的命令!」如果僅僅是個怪異的地方小書記的問題,此事也倒無關緊要。但是,許多人也許還記得,布殊剛剛當選總統,外交上是個生手。當記者問他是否會詔詢外交經驗豐富、並成功處理冷戰結束到伊戰等一系列複雜國際事務的父親老布殊諮詢時,他居然說他會聽從上帝的。
 
這裏有兩個問題:第一,在政府事務中,應否尊重有關人員的宗教自由?第二,政府是否應該管理宗教事務,甚至強制宗教的法規?這兩個問題,現在貌似被「政教分離」的原則解決了:政府人員當然享受宗教自由,當然可以不承認同性戀的婚姻是婚姻。但是,這種信仰屬於自己私人領域的事,不能帶入政府中來;即不能運用自己的職權強制別人接受自己的信仰。比如,Kim Davis 完全可以不親自處理同性戀婚姻的事宜,而是把事情交給部下。這也是法院要求她做的。
 
然而,看看現在美國社會的反應,問題絕非這麼簡單。支持她的宗教保守主義者大有人在。而且,她這個書記的位置,並非一個簡單的公務員,而是民選的職位,說明她有相當的社會基礎。更奇的是:這個職位其實原來是她媽媽的,她是她媽媽僱用的代理,一幹就是24年。肯塔基的法律,容許縣級政府官員僱用自己的家人,並為之定工資。2011年,當地有些居民指責她工資過高:將近5.2萬美元的年薪,外加1.1萬多的加班費。當地同級的總代理警長,年薪也才3.8萬,代理執行法官則為3.6萬,兩人都沒有加班費。看來,老媽僱自己的女兒不說,開工資也相當慷慨。於是,縣財政審計法庭最後投票,一致決定將這個部門的薪酬預算砍掉三分之一。即使如此,2014年她母親不再競選連任,她馬上頂上來,而且順利當選,從代理書記「轉正」為書記。當選後,她僱用自己的兒子當代理書記。這次她拒絕頒發結婚證,手下幾個代理接過這個職責,開始頒發,但她的這個兒子依然拒絕頒發。
 
這些揭示了美國政治的另一面。後面討論到建國時期特別是《美國憲法》時,作者提請我們注意:所謂「三權分立」等等原則,包含着很多權宜之便,如今則成了永恆的真理。當時的美國政治,未必講什麼制約與平衡。比如,各殖民地(即後來的州)的立法機構,往往一權獨大,老百姓不喜歡對這樣的機構有那麼多制約。肯塔基這個縣的書記之職,則是另一體現。南部自殖民地時代開始,多為大莊園主宰,公共生活遠不如新英格蘭地區發達,甚至報紙和公立學校都缺乏,地方事務經常被大家族壟斷。如今這個傳統改頭換面地延續。一個縣文書的職位,居然被一個家庭長期壟斷。哪裏有那麼多制約?如果不是聯邦法規,你的婚姻大事幾乎就歸這一家管,只要大部分老百姓對這家還買賬。而聯邦法院對同性戀婚姻的判決,依然被許多人指為是對州權的侵犯。如果根據《美國憲法》,婚姻本來不屬於聯邦法律規約的範疇。現在不管聯邦的政治架構發展得多麼複雜、聯邦權力膨脹到什麼地步,像肯塔基的這種基層縣,依然維持着小國寡民式的粗糙草根政治。從這個意義上,教科書對殖民地時代的社會生活和政治的討論,對於理解今日的美國十分關鍵。
 

政教分離非歷史必然

 
讓我們回到宗教與政治的問題上來。從殖民地歷史看,政教分離,並非一個顯而易見的歷史必然。清教徒在新英格蘭登陸,就是要建立他們的「山崖上的城」。在這些清教徒看來,政府的基本責任,就是在世俗世界執行上帝的法律。只有那些視為合格的「上帝選民」才有資格入教會。而只有教會成員,才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些清教徒,在整個英格蘭的影響舉足輕重,而新英格蘭也深刻地塑造了美國的政治。所以,美國前首席檢察官(Solicitor-General 有翻譯為副總檢察官)Erwin N. Griswold 曾提出一個意味深長的問題:「為什麼早期馬薩諸塞殖民地沒有變成一個聖經共和體?為什麼它沒有走一些伊斯蘭國家的道路、幾個世紀以來都用從宗教中汲取的理念來建構其法律?」這個問題,今天仍有意義:美國的宗教力量那麼大,為什麼沒有成為一個神權的國家?
 
對於這個問題,教科書進行了簡明清晰的演繹:到馬薩諸塞的殖民者中,清教徒雖然影響巨大,但始終是少數。清教徒乘坐的五月花在普利茅斯登陸,其實是非法定居者殖民,後來被更大的、以波士頓為中心的馬薩諸塞殖民地併。馬薩諸塞的建立者,一開始是個 Charter Company,並非宗教組織。所以,馬薩諸塞殖民地一開始的法律框架,主要來自英國的世俗法律傳統。同時,政教分離的精神也有所表現。教會領袖不得出任政府職務。這些,都使馬薩諸塞無法成為一個神權的政治體。
 
也許更為重要的是殖民地的擴張所代理的多元化。這種擴張,使教徒把持政治權利和權力的理想幻滅。新移民洶湧而至,你看不上人家,不讓人家入教會,不給人家選舉權,人家還看不上你呢。他們跑到別的地方自己建個定居點,請個自己的牧師,選舉自己的政府。對此,清教徒又沒有強制的武力,能奈之何?宗教信條和標準愈高、愈極端,新教徒就愈會成為少數,影響力可能會不斷縮減。所以,清教內部,就必須有若干調整。
 

清教教義與民主

 
The Half-Way Covenant 講的就是這個問題。既然清教徒的標準太高,你達不到,那好吧,我們降低標準半截把你拉進來。好像美國大學錄取,如果SAT的標準是2000分,就招不到這麼多學生,學校乾脆就來個 Half-Way 錄取,1500分就行。分數線一旦 Half-Way,錄取學生立即大增,學費就賺到了。教會也是這樣。你總要人家經歷了「conversion」的奇蹟才能進入,找不到這麼多人怎麼辦?那麼至少那些清教徒的孩子,經歷這種奇蹟以前也可以進來吧。標準一放低,教會成員就多了,影響就大了。另外別忘了,教會畢竟是教徒養的。把大家卡在門外,誰給錢呢?所以,這一措施,把「選民」和普通人之間的界限搞得愈來愈模糊,清教社區也愈來愈世俗化。
 
不過,清教社會的世俗化,也意味着民主化。畢竟,是否具有政治權利,和是否屬於教會依然關係甚大。放寬尺度,海納百川,信徒多了,有投票權的人也多了,政治就不會被少數教會的人壟斷。
 
但是,清教徒對美國民主的貢獻依然相當卓著。許多學者認為馬薩諸塞乃至新英格蘭殖民地,是基督教版的古典共和主義的表現。如教科書所言,清教徒的「visible saints」和古典共和主義中的 civic virtue 非常契合。新教的教義,是教徒和上帝直接對話,不經過教會等外在權威的指導,屬於宗教啟蒙主義。這種教義,直接滿足了當時歐洲比較發達地區的所謂 Common Men 的精神需求。他們一下子被 Empowered,覺得自己有了獨立思想、獨立信仰的力量。到了清教徒,這些人都以「visible saints」自居,怎麼會容忍自己被品德不如自己的國王統治?「君權神授」變成了「民權神授」。這種人的覺醒,人的自立,使他們要求自己管理自己。而能滿足他們這種政治訴求的,恐怕只有古典共和主義。
 
這種共和主義,當然催生民主。但是,這和現在美國的民主也有很大不同。作為公民、獲得政治權利,有個准入門檻,即 civic virtue。現在美國政治則不管有無 civic virtue,都是一人一票。另外,古典共和主義,旨在反對專制,不管是一個人的專制還是多數人(民主)的專制。這方面的問題,在日後《美國憲法》誕生的過程中會進一步展開。
 
(封面圖片:Pixabay / 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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