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的權限爭議
如果我們再從警隊的架構與政治立場較為制度層面,下降到實際執行層面加以分析,警隊的權限一直是後九七時期,歷經雨傘運動以迄今為止的主要爭議所在。而這些爭議,其實約可歸納為兩大部份:「大型衝突」及「日常爭議」。
「大型衝突」所牽涉到的警隊權限的爭議其實是在公共集會、示威遊行時警隊使用的管理手法下的「武力程度」。警隊常常提到「最低度武力」的概念,其實在國際警政文獻中不乏討論。在香港,《警察通例》裏有一堆條例列明使用武力的原則,不可謂不清晰及無法可依。在「雨傘運動」中,最惹市民爭議的當是「九‧二八」警隊施放催淚彈,此舉引起大部分市民反彈,這點與市民大眾的「期望落差」(expectation gap)有關。在「九‧二八」之前,沒有太多香港人會想像過金鐘煙霧瀰漫的震撼場面。
其實群眾騷亂時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是世界各地警方常用的防暴手法之一。然而,「九‧二八」當天的在金鐘聚集的市民,很多根本都未曾想過警方會動用催淚彈驅散人群。這究竟是警方在「期望管理」方面的判斷有偏差,抑或是聚集的群眾想得「太簡單」,因此對警方這個合法及「符合國際標準」的行動感覺負面?這個很難有清晰的答案,但無可否認,催淚彈作為防暴手法之一,非常有效,但同一時間,它的「視覺效果」非常明顯,使未嘗領略過其「滋味」的群眾對警方、對政府的觀感,很容易立即改變。
其實在執法及戰術角度,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可能不受控的人群屬合法合理,但有權這樣做與做法是否合適並無必然關係。社會對警方當日發射催淚彈有許多爭議,包括當時「情況是否失控」及「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的處理手法」。「雨傘運動」中,警方在不少市民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施放催淚彈,明顯地與大部份市民的期望有落差,短期難免動搖警民關係。
2005年反世貿會議示威,警方向韓農發射34枚催淚彈,對香港人而言並不算切身,也屬預料之內,但在2014年的87枚催淚彈,無論傳媒或公眾均無心理準備,引起情緒的反彈可謂必然。警方強調「放煙」的行動完全「合法合情合理」,但無可否認,其客觀的視覺效果都會令很多人的心中產生疑惑,「是否有需要使用這樣?」。這可以是說,無論警民都有各自的盤算,但似乎兩者都錯判了對方的想法,釀成這個「兩者皆輸」的局面。
警權與政府信任度的問題
至於「日常爭議」即代表未引發大衝突的示威遊行等抗爭行動,這未必牽及到使用大規模武力,但卻涉及到香港警隊行使「酌情權」(Discretionary Power)是否恰當的問題。「酌情權」的行使效果在社會對於執法者的信任程度而大異,故此當社會普遍質疑香港警隊行使「酌情權」是否恰當時,也反映了對於政府的不信任,它是現時香港社會的縮影。
現時,不少市民都與政府官員,議員,甚至公眾人物缺乏信心。在公共管理中,酌情權其實不時在法律條文中出現,但當前線的權益人員依法使用其判斷的權力時,就不再光是法律討論。因為很多臨場的因素,會令市民或其他持份者不會完全認同公職人員臨場的決定。也就是說,香港警察在執法的場景中,行使其酌情權與否,能否得到市民的信任是最大的問題。前線警員在大部份時間裏都具有相當充裕的執法「酌情權」,但在示威遊行的管理中,很多機動部隊警員其實已經變成「執行上司的命令」,個人考慮與感情判斷,變得相對次要。
相對上世紀的7、80年代,現在警察「黑與白」的分界線似乎更為清晰。當年執法的透明度,遠較現在為低,警察可以通過不同辦法行使其「酌情權」,更有彈性地處理案件或投訴。以家庭糾紛投訴為例,丈夫在家中涉嫌虐妻,從前很多時候香港警察會技巧地運用酌情權賦予他的彈性,靈活處理問題。
現在社會似乎普遍缺乏信任,不只是警民之間的互信,甚至是市民之間的信任亦如是。因此,現在的警方似乎傾向所有事情「公事公辦」,拒絕行使他可以擁有的「酌情權」,以避免招致任何的爭議,免受「偏私」或「妨礙司法公正」之指控。現時香港社會的風氣是傾向「不容許以機制外」的手法去處理案件。若然警察能在此情況上批判地思考,而非按照程序處事,那就有很大機會給市民指控「偏私」和「妨礙司法公正」。這個趨勢,也間接地對非常強調「互信」的警方及示威者互動,有直接的影響。
(待續)
從香港警察歷史及制度特色看「雨傘運動」中警務工作的爭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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