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保障律師權利舉措連連,成為中國司法改革備受關注的風向標。
——9月15日,中央深改小組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深改小組首次通過關於律師制度改革的文件。
——就在深改小組會議前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8月舉行的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在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制日報》頭版顯著位置全文發表。
——在深改小組會議次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保證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這些令人應接不暇的舉措,顯然是決策層統籌決斷的成果,其時機、內容及意義均耐人尋味。
切實保障律師權利 不容迴避
改革開放之初,吸取過往極「左」教訓,律師制度得以恢復和完善。 2014年底,中國律師達到27萬多人,成為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然而,近些年來,律師權利遭受侵害的現象相當嚴重,不僅業界長期抱怨的「老三難」問題(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未得到根治,還出現了「新三難」問題(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律師被法官粗暴打斷發言、甚至強行逐出法庭的事例時有所聞。律師權利遭受侵犯,直接損害法治建設。司法實踐表明,如果不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無視律師的合理意見,冤假錯案發生機率就會陡增,司法公信力下降,直至影響社會穩定。切實保障律師權利已成為不容迴避的嚴峻課題。
決策層對此已有清醒認識,並着手應對。《意見》全文尚未公佈,但有信息顯示,中央已將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置於全面推進法治國家建設大格局的突出位置,將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與加強律師行業行為規範及管理,作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兩大主要內容。深改小組會議提出,要把法律規定的律師執業權利切實落實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濟機制,依法保障律師在辯護、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項執業權利,確保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能夠得到及時糾正。這些表述均有著極強的現實針對性。
民間私權利仍非常脆弱
孟建柱此份萬餘言的講話,其精神實質和邏輯與《意見》一脈相承,是觀察中國律師制度改革走向的重要文獻。他坦承,有的司法人員對律師存在職業偏見,潛意識地認為律師是挑刺、攪局的,不尊重甚至歧視律師。他明確指出,「實事求是地說,構建兩者之間新型關係的主動權在政法機關。」這一論述是講話的一大亮點,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高度評價。確實,在強大的國家公權力面前,民間私權利非常脆弱。但是,中國社會的長治久安,正需要權力與權利的平衡。律師權利就是一項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格外重要的私權利。
長達近8000字的《規定》具體詳備,新意迭現。為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它詳盡規定了律師在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比如,第7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這樣細緻的規定在文件中俯拾皆是,對減少執行中的隨意性大有裨益。
《規定》還顯示出政法高層的理念突破。如第31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注重訴訟權利平等和控辯平衡。 「控辯平衡」在司法文件中鮮有提及,此次不僅作為清晰的理念提出,且有直接體現。比如,在屢屢成為輿論熱點的律師安檢問題上,《規定》第26條稱,有條件的法院應當建立律師參與訴訟專門通道,律師進入法院參與訴訟確需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同等對待。這符合構建控辯平衡的訴訟模式。
政法機構須先動起來
應當承認,由於律師權利遭受侵害有著深刻的體制原因,解決起來異常艱難。歷次《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修改,也均有強化律師權利保障的內容。此次,問題也不可能僅憑幾篇高層文件、講話便「一風吹」。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要「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辯護律師對此要求強烈。令人遺憾的是,《規定》對此並未取得新突破。在律師會見、閱卷等環節仍有不少老問題待解。主動權在握的政法機構仍需更為積極地破冰。
缺少罰則的規範有淪為「無牙老虎」之虞。 《規定》對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若干情形制定了處理規範,但是,有的主體不夠明確,有的難以掌握尺度,有的處理力度偏弱。這些均需在日後實踐中加緊完善。
知易行難,行勝於言。強化律師權利保障,一個節點、一個節點地抓,由淺入深、由易到難,循序漸進、馳而不息,律師權利保障才能從藍圖化為現實。公眾固然宜持「進步一點是一點」的務實態度;律師界亦當加強自律,堅決清理害群之馬。然而,公民權利保護時不我待,深化律師制度改革更須快馬加鞭,應成為決策層堅定的共識。
(本文為2015年9月28日出版的《財新周刊》第38期社評,本社獲授權轉載。小題為編輯所加。)
封面圖片:亞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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