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超然」防賄條例?

「超然論」是否特首梁振英迴避落實李國能報告中建議,把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規管範圍內的護身符?
(上圖左起: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行政長官梁振英)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的特首超然論一石激起千重浪。我應該是細心閱讀全文,並指出超然論上文下理的少數評論人之一(見《評張主任基本法言論》)。不過,這絕不等於我認同他的看法。相反,前文明確指出,這個論點在《基本法》內是沒有具體的條文依據,和不符合香港奉行普通法的詮釋。
 
正確認識張曉明的超然論後,本文進一步分析其損害香港法治的問題,並質疑超然論可能是特首梁振英迴避落實李國能報告中建議,把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規管範圍內的護身符
 

超然論的關鍵字句

 
超然論的關鍵字句是:「『雙首長』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有特區官員指港人不應糾纏於個別字眼,例如「超然」的詮釋,而應該以《基本法》的條文,和依法辦事的國家政策為依歸。這是有意無意混淆中央把政策方針和法律法文分得清楚的政治立場。例如張曉明在同一篇講話中溫馨提示:「有些人以《基本法》中根本找不到「行政主導」這四個字為由而否定這一政治體制的特點,這個論證是不可靠的。」
 
超然論的殺傷力不在於香港因此沒有中央認同的三權分立,因為客觀事實是三權在香港的確是分別設立,並按照《基本法》內的具體條文各司其職。同時,特首並沒有法定權力去指令立法會議員投票支持政府,或指令法官要在有關官司上判政府勝訴。
 
我相信中央也不會以超然論為依據,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把《基本法》第25條有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加入「行政長官除外」。
 
超然論厲害之處,是其細心推敲的用詞,例如「超然」是絕少跟着用「之上」,而「特殊法律地位」當然不只是「特殊地位」這麼簡單。這些詞句正是超然論損害香港法治的證據。
 

港督超然防賄條例之上

 
張曉明在講話中說,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港英政治體制的基礎上演化和改造出來的,這句話沒錯。然後他說,特區體制廢棄港督大權獨攬等糟粕。這個說法不是完全正確。
 
殖民時代的港督憑籍其代表英皇室(the Crown)的身份,被眾多法律條例豁免規管。最顯著的例子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這是殖民地體制留的一個損害法治並方便特首貪污的糟粕。
 
由成立廉政公署執行反貪工作開始,至回歸前20多年期間,四任港督(麥理浩、尤德、衛奕信、彭定康)都是超然於防賄條例之上。他們沒有因此涉嫌收受利益,除了個人的道德操守外,還與監察港督行為的是個民主、廉潔的宗主國有關。
 

港府拖延修訂

 
香港回歸中國後,首任特首董建華一直拒絕把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內。到了曾蔭權接任特首,才終於同意把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的部分規管內。
 
因此,《2008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將第四、五及十條所訂的罪行適用於行政長官。第十條涉及的罪行是犯事人的生活水準或財產與薪俸不相稱。較矚目的是第四及第五條的修訂。經修訂後,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便會觸犯法例。政府當時不同意修訂涉及收受利益(有別於賄賂)的第三及第八條,理由包括《基本法》已列明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而特首辦有一個供市民查閱的禮物名冊。
 
2012年,曾特首被指涉嫌收受利益。為了化解危機,他委任一個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出任主席的獨立委員會,負責檢討現行適用於包括行政長官等政治官員的防貪制度。委員會於同年5月完成工作,並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議。最主要的建議是把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第三及第八條的適用範圍內。
 
防賄條例第三條訂明公職人士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便屬違法。第八條則訂明任何與公務機關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向有關人員提供利益而無合理辯解便屬違法。
 
梁振英在競選特首時,承諾落實包括上述兩項建議的李國能報告。上任後,他被指涉嫌收受利益。廉政公署應該在調查有關指控,不過我們尚未得知調查的結果或進度。
 
到今天為止,特區政府沒有改變其接納李國能報告的立場,而梁特首也沒有說不會履行其落實有關建議的承諾。但事實是整整三年過去,政府依然以研究細節這個侮辱港人智慧的藉口,一直沒有向立法會提交修訂防賄條例第三及第八條的條例草案
 
我不知道梁特首曾否就此事向中央匯報,而中央是否以特首具有超然的特殊法律地位為由,接受這個拖延做法?不過,張曉明主任在講話中提醒我們,在「雙負責制」下,特首也須向特區負責。
 

立法會應督促梁特落實修訂

 
為了證明回歸祖國後的香港政治體制完全廢棄殖民港督超然法治的糟粕,我呼籲包括建制派在內的立法會議員,履行《基本法》賦予他們制衡行政長官的權力,要求梁特首立刻落實把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的建議。我擔心甘心向權力下跪的部分建制派議員,對這個呼籲有保留。所以我期望泛民議員負起這個代表特區向特首問責的憲制責任。
 
假如梁特首在曾宣示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的中央的默許下,繼續拖延修訂防賄條例,我們便有理由質疑,超然論是用來放任特首繼續享受殖民港督超然於法治之上的糟粕!
 
(原文題為<超然論損香港法治 梁特首免反貪規管?>,刊於《信報網站》,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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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亞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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