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出席《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發表題為《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講話。事後的報道和批評,幾乎一面倒地指他說三權分立對香港只有參考和借鑑價值,而不可能完全通用,以及特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
儘管張主任的講話有許多值得評論的地方,我認為不應簡單地把上述提到的兩點抽出來,作為一國進一步打壓兩制或張主任撐梁特首的證據。
評論張講話必須公允
在三權分立只有參考價值,不適用於香港的觀點上,張講話對此有相當詳細的論述。主要是解釋《基本法》就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立法原意,是不要英式的議會至上,或美式的三權分立,而選擇源自英殖體制、但回歸後確保向中央負責的行政主導。講話將「三權分立」定義為涉及國家主權的政治體制,而又不能簡單涵蓋三權分別設立、相互制約的關係。弄清楚講話前文後理,我們可以不同意張主任對「三權分立」的定義和批評他的用詞。但我認為他忠誠地表達:中央認為行政主導是特區政治體制的根本部分——這個從來沒有改變過的立場。
至於特首具有超然於三權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這個說法,其主要依據是行政長官在《基本法》下的「雙首長」身分和「雙負責制」。(行政長官是特區及政府的首長,並須向中央及特區負責。)張講話的其他地方也提到,行政長官的權力,受到立法會的制衡以及《基本法》對香港司法獨立的保障。中央領導特首、特首領導香港是中央一貫的治港理念。張主任今次只是「畫公仔畫出腸」而已!
上述分析不是替張主任說好話,而是基於評論必須公允的基本原則。與其針對他說的兩句刺激性的話而大肆攻擊,我選擇全面評論他這篇講話的目的和主要內容,並指出他避而不談同樣涉及《基本法》及香港政治體制、更令香港管治不斷沉淪的一些問題。
特首「雙首長」與「雙負責」的問題
先談特首的「雙首長」身分。《基本法》列明行政長官是政府的首長(第60條),也是特區的首長(第43條)。這類似美國總統是政府(行政機關)的首長,也是美國元首。不過,正如美國總統國家元首的身分,沒有影響立法機構或司法機構運作的權力,香港特首作為特區首長也只能根據《基本法》賦予他的職權辦事(第48條)。
因此,不像內地一黨專政、統領三權的有效管治模式,香港特首的「雙首長」身分不能達致中央領導特首,然後特首同時領導香港立法、司法兩權的效果。假如中央想通過這個模式落實一國的制,恐怕與《基本法》的具體條文和根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的詮釋不相稱。
再說特首的「雙負責制」。特首向中央負責方面,張主任在講話中闡述的情況是,特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他可以發揮「聯結樞紐作用」。這是「特首履行對中央負責的責任所必需,也是中央對香港特區實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
問題是,即使我們不爭拗特首是否具有超然於立法和司法的特殊法律地位,張主任口中說的「聯結樞紐作用」在現實中根本不存在。以剛被立法會否決的政改方案為例,特首在聯結立法會(包括建制派議員)上發揮過什麼作用?再以中央和特府不勝其煩、拖延重大基建工程的數宗司法覆核案件為例。特首除了批評提出訴訟的人搞事外,他對獨立的司法無能為力,遑論什麼聯結樞紐。
根據《基本法》的法律條文,中央要求特首一併領導立法、司法兩權向中央負責,是不切實際的,只會產生特首當面唯唯諾諾、做不成事便諉過立法、司法兩權不合作或反對派搞鬼的後果。
港人不接受政治凌駕法治
一國兩制的精神包括尊重兩制的差異。管治方面,內地一黨專政、政治至上,必要時,法律為政治服務。在香港,法治精神根深蒂固、有言論及個人自由保障的市民不會接受政治凌駕法治的管治模式。
特首須向特區負責方面,今屆特首梁振英民望持續低落的主要原因,正是港人看不到他如何體現這項《基本法》規定。向特區負責等如向特區的廣大市民(而不是選出特首的幾百名選委會成員)負責,是這項規定的合情合理詮釋。因此,當某一個議題有重大爭拗時(假如政改或創科局),一個向特區負責的特首應致力尋求共識,必要時修改建議,而不只是順從中央的意願,或憑藉立法會有多數票,便「勇往向前」,不理反對意見。
假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事實證明「雙負責制」能確保香港有效管治的「真理」,經不起實踐的檢驗。一方面,特首不能履行中央對他統領立法、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一名小圈子選出、市民無權決定去留的特首,根本沒有需要去履行向特區負責這項憲制責任。
中央應考慮港人意見
張主任在講話的結語中表示,他故意選一個有爭議性的議題,主要是想以實際的行動表明一點態度。他更強調,在宣傳推介《基本法》的過程中,我們不必迴避爭議。
我歡迎代表中央的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有言直說的態度。我對他持的觀點不感到意外。但我必須指出,張主任闡述的中央治港藍圖,實踐上沒有達致有效管治香港的目標。因此,正確認識中央如何詮釋《基本法》,不能解決今天香港面對的政治及管治困局。換一個角度看,解決問題的開始,是中央願意考慮港人對《基本法》的理解,和如何達致香港有效管治的意見。
原刊於《信報網站》,獲作者授權轉載。
(封面圖片:亞新社)
!doc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