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啟特赦只是第一步

本次特赦既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次,普通服刑人員亦在時隔56年之後再度受益,因而較之以往的特赦,其法治意義更強。
特赦出人意料地,列為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的一項內容(詳見本刊本期「 萬人特赦啟動 」)。上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決定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服刑人員實行特赦。此議一經提出,國內外輿論便高度關注。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然而,上次特赦距今已垂四十載。此番特赦標誌相關沉睡的憲法條款得以重啟。此前,中國實行過七次特赦。除1959年首次特赦涉及普通服刑人員,其他特赦對象均為「戰犯」。本次特赦既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次,普通服刑人員亦在時隔56年之後再度受益,因而較之以往的特赦,其法治意義更強。
 

深層意義:符合傳統 保障人權

 
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服刑人員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即「免刑不免罪,免罰不免罪」。它可調節國家的政治氛圍,排解社會壓力,凝聚民心,也可對特殊時期的重刑和特定定罪發揮舒緩作用,彌補正常刑罰執行制度的不足。這種赦免形式,符合中國「慎刑恤​​囚」傳統,更見於全世界,是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還須看到,特赦不只是屬於國家的權力,也是某些特定服刑人員的權利,並為國際人權條約所確認。比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任何被處死刑者應有權要求赦免與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予以大赦、特赦或減刑。」
 
特赦條款重啟,是憲法實施的題中應有之義,更重要的是,可通過特赦切實保障人權,營造依憲治國、維護人權的社會共識。
 
本次特赦首要對象是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服刑人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人員。特赦這兩類服刑人員,體現了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自有其歷史含義。決議還明確,對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員,和犯罪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人員予以特赦,則不僅彰顯「矜老恤幼」的中華傳統,更是當今世界的普遍做法。據專家估計,此次特赦涉及人員達萬人。無論哪類人員,權利保障的意義不言而喻。
 
在中國,特赦還有更深層的意義。由於處於社會轉型期,基於政治經濟結構的法律,修改相當頻繁,甚至十幾年前可能被處以重罰的行為,到今天已經算不上犯罪。前幾年,不少人士呼籲特赦仍在押的「流氓罪犯」,便是突出事例。特赦亦可對冤假錯案提供補救渠道。
 

應該成常態、重程序

 
不過,也應清醒看到,重啟特赦只是第一步。接下來,將有巨量的工作需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獄和社會幫扶機構等在短時間內協調完成。看得更深遠,當前的社會環境下,特赦制度常態化、法治化,使其可預期、公開化,仍大有可着力之處。
 
首先,此次特赦還只是「個例」而非「常態」。不僅與前七次特赦相比太疏,亦與國際通行的特赦頻率和廣度相去甚遠。如何發揮特赦制度固有的贏得人心、教育感化、法律衡平等作用,有賴進一步努力。
 
其次,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官員所言,此次特赦「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展開,政治考量意味明顯。今後,更重視特赦法治化,可避免特赦權濫用,出現人們擔心的「左手重判、右手特赦」的情形。更重要的是,特赦法治化可以贏得公眾對法治建設的信心,有利於中國民主政治發展。
 
第三,特赦對象的範圍有待擴大。本次特赦僅限於四類「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人員。但是,「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這一標準的外延,遠遠超過上述四類服刑人員,應由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裁定。適度擴大特赦範圍應是未來特赦常態化的必然要求,特別是對於某些公眾廣泛關注的特定案件,如果能夠特赦,其社會效果可能更好,更容易讓社會公眾感到官方的暖意。
 

應制定《特赦法》

 
最後,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雖有特赦條款,但是,特赦的提出、條件、審查、執行、時限和監督等程序,尚無具體規定。為中國社會長遠發展計,迫切需要遵照憲法精神和人權理念,參照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一部《特赦法》及實施細則,使特赦不僅有法可依,更有法可行。
 
暌違已久的特赦重來,常態化和法治化值得期待。它不是恩賜,不是即興之作,而是保障依憲治國和人權的內在要求,是國際通行做法。除了肯定和欣慰,政府和公眾更應思考,如何讓這一制度在限制中發揮最大功效,成為中國建設法治國家進程中強而有力的推進器。
 
封面圖片:亞新社
 
原文為2015年8月31日出版的《財新週刊》第34期社評,本社獲授權刊登。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