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袁國強謹記維護法治的重任

常言「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近年警方針對「公眾秩序活動」的執法行動和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有否令市民感到擔憂的地方?
上星期,警方正式起訴多名去年9月26日參與衝擊政府總部的學生。這次衝擊直接導致後來的佔領行動。對政府此舉是政治檢控的質疑,正在北京訪問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回應迅速及強烈。
 
他首先澄清這項檢控與11月舉行的區選會選舉完全沒有關係。他希望大家不要動輒形容檢控為政治檢控,認為這種扣帽子的說法不健康及不客觀,對律政司檢控科的同事不公平。他解釋,在佔領事件中出現很多涉嫌違法的個案,警方需時調查,律政司亦須逐一處理。
 
早前律政司就四名示威者衝擊立法會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的案件,提出刑期覆核申請,袁司長指此舉是考慮到行為涉及暴力,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希望法院釐清。至於事隔多月也未有決定的七警涉嫌打人個案,他表示當局已尋求英國獨立御用大律師的意見,相信很快便有結果。
 

須不偏不倚 無私無懼

 
身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對政治檢控的質疑高度敏感及即時回應,值得肯定。不過,我希望他反思一下,這類質疑是否只來自涉事的政黨或人士,或者已經在一般市民心中形成印象?還有,警方或律政司過往一年的起訴和檢控工作,是否符合市民對政府維護法治不受政治干預的期望?
 
香港法治的精粹,很多人認為是司法獨立。體現在司法機構的運作,包括法官任免不受行政當局影響,以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這不是法治的全部。擁有極大權力的政府執法部門,特別是警方和律政司官員須不偏不倚、無私無懼,只根據客觀證據和公眾利益進行刑事檢控工作,同樣是法治的根基。
 

《檢控守則》——檢控的原則和依據

 
《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維護法治方面,回歸前的律政司做了一件好事,就是1993年首次公開發表刑事檢控政策指示,詳細向市民大眾解釋檢控政策的原則,以及決定是否檢控的依據。這份指示演變成今天大家可以在律政司網站上看到的《檢控守則》,最新版本是2013年,即袁國強上任律政司司長後更新的。
 
《檢控守則》以「公正執行公義之法,維護公正法治精神」為圭臬,強調檢控人員代表社會「肩負重大職責,確保時刻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檢控人員在作出檢控決定前,必須回答兩條問題:第一、證據是否充分?第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有關前者,驗證的標準是這些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有關後者,考慮的因素包括罪行的嚴重程度、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等。
 
2013年更新的《檢控守則》加入「公眾秩序活動」章節,其中引用終審庭案例,列明「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
 
司法有句名言:「司法必須履行公義,亦須讓人家看得清楚」(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按同一法治原則,《檢控守則》期望「律政司力求行事公開,向公眾問責,高度透明,以符合社會公義利益」(除非此舉會導致公義無法施行)。
 

檢控決定引起關注

 
常言「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近年警方針對「公眾秩序活動」的執法行動和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有否令市民感到擔憂的地方?
 
以去年的佔領行動為例,警方拘捕近千人,令人關注是否濫捕。上月底,警方首次公布有關檢控數字:140名被捕者完成司法程序,其中100人(71%)被定罪、自簽或被法庭下令簽保守行為,在其餘40人(約三成)中,23人獲判無罪釋放,17人獲撤銷控罪。
 
雖然人權監察認為近三成人毋須承擔法律後果,顯示警方及律政司佔領行動的檢控粗疏,但我認為七成的定罪率符合「有合理定罪機會」的標準。不過,我必須指出,還有八成以上的被捕者尚未進入司法程序。他們需要等候多久才知道警方或律政司的決定?而最終的定罪率會有什麼啟示?
 
警方拘捕疑犯的理據是「合理懷疑」。一些簡單的個案上,警方可以先行起訴,然後尋求律政司協助。但律政司決定檢控與否的理據包括「合理定罪機會」以及「公眾利益」,而後者須考慮的因素包括檢控有否延誤及其因由。
 

必須盡快完成調查工作

 
律政司司長是所有刑事檢控的最終把關者。我期望他責成警方及律政司內的檢控科同事,盡快完成佔領行動的全部調查及檢控工作,包括公眾極度關注的一名警司涉嫌用警棍打途人,以及七名警員涉嫌在暗角打示威者的指控。他應該以實際行動體現《檢控守則》定下「確保時刻以同樣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的原則。
 
假如市民對警方調查及律政司處理需時導致檢控延誤的理由有所懷疑,這會嚴重損害他們對政府維護法治的信心。以日前政府決定起訴黃毓民涉嫌在立法會內襲擊梁振英為例,我希望將來在法庭上聽到控方解釋,為何警方和律政司需要一年時間才完成調查及決定檢控。
 
律政司司長是特首提名、中央委任的政治官員。袁司長對中央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內有關法官須愛國的回應,與法律界的強烈反應截然不同,可以理解。但在刑事檢控上,律政司司長獲憲法保障獨立行事,在政治現實上,中央或特首也不可能因為不滿意他的一些檢控決定而把他換掉。因此,在維護香港有異於內地的法治上,袁司長在政府內肩負無人可替代的歷史重任,絕對不是「一份工」這樣簡單。
 
我希望袁國強做完律政司司長後,會認為自己曾為香港的法治作出貢獻。
 
封面圖片:亞新社
 
原刊於《信報網站》,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