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幹部能上不能下,甚至為官不為、為官亂為也能霸住官位,是長期困擾內地幹部隊伍建設的難點問題。雖然這些年來作了很多探索,但因阻力很大,一直未能解決。有鑑及此,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中共新高層,在高壓反腐的同時,先後制定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幹部教育培養、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幹部問責、幹部兼職、幹部檔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的制度,不斷加強幹部的監督管理,取得一定成效。
在這個基礎上,中央中央辦公廳7月28日印發6月26日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下稱「新規定」),重點解決領導幹部「能下」問題。
中共黨建專家指出,這次出台的規定,是中共新高層第一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專門就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出制度規定,不僅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更是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在幹部隊伍建設方面的具體落實。
六種官員 必須下台
根據「新規定」,六種領導幹部必須得下,十類領導幹部難保「烏紗帽」,五類領導幹部須受「問責」。
必須得下的六種領導幹部:一是「超期服役」,到齡即免職或退休,不能老佔着位置;二是「任期屆滿」,遵守相關職務對任期年限、屆數、最高任職年限的要求,任期中無作為或幹得不好的,也要調整;三、「健康原因」,因健康原因一年以上無法正常履職的,須調整;四、「違紀亂法」,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按照程序予以免職;已查明的,依法依規處理;五、「失職問責」,2009年確立對領導幹部問責的七種情形,此次又增加五類問責;六、「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適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十類領導幹部難保「烏紗帽」: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二、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三、獨斷專行或軟弱渙散;四、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六、為官不為、慵懶散拖;七、分管單位出現較大失誤;八、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九、裸官(指配偶移居外國、境外,或無配偶但子女移居國外、境外);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新的五類須受「問責」的領導幹部是: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分管領域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不依法辦事的;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四風」比較突出的;任人唯親、營私舞弊的和默許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中共黨建專家指出,如此細化的「新規定」,旨在破解幹部能上不能下的痼疾,治理為官不為的流弊,使那些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者必須下台,讓那些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者獲得提拔,從而激勵勇於擔當、敢於創新,營造德才兼備者治國理政的新風尚。
免職降職 可望再上
「新規定」是當局《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定的重點任務,列入中央改革辦2015年重點督辦項目。「新規定」有着從嚴、聚焦、創新、務實四大特點。
從實踐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難點,主要是怎樣把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但在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幹部調整下來。因此,「新規定」在強調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的同時,重點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後的使用、復出問題作出規範,規定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體現對幹部的關心愛護,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中共黨建專家指出,這種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新規定」,既符合優勝劣汰的現代管理幹部制度的要求,又對免職、降職官員留下重獲提拔的機會。只要他們能夠認識自己的不足,努力進取,銳意圖新,還是有機會上來,這就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的官場生態。
用人立規 事關國運
「新規定」在社會引起很大反響。普遍認為,「新規定」釋出從嚴治黨必須從嚴治吏、選好人、用好官的積極訊號。特別是「新規定」聚集幹部能上能下的「老大難」問題,讓官場「能下」成為制度常態,這是中國幹部制度建設的重大突破,可以有效整肅官場長期以來用人歪風,改善政府形象。
各方面專家研判指出,社會最關注的是如何完善領導幹部「上」「下」機制,尤其對「什麼人下」、「怎麼下」、「下來怎麼辦」等問題能有詳細的可操作規定,使得領導幹部的「上」「下」有着可依據的硬性標準。「新規定」對這些問題都有明確的界定,可謂幹部制度改革的創新。
「新規定」對幹部「下」的範圍的界定,不局限於犯有嚴重錯誤非下不可的官員,重點是對德才皆差、為官不為者敢於不留情面地調整,實現能者上、庸者下的現代幹部管理的通行法則。這是事關中國未來能否持續發展的命運問題,也是十八大後中共新高層密集地為用人立規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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