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在加拿大和香港任教大學超過20年,對大學運作可說瞭如指掌。當一間大學成立物色委員會,負責為大學高層職位物色人選時,會委派獵頭公司作全球招聘。然而,大學的最高管治部門卻在最後階段,以不合邏輯的理由拖延決定聘任的人選,這並不常見。尤其發生在一間國際知名學府,更是聞所未聞。
悲哀的是,這樣荒謬的事情卻發生在香港大學。過去幾星期,港大校務委員會以「等埋首席副校長上任」的牽強理由,來延遲決定副校任命。不少港大校友、學界中人和市民,均質疑校委會的決定,是意圖拖垮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的副校長申請。雖然筆者不是港大人,但作為學者,有責任指出整件事有明顯不合理之處。一旦整個招聘過程,演變為干預大學運作、踐踏學術自由,香港所有大學的前途,肯定玩完。
衝擊核心價值 建制中人亦反彈
上周,1,536位港大校友,聯署要求校委會根據既定任命程序,盡快確認副校長物色委員會的建議。有趣的是,部分聯署校友竟是支持建制的人士。這顯示陳文敏事件對大學的核心價值衝擊極大,即使建制中人,也不能坐視不理。
從傳出陳文敏成為副校長物色委員會的人選,至今已八個月,無奈部分校委仍樂此不疲,繼續拖延確定副校長人選。這種拉布手法不但異於慣常做法,更傷害校委會的公信力。對港大來說,肯定是禍不是福。
也有人認為,校委會作為港大的權力核心,有權作出延遲決定。從技術角度來看,這是正確的。然而,即使校委會有權,也要在合理情況下行使。正如在法庭上,法官擁有最大權力,並不表示法官可以作出不合理的裁決。同一道理,校委會做出決定時,也要有理有據。從今次校委會決定「等埋首副」才決定副校人選引發的風暴,可知部分校委在行使權力時,明顯有問題。今次校委會所作的決定,更令港大變為鬥獸場,校委會絕對要負責。
其他不任命的理由?
假若讀者有跟進事件發展,校委會本可用其他理由,否決陳文敏成為副校長。例如今年6月,由審核委員會提交的補充報告,批評陳文敏處理30萬元捐款的手法,「未符合大學期望的標準」。此外,有傳媒批評陳文敏的學歷和學術成就不足以勝任副校長。其實,以上兩個理由均可判陳文敏「死罪」。處理捐款手法未符期望標準,可以演繹為管理能力低。至於學歷和學術成就不足,也可評為缺乏足以帶領大學的學術水平。有趣的是,校委會捨易取難,以一個極具爭議的理由,延遲考慮副校長人選。大家不覺得奇怪嗎?
無計可施 編造藉口
筆者認為,部分校委有權必用,並且可以用得很盡,但這班委員不用上述理由,肯定有其原因。筆者估計,審核委員會「未符合大學期望的標準」的批評,根本沒約束力,因為所謂「大學期望的標準」,不存在於港大政策中。至於質疑學歷和學術水平,根本不起作用,因為陳文敏是接受邀請、經過物色委員會評審,才列為副校長人選。如果學術水平不達標,申請怎會「生存」至今呢?以筆者評估,校委會根本無計可施,才以「等埋首副」為理由,「做陳文敏世界」。
現時最大的爭議,是陳文敏事件是否涉及學術自由。普羅市民不會知道學術自由的含意。根據英國百科全書,學術自由是指老師及學生擁有教學、學習、追求知識及研究四方面的自由,不受不合理干預、法律制約、機構規範或公眾壓力。社會科學國際百科全書則形容,學術自由的主要意義,是大學教授可以自由寫作和說真話,不必擔心被上司或校外的權力機構解僱。此外,學者行使職務時,不應受到法律、機構和公眾輿論不合理限制。
學術發展 有賴自由
絕大部分學術界人士,都很珍惜學術自由,以哈佛大學為例,其大學政策清楚表示,干預學術自由違反基本個人權利。加拿大第一高等學府多倫多大學,在其「大學目的」指出,在大學的獨特環境中,人權的最關鍵部分是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和研究自由這三項權利。兩間著名學府對學術自由的保護,絕對令部分港大校委汗顏。大學有別於私人機構,學者需要學術自由和很大程度的院校自由,才可以創造和傳播知識。一旦大學權力核心弄權,意圖干擾學者的學術立場和意識形態,只會窒礙學術發展。最大的損失,始終由香港社會承受。是否值得,有權在手的大學校委,請三思吧!
原刊於《蘋果日報》,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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