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上周永康是習式反腐新高點

北京法律界人士指出,刑上周永康,顯示黨紀面前沒有特殊黨員、國法面前沒有特殊公民,無論權力大小、職務高低,沒人能當「鐵帽子王」。
中共中央政治前常委、中央政法委前書記周永康,因涉嫌以權謀私、受賄等嚴重問題,傳聞早於2013年12月已經受查,但至2014年7月底中央才決定立案審查,同年12月經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開除黨籍,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隨後周永康被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逮捕。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一審宣判,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判決,不上訴。中共主政以來,涉及官員級別最高的腐敗大案,被視為中共首次打破「刑不上大夫(常委)」慣例的周永康案就此落幕。
 
北京法律界人士指出,刑上周永康,顯示黨紀面前沒有特殊黨員、國法面前沒有特殊公民,無論權力大小、職務高低,沒人能當「鐵帽子王」。周永康作為曾經主管政法工作的政治局常委,其最終受到司法審判的結局,顯然警示現任高官,必須對黨紀國法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對一切誘惑腐蝕保持高度警惕,才能做到不越界、不越軌。
 

精心部署 拿下周虎

 
刑上前常委周永康,是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中共新高層,從執政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出發,精心部署,高壓反腐的標誌性戰果。周永康在位時權傾朝野,他以「山頭主義」、「圈子文化」拉幫結派,腐敗集團隊伍之龐大,令人震驚;其「黑金帝國」脈絡盤根錯節、四川政壇、石油系統及政法系統等都是周家攫取利益的基礎。
 
周案牽連甚廣,勢力根深柢固。中紀委在查辦周永康前,先採取「五大外圍戰」,以剝洋方式先瓦解四川幫、石油幫、政法幫、秘書幫等外圍,再擒獲周永康多名親屬,最後才拿下「大老虎」周永康。查案中發現,周永康浸淫石油領域30多年,培植大批親信,令石油系統成為周家貪腐的主要來源。
 
周永康被控三罪:一、受賄罪,共收受1.29772113億元(人民幣.下同),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濫用職權罪,使周濱、周鋒、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非法獲利21.36億餘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在其辦公室把五份絕密級文件、一份機密文件交予不應知悉上述文件內容的曹永正,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最後三罪並罰,已如文前所述。
 
北京法律界人士評說,綜觀此案,從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到審理、宣判,整個過程都依法定程序辦理,旨在顯示習氏主政時代,將開啟司法依法辦案的新階段。
 

未判死刑 原因何在

 
周永康被訴三宗罪,除了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法院認為「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外,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所涉金額均特別巨大,其中受賄額超億,非常罕見,但周永康為何仍未判處死刑呢?
 
著名刑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學教授洪道德分析,官員經濟犯罪若要判處死刑,必須有以下三個條件中的至少兩條。這三個條件是:數額特別巨大、拒不退贓、造成非常嚴重的間接危害後果;但根據官方公布的訊息,周永康只符合第一條,因此,他的犯罪事實都未到頂格判死刑的程度。如果只是涉案金額高,沒有後兩條情況,腐敗行為一般不會判處極刑,周永康就是一個典型案例。而多年前判處死刑的前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則是另一個典型,因為他不但涉案金額巨大,還對國民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符合兩個條件。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周永康受賄金額特別大,但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絕大部分賄賂是其親屬收受,且是事後知情,案發後主動要求親屬退贓且受賄款物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周案落幕 警示高官

 
中共新高層刑上曾經主管政法工作的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對現任高官具有警示作用,主要是三條:
 
一、必須始終對黨紀國法保持敬畏之心,任何時候都不能違反黨紀黨規,都不能超越憲法法律,只要破壞法紀、踐踏法紀,無論權力大小、職位高低,都會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二、必須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帶頭信仰法治、堅守法治,自覺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
 
三、必須增強堅守法紀的定力,厲行法紀的意志,牢記法紀紅線不可逾越、法紀底線不可觸碰,堅決同破壞黨紀國法實施、踐踏黨紀國法尊嚴的行為作鬥爭,當好黨紀國法的守護者。
 
北京法律界人士着重指出,現任高官尤應牢記習近平在十八屆中紀委五次全會上講話中一段語重心長的告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一場輸不起的鬥爭,必須決戰決勝。發現問題不處理,等一等、看一看,把『老虎』『養大了』再辦,手握『黑材料』伺機而動等等行為,都是絕對不能容忍的。」言下之意,不如是,必養「虎」為患。誠可謂高瞻遠矚的反腐敗戰略。
 
 
本文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轉載。
 

任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