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政改是要維護《基本法》和保留普選目標

我認為否決8.31框架的普選安排是為了更好地支持一國兩制和維護《基本法》,下面詳細解說……否決這個方案,藉此保留《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讓青年人有機會繼續為心中的理想奮鬥。這才是無愧良知和對得住下一代的歷史責任。
如無石破天驚的意外,今天開始在立法會上辯論的2017年普選特首方案,會在付諸表決時因為得不到全體議員三分二多數支持而被否決(編按:刊登時政改方案已被否決)。這是繼2005年政改方案後第二次未能獲立法會通過的政改方案。即時後果是2017年上任的特首會繼續由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而他(或她)會否就2022年的特首選舉辦法啟動政改五部曲,屬未知之數。
 
根據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的說法,導致這次普選方案被否決的人大委員會8.31決定適用於2017年後的所有特首選舉安排。所以,即使下任特首重啟政改五部曲,中央最終同意的方案都是跟這次的差不多。
 
還有,原地踏步的2016年立法會選舉安排會一直原地踏步下去,直至特首選舉達致普選時,中央才會考慮如何循序漸進普選立法會議員。
 
上述普選遙遙無期、小圈子特權地位不變的政治現實不會在短期內因為有年輕人焚燒《基本法》,或發生另一輪大規模的抗爭行動,而有所改變。
 

否決8.31框架下方案 是維護《基本法》

 
從爭取人人平等的普選理想角度看,我們要有明天更壞的心理準備。但這不是接受這次有無可彌補的嚴重缺陷的普選方案的理由(我反對這方案的理由在以往多篇文章解釋過,不贅)。再者,否決方案不是像李飛主任說是反對一國兩制或偏離《基本法》。相反,我認為否決8.31框架的普選安排是為了更好地支持一國兩制和維護《基本法》,下面詳細解說。
 
《基本法》第45條規定普選產生的特首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除了「廣泛代表性」外,《基本法》沒有就這個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作出任何規定。
 
2007年,人大常委會就普選問題作出決定,其中說明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這個「可參照」的詮釋便成為不少人(包括在下)在政改第一輪「有商有量」諮詢時提出十多個沒有公民提名的普選安排建議的依據。可惜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把之前的說法改成「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早前在深圳與立法會議員會面時,李飛主任強調8.31決定不是解釋,而是蘊含人大對《基本法》的權威理解,有不容挑戰的法律效力。就讓我從支持一國兩制及維護《基本法》的原則去討論這個觀點。
 
《基本法》是體現一國兩制、有憲法地位的法律文件,而中央亦經常強調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港人根據條文字句的一般解釋去理解《基本法》是支持一國兩制及維護《基本法》的正常和值得肯定的做法。港人對人大委員會按照《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在有需要時去解釋或理解一些條文從來沒有異議。問題是,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時解釋提委會的組成為「可參照」(選委會的組成),而「可參照」的一般意思不等於「按照」。
 
七年後,當提委會的組成變成需要認真處理的議題時,人大常委會的權威理解卻變成「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之前選委會的安排。這難免令有些人質疑此舉是超乎原來解釋的補充或「僭建」。這亦令一向維護《基本法》的港人擔心,將來當中央和港人對某些議題有不同意見時,中央採取的解決方法是使用「合憲、合法」的解釋或理解權而不是按「尊重兩制差異」的原則謀求共識。
 

8.31決定限制提委會改革空間

 
讓我趁機指出,任何增加、減少四大界別的組成或委員數目(包括把團體票變成個人票)等建議都是違反上述8.31決定的嚴格「按照」規定,除非人大委員會修改8.31決定或再作出另一次權威理解。說句公道話,李飛或其他中央官員從來沒有說過可以「袋住先」,只是不少識時務的港人把有「機制」(修改)彈性理解為有「機會」修改而已。
 
從維護《基本法》立場否決這次政改方案的另一個原因,是人大8.31決定沒有依從《基本法》第68條須按「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邁向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不能完全怪責中央政府,因為這個原地踏步的決定是根據特區政府第一輪諮詢報告的意見歸納(即「由於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作出較大變動,故此普遍意見認同就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以及特首的相應建議。這個「普遍(不修改)意見」完全沒有任何客觀或科學的民意依據(起碼泛民黨派有建議修改),更令不少港人質疑這是主責官員揣摩上意作出的違心之言。
 
佔領行動過後,政府於2015年1月撰寫民情報告,結語包括「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及決定,讓香港如期依法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是中央、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這個「共同願望」的客觀依據在民情報告中是找不到的。「普遍意見」(不修改包含功能議席的立法會選舉辦法)和「共同願望」(嚴格按照8.31決定落實普選特首)這兩句詞語實在是政治正確的經典之作。
 
2007年的人大常委會決定表明2017年時可以普選特首,之後可以普選立法會議員,但沒有規定循序漸進邁向普選的原則不適用於2016年的立法選舉辦法。雖然特區政府歪曲民意在先,但人大常委會順水推舟的原地踏步決定,有違反《基本法》有關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政改原則之嫌。(這個個人意見當然沒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中央應考慮港人對8.31決定的觀感

 
從一般溫和港人的角度看,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落實《基本法》,除了講合法外,還要講合情和合理,(這是中央不斷強調國家安全的其中一個依據)。這次8.31決定是否令港人感到合情合理,及會否因此影響他們對中央維護《基本法》的信心,是代表一國的中央應該考慮的因素。
 
政改被否決後,《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依然有效。根據《基本法》第48條,特首依然有責任執行《基本法》。人大常委會依然有權就以往的決定作出新的權威解釋或理解,正如這次8.31決定一樣。
 
我明白,今天中央的立場是8.31決定長期適用,不可撼動。不過,按照《基本法》,中央應該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根據應該不是梁特首口中「有強烈政治傾向」的有線電視做的最新民意調查,政改方案被否決後,有54%認為應該重啟政改,其中46%認為不應該用8.31決定,同意的僅約32%。
 
最後引述毛主席對青年人說過的一番話:「世界是你們的,也是我們的,但是歸根結底是你們的。你們青年人朝氣勃勃,正在興旺時期,好像早晨八、九點的太陽。希望寄託在你們身上。」姑且放下政改方案的真假對錯,單憑大多數香港青年人反對這一點,我認為每個立法會議員都應該否決這個方案,藉此保留《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讓青年人有機會繼續為心中的理想奮鬥。這才是無愧良知和對得住下一代的歷史責任。
 
 
原刊於《信報》網站,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