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把移民潮的影響計算在內,觀乎1956至1991年期間出生世代中父母與子女學歷的相關系數,則期間香港社會的跨代向上流動性實質上並無改變。
1961至1976年出生的世代,受1967年暴動以及九七回歸前兩段期間的海外移民潮影響,父母與子女學歷的相關系數較低。
向上流動的社會挑戰
由於大批家庭移民海外,留港學生的教育前景自然大為改善。
上述歷史發展引致兩方面後果:首先,上世紀1980及1990年代出生的世代被認為教育機會及不上1961至1976年出生世代;其次,隨着較早期移民海外的家庭及子女回流尋找經濟機遇,1997年之後就業市場上競爭亦轉趨激烈。
因此,在教育方面投資以填補不足實在至關重要。香港的問題是缺乏相關就業技能,這將大大有損經濟增長與社會均等的形勢。雖然各世代之間的教育機會一直保持穩定,但不同家庭及背景之間卻存有差異。社會目前面對的一大挑戰,即在於如何改善弱勢家庭學生的機遇。
世代弱勢的家庭背景
在昔日的觀念中,當局提供普及免費教育就已足夠,以為家境欠佳而處於嚴重弱勢(無法負擔教育費),純屬資本市場不完善的問題,因而奠下免費教育政策的基礎,在全球大部分地區都提供政府免費教育。歷經半個世紀以來,免費教育政策在全世界遍地開花,但不均現象卻仍未見改善,究竟問題根源何在?
根據現有的研究結果,雖然學校教育原則上能為學童提供學習機會,卻未能顧及校外的學習時間,其實不少學習活動在家中進行,幼兒及童年時期尤其如此,是以單憑學校教育並不足以完全抵銷家庭背景的不利因素。
美國的研究經驗顯示,有關終身收入不均的變動,有半數在中學階段之前就已形成,可見要幫助家境欠佳的子弟,必須及早介入,問題只在如何找到他們,從而施以援手。
我採用2011年人口普查的數據,以年齡介乎20至24歲、出生於1986至1991年者(這正是接受大學教育的年齡)為研究對象,從學歷作跨代流動性的分析。【表1】與【表2】分別以父親及母親的學歷為依據,列出有關研究對象學歷所繫因素的迴歸系數。
破碎家庭的社會代價
我的研究發現,研究對象若本身為新移民、或父母為新移民、或在單親家庭中成長,其所處弱勢尤其嚴重;此等家庭狀況不難識別,應能運用社會資源對症下藥,採取預防及補救措施。
美國等發達國家中離婚率不斷趨升,導致在單親家庭中成長者人數日增,成為窒礙兒童前途的最關鍵因素;香港的離婚率近30年來持續飆升,現已躋身全球十大最高離婚率地區之列。
備受討論的80後與90後年輕人和長輩的世代鴻溝問題,亦反映出成長於單親家庭的人數日增。1981年,11至20歲的青少年只有1.2%在單親家庭中成長(【表3】),他們屬60年代出生的一代,同一比率在1991年升至2.9%,2001年則增至7.0%,及至2011年更達11.7%;期間增幅高達10倍,實在非同小可;再者,由於普查不會把再婚的父母列入單親家庭計算,故單親子女的數目肯定會被低估。
1981至2011年期間,1至10歲(正處幼年發展關鍵時刻)兒童於單親家庭成長的比例,增幅亦高達10倍; 可見80及90年代出生者與60及70年代出生者的成長環境有極大差距。
置業條件的教養優勢
我在研究中亦發現,在擁有物業(無論是私人住所抑或政府資助自置單位)的家庭中成長,子女學歷優勢往往遠勝在租住私人住所的家庭中成長者,這可算是意料中事,因為擁有住所對增進家庭財富的巨大效應,往往未能於父母的學歷或收入之中充分反映,調查中所報的家庭收入多只屬工資,鮮有包括從固定或流動資產所得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我的研究顯示1981至2001人口普查年期間,居於政府資助自置單位者(以居屋為主),其學歷優勢與擁有私人住所者相若,但在2006至2011人口普查年,其學歷優勢卻顯著減弱。
租住公屋家庭的父母學歷對子女學歷的影響亦有所改變。在1986至2001人口普查年期間,有關影響與私人住所住戶比較呈現正值,但在2006至2011人口普查年期間則呈現負值,有關世代為於1981至1991年出生者。
出現這些居住條件的差距及轉變,原因何在?
弱勢溫床的脫困關鍵
關鍵在於以下兩種因素的互動作用:一、公營房屋住戶組成的轉變;二、貧困階層離婚率趨升。
1976年的公營房屋單位租戶,在全港人口家庭收入分布最高50%中佔48.3%(【表4】),及至2011年,所佔比例則降至25%。由此可見,35年之間租住公營房屋的家庭收入顯著減少;反觀私人住所租戶的經濟狀況則有所不同:1976年,在全港人口家庭收入分布最高50%中佔46.1%,及至2011年,所佔比例則升至60.7%,收入遠勝公營房屋租戶。
至於政府資助自置居所住戶,其家庭收入則出現下降趨勢,在家庭收入分布最高50%所佔比例,由1976年的85.2% 降至2011年的56.6%。究其原因,大概由於所擁有的物業價值升幅不及私人樓宇,家庭財富增值能力較弱,因而未能在子女身上多作投資。
環顧世界各地,貧困階層的離婚率普遍偏高,香港的情況也不例外,不論男性或女性,離婚人數均漸見增加。1981年,男性與女性離婚人數分別為12,580與11,160;1991年分別增至21,700與28,920;2001年分別增至57,800與94,200;2011年更增至94,920與179,400。
尤其值得留意的是,離婚男女多屬公屋單位租戶(【表5】)。2011年,香港已婚男女約有28%租住公屋單位,但離婚人士則有44%租住公屋單位。換言之,2011年公屋租戶中約有五分之一為離婚人士,相對於1981年的二十分之一,增幅高達四倍。
香港的公共屋邨現正逐漸變為貧窮階層與離婚住戶密集之處,日益缺乏足以誘導子女力爭上游的環境,對於增建公屋藉以改善房屋供應不足的建議,我實在不敢苟同;我認為增建政府資助的居屋單位,以自置物業作為共同資產,反而是遠勝於此的方案;凝聚家人之間的關係,能預防子女日後發展陷於有損其向上流動性的弱勢。
政府絕不應坐視公屋淪為貧窮階層及離婚人士聚居之地,社會理應為窮家子弟提供較佳成長環境,再者,擁有自置居所者愈多,社會分化程度也會愈低。
原文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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