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底,港交所(388)以未能維持足夠營運水平或未擁有足夠價值的資產支持上市為理由,一日內最少DQ三間上市公司。據媒體統計,今年被港交所DQ的上市公司數目達到19家,按年增加四倍。
根據修訂後的主板及GEM上市規則列明,若主板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8個月、或GEM公司的證券連續停牌12個月,聯交所可取消有關公司的上市地位。聯交所亦可視乎個別停牌公司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而隨時刊發除牌通知。在新規例下,整個除牌程序較之前快得多,而面臨被除牌的公司有權向上市委員會提出覆核。
一雞死一雞鳴,在更多新股上市情況下,港交所同時間更主動將上市公司除牌,當然不會影響到本港上市公司數目有所減少。可是,問題在於目前的新機制下,到底屬於一切從嚴,抑或變相的市場淨化運動,或者兩者兼備呢,而成效又會如何?
毋須捲入與市場參與者的爭端
筆者對上市規則談不上是專家,但純粹背景的話,早年的細價股樂園,炒風失控及升幅驚人早已觸動監管層神經,而期間的上市審批機制改革變相泡湯,反而導致證監會的前置式監管模式抬頭,一切變得更加主動,甚至形同是一個內地的審批制。筆者不是同情被DQ或面臨除牌的上市公司,但潛在有問題的上市公司豈止十幾家,當日引起監管當局高調行動的一批細價股行為,又是否全部都有被成功跟進呢?
上市公司被停牌或面臨除牌之後,能否可以最終保着上市地位,定義上是視乎維持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可是在近月所見,數間面臨除牌而提出覆核的公司,都一致批評港交所在DQ及覆核過程中透明度低,而且覆核時間太短,即使有詳細理據提出覆核,但被除牌機會仍然是相當之高。港交所是依規則辦事,而受影響的上市公司乃按本身的復牌申請理據提出抗辯,而中間的覆核委員會取態當然是關鍵,成員會否因為公司本身已被通知有除牌可能,而存在標籤等主觀效應並影響到整個判斷?香港是講求程序公義,既然公司被港交所隨時除牌,以示公正的話,負責覆核的委員會應該要獨立於港交所本身的架構。
或者,說到底港交所是打開門做生意,為公司提供集資及交易平台,根本毋須要捲入與市場參與者的爭端。因此,最徹底做法仍然是將上市審批,及決定公司除牌與否的權力,都交由一個新成立的獨立機構處理,既不屬於港交所,亦不受負責監管的證監會影響。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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