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對古老的中華文明滿懷敬畏之心,當用堅船利炮撩開其神秘面紗後,由於帶着種族主義的有色眼鏡,英國人能看到的不外乎是愚昧和落後。君臨天下的港督,一下船即把華人打入了另策。法律出台的初衷本來就是維護白種人,更何況刁鑽的夷民在運用上更為得心應手。輔華道原被作為華民的保護神,現實中他不僅站在了對立面,更借勢成為了盤附在社會最大群體身上的吸血鬼。由邊緣人群和社會渣滓組成的警隊,更是把漁肉華人視為天經地義。
華人是香港的主體民族,而前幾任港督在實施管制中,無不奉行種族歧視政策,直到1877年軒尼詩任上才得以扭轉。
砵甸乍向華人推宵禁令
軍人出身的砵甸乍,以大多數華人為假想敵。在1943年末,即宣布將中環維多利亞城中心闢為歐籍人專屬居住區和商業區,並下令中環華人須於6個月內一律遷出。至此,「應盡可能避免華人與歐人雜居」的措施成為港府的基本政策,後世堅持不綴。更有甚者在統治機器、武裝商人和保甲制度並用下,砵甸乍仍出台了專門限制華人而帶有半軍事統治性質的宵禁令。
喜好中國文學,有多種譯著的德庇時,歧視和虐待華人方面,並沒有一點點文人情懷,甚至於走得更遠,手段更為血腥。首先,他將對華人宵禁的範圍從陸上擴展到海上行船。其次,德庇時堅持採用鞭笞、戴木枷、站木籠等野衰蠻刑法對付華人。據記載,僅1846年2月25日一天中,就有54名華人被執行笞刑,刑後並被剪去辮子以示懲罰。他在公開場所虛偽的宣稱,選用酷刑是尊重「華律」,私下卻在給友人斯坦利的信中透露,他認為華人根本不配按照英國法律或習慣進行統治。
安德葛:學習中文會使人頭腦「愚蠢」
出於對華人極端不信任,文翰進而連對中國的語言文字也給予特別的歧視。據安德葛的《早期香港人物傳略》一書透露,他曾荒謬的斷言,學習中文會使人頭腦「愚蠢」。處理日常事務時,文翰的種族歧視傾向也十分強烈和外露,他在領事館甚至不肯提升會說漢語的英國人,認為這些人會對中國有同情心。
包令曾任和平協會的會長,卻正是他挑起了中英法第二次鴉片戰爭。公開聲稱應以更人道的政策對待香港華人(1846年擔任英國國會議員時,他曾譴責港府執行笞刑),當成為香港最高統治者後,在處理1857年初毒麵包案中獲判無罪的華人東主和僱員時,包令的司法機器先是將52人在「香港黒洞」裏囚禁了20天,其後再將數百名華人逮捕和遞解出境。
1844年頒行的《高等法院條例》是香港司法制度的開端,它確立了英國在港的司法權力,成為迅速奠定本地法律的基礎,同時為大英帝國的遠東殖民地建立起法律以外的其它司法制度和相關程序。在很短的時間內,香港迅速承襲了英國多年中發展出來的法律條文和司法制度,並成了其後香港百多年來司法體系中的主要骨幹,最終演變為當地華人的核心價值觀。
人們所憧憬的「英治華夏」,在開埠初期不過是天方夜譚,華人得到的是兩個世界的糟粕。大清治下以其它方式規管的行為,在香港卻要被各種莫名其妙的法例交織而成的大網所管轄,華人稍有不慎即身墮其間。香港的司法工作也有別於英國的法律實踐。總巡理府屬於行政部門而非獨立的司法機構,它重視滅罪而忽略公義,而恰恰在英人眼中,大部分華人也即是罪犯。歐籍人裁判官大多資歷不足,甚至於無資歷可言。政府倚重的所謂中國通,不外乎是聲名狼藉之輩,如威廉‧堅之類,素以熱衷貪贓於枉法再加嚴刑峻法著稱。至於作為民眾制約司法制度的陪審團,基本上全部由歐籍男性組成。
法庭未能帶來公義
香港高等法院的成立,最初並未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不能為社會帶來公義,相反卻成為不義的源頭。它大肆包庇在華的英僑罪犯,重罪輕判,輕罪乾脆放生。對華人犯案則採用雙重標準,嚴刑科罰。香港早期的法院往往先入為主,認定華人被告有罪,在一眾法官中如休姆等,又以重判非歐籍被告而著稱。華人被告則因不熟悉法律,絕少提出上述,他們常因輕微罪行而被檢控並且定罪。法院判決結果常惹人詬病,曾被《泰晤士報》批評為「東方最大的公害」,其判決不公程度令人難以置信。
為強化殖民統治,港英當局早在1841年就建成一座花崗岩的牢獄,其後命名為「維多利亞監獄」,由總巡理府兼任監獄長官。到1857年起,專設「維多利亞監獄典獄長」一職。初期的香港監獄實行嚴格的種族歧視制度。看守人員全部由歐籍和印度人充任,華人囚犯和外國囚犯分開監禁。
由於濫捕原因,大批華人(甚至因未帶身份證或小販沿街叫賣之故)被投入獄中,令牢房常處於超飽和狀態。在極端情況下,一間屋子裏的犯人不少於103名(據總巡理府希利爾的報告)。由於過度擁擠和氣候炎熱,獄中空氣污濁,令人窒息,引發疾病流行而死亡率極高。同時,微小過失者與兇殺罪犯良莠雜處,引致違反人性的罪行時有發生,新犯人入獄笫一夜大都被洗劫一空,年輕人往往在獄中被引上墮落之路。香港初期的監獄,實際上成為了罪惡的培育所。
華囚面對的是非人的遭遇。據1843年的《中國叢報》記載:施於華人的刑罰是鞭笞、苦役和禁閉。所有的華人概莫能免。苦役犯和監禁犯一律戴着腳鐐,以防他們逃跑。在香港初期的監獄中,華人隨時隨地會慘遭鞭打,刑具是藤鞭(後改為牛皮的九尾鞭),而看守將其鞭笞至死也完全合法。白天華囚一起出外築路或在獄中服苦役,晚上象沙丁魚一樣,被統統鎖在牢房中。當病重不能做工時,不僅口糧減半,更有可能遭到鞭笞,甚至罰以單獨禁閉。
《維護公安條例》出台
白種犯人在各方面都獲得特別的優待,同華囚的悲慘處境形成鮮明的對照。外國囚犯的囚房面積比通常華囚囚房大四五倍,伙食則有着不同的標準。儘管香港的獄規十分嚴酷,但有些英國犯人卻不必遵守,更有特殊者甚至應邀赴宴,飲酒作樂至通宵達旦。至於歐籍囚犯則可免受鞭刑,儘管無法律明文規定,但事實上已成為香港監獄中的慣例。奉行種族歧視的殖民者普遍認為:「即便是統治民族最不體面的代表,也不該當着中國賤民的面公開受辱」。
早期的立法機構往往選擇性的通過僅僅針對華人的法例。1842年10月,在發生連串團伙劫案後,香港總巡理府頒布禁令,華人在晚上11點後一概不得在街上行走,違者解案究治。1844年,港府制訂《維護公安條例》,規定入夜後,華人須在家門前懸掛一盞寫有店名或自己姓名的燈籠。1846年後,華民政務司有權隨時進入任何華人住所和船艇進行搜查。華人戶主須在屋內懸掛木牌,列明本戶居民情況備查;本戶有人犯罪,戶主將因連坐而受懲。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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