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人一登陸香港,即按「直轄殖民地」的模式建立起管治體系和司法制度。由於錯綜複雜的因素,帝國文官銓選制度在香港的實行卻推遲了整整20年。開埠初期,港英政府不得不任用形形色色的冒險家充任政務官,他們大多不但素質低劣,而且品流複雜,其中不乏貪贓枉法之徒,以致於官場腐敗現象愈演愈烈,一發不可收拾,對此全港上下惡評如潮,甚至於「在英國也聲名狼藉」,最終嚴重削弱了政府的管治能力。
《致砵甸乍訓令》確立統治權力
1843年1月,倫敦白廳決定將香港劃為屬殖民地部統轄的直轄殖民地,同時安排由駐華全權代表和商務監督兼任香港總督。在《南京條約》尚未正式生效前(中英雙方於1843年6月26日在香港舉行換文儀式),維多利亞女皇已迫不及待的於1843年4月5日頒布了《英皇制誥》。翌日,英國殖民地理藩院大臣斯丹利也給首任香港總督發出了《致砵甸乍訓令》(成為了1917年及其後修訂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的藍本),確立了作為宗主國對香港的統治權力。1844年8月21日,港英當局頒布了第15號法例《高等法院條例》,自此香港便有了最高司法機構。
作為女王親自委任的最高軍政首長,香港總督被授予了廣泛的統治權,全港所有人(從文武官員到普羅大眾)都必須要臣服於港督。從形式上看,有一個官方任命的行政局(議政局)以備諮詢,但港督可以對議員的意見置之不理;從條例上講,香港法律要由一個官方任命的立法局(定例局)通過,但無論如何港督都能控制多數票。這種體制因襲沿用,到上世紀80年代後才略有突破。而在威權主義的管制模式下,港督的個人能力直接左右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演變。
英國攫取香港的初衷,主要着眼於加強其在遠東的戰略地位。根據殖民地大臣斯丹利的訓令,早期港督必須將對華交涉作為自己的首務。正因為如此,前四任港督──砵甸乍、德庇時、文翰、包令,均展示出其共同之處:他們全都有在東印度公司體系工作或擔任駐廣州領事的經歷,對中華帝國有一定的了解和認知;身兼數職的情況下,四人可說是一脈相承,無一例外的將從大清王朝獲取更多的政治、商業利益奉為第一要務。
在處理香港事務時,早期港督十分重視法制,急於出台大批法律法規,以鞏固殖民統治的秩序,甚至被英國報紙譏諷為「制定法律幾乎像造幣廠造幣一樣便當」。恰恰在關鍵的執行環節上,他們或是任人為親,或是奉行種族主義,或是缺乏治理能力,其結果是給利益薰心者大開綠燈,讓腐敗通行無阻,逐漸滲透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其毒素源遠流長,直到100年過後才徹底根除。
貪贓枉法盛行
《英皇制誥》頒布後,港英政府和職官的設置模式漸趨定型。據1845年初的《中國叢報》記載,當時的重要職位主要有副總督、按察司、律政司、高等法院登記官、輔政司、庫務司、總巡理府、華民政務司兼稅務官等。同年,又增設警察司。港英政府成立之初,共有大小官員28人,全部由英國人出任。在香港總督一人話事的專橫統治下,對官員的約束機制和有效監督嚴重缺失,貪贓枉法行為相當盛行,整個官場沒有最貪,只有更貪。
輔政司是港督在行政方面的主要副手,為全體文職人員的官方首腦。由於位高權重,一直是腐敗的重災區。1846年由總巡理府擢升為輔政司的威廉‧堅,曾是砵甸乍時期的首席裁判司。他利用手下華人盧亞景,長期以來向中國商人和海盜索取賄賂,同時又有縱容海盜和誣良為盜的惡行。其貪污瀆職行為非但沒有受到任何懲治,反而得以升遷,後來到18世紀50年代後期,曾兩次署理香港總督。更為諷刺的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街道,還一直沿用至今。
作為中國通的第二任港督德庇時,18歲就到了廣州,在東印度公司任職。也許是近朱者赤,他在高位上大肆任人唯親。其外甥馬撒爾憑藉裙帶關係,很快從港督私人秘書擢升為庫務司,其後又謀得了輔政司職位。三年後返英,他又力薦自己的密友布烈治頂替。後者在貪腐上無孔不入,身為政府高官,竟堂而皇之染指高利貸生意;兼充律師,放膽利用政治權勢包攬訴訟;接受鴉片商賄賂,美其名日為特別預約辯護費。來港時身無分文,十年中,布烈治變成了擁有萬貫家財的富豪。
華民政務司 成腐敗代表
華民政務司一職設於1844年,最初只是負責全港人口登記和徵收人頭稅。1946年,立法局通過笫7號法令,授予撫華道、太平紳士和兼任警察司等頭銜。同時規定香港華人處於撫華道的全面管制之下,管轄範圍並漸次擴展到管治華妓、掌握華人更多的指揮權以及插手華人舉辦的社會事業。
撫華道是港府中負責華人事務的最高級官員,職位譯意為華人的保護者。作為香港全體華人的父母官,本來已擁有「與專制暴君差不多的權力」,遇上早期素質低劣的撫華道,魚肉華人百姓便成為其家常便飯,高和爾便是一個把壞事做絕的典型。1843年,在威廉‧堅的推薦下,進入港府任職;1846年升為副警司,1856年高和爾就任撫華道。由於他作惡多端,罪行累累,最終被律政司檢控,列出19款重罪,包括自營娼業、私通海盜、貪污受賄、道害無辜等等。然而在港督和同伙的庇護下,高和爾最終逃脫法網,全身而退。
一眾高官如此,作為維持殖民統治秩序的工具的警察,則更是素質極端低劣,腐敗不堪。初期,港府靠從軍隊借調士兵維持秩序。1843年6月,港府首次招募到28名警察履職。1845年春,開始了新一輪的募集。到1849年,全港已有警察128人。無論是英警、印警還是華警,大多來自因品行不端而被淘汰的英印士兵和水手,或是流竄於太平洋各碼頭的無業遊民,以及本港的流氓無產者。儘管換上了警察服裝,但本性難移,他們最擅長為非作歹,貪污受賄,敲詐勒索。依靠這些人維持治安,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社會上往往視他們為「穿制服的匪徒」,以至於諾頓‧凱希在《香港法律與法院史》一書中慨嘆道,「不能設想還有比香港警察更壞的警察」。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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