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15年3月在全國人大政協十二屆三次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3月12日向全國人大提交的工作報告中,出現一個前所未有、格外引人注目和沉思的新動向,即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談到如何堅決糾正冤假錯案時,語氣沉重地表示:「對錯案的發生,我們深感自責,要求各級法院深刻汲取教訓,進一步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這份來自最高司法機關負責人在最高議事場合表達的歉意,輿論認為是當局決心推動司法改革的積極訊號,但老百姓卻是冷靜對待,並未怎樣讚賞,實在引人沉思!
北京政法界人士分析認為,在老百姓看來,審理案件公平正義,是司法機關的天職,但是這些年來,一些司法人員嚴重失職,冤枉好人,現在糾錯,理所應當;何況這是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為總書記的中共新高層高壓反腐,揪出政法「鐵帽子王」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推動依法治國、司法體制改革促成的,而且還有不少冤假錯案沒有糾正。不僅如此,人們還擔心將來領導人換屆後,習近平的新政能否延續下去。倘若一旦反彈,後果不堪設想。
冤案昭雪 難乎其難
據報道,高院高檢「兩高」的工作報告中有關糾錯平冤的篇幅甚多。高院報告專闢一章談「堅持公正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內容,指出2013年、2014年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各級法院對518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糾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錯案,包括內蒙古工人呼格吉勒圖姦殺案(1996年被指強姦一女子,判死刑已執行;9年後真兇落網,9年後即2014年改判無罪)、安徽司機張高平及其姪子張輝案(2003年初指強姦殺人,分別被判15年死緩,服刑7年後再審無罪)、福建個體戶念斌毒殺鄰居案(羈押8年)、河南農民李懷亮殺人案(羈押12年)、安徽官員于英生殺妻案(服刑17年)、福建國企老總陳科雲及司機吳昌龍爆炸大樓案(服刑12年)等等。
高檢報告指出,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7,673件;對違法取證、刑訊迫供等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54,949件次;對不構成犯罪和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16,553人、不起訴23,269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證據不批捕406人、不起訴198人,對非法取證行為提出糾正671人,建議追究偵查人員刑事責任10人。
北京政法界人士指出,從獲糾正的冤假錯案看,冤案昭雪,難乎其難。據悉一般要歷時五至十年以上,期間當事人和家屬大多經歷了長期的上訴和申訴,原因在冤案糾錯機制啟動難,如張氏叔姪姦殺案,他們入獄後一直沒有停止申冤,可是長期未正式受理;于英生殺妻案經歷六年六審,17年間,于與家人的申訴不斷給法院駁回。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申訴程序,但條款籠統,且受理條件苛刻,尤其有的受理部門對明顯具合理性的長期申訴或出現新證據的案子,都不管不問,不知良心哪裏去了?
防止冤案 五個堅持
從「兩高」報告有關糾錯平冤的內容可以看出,如何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司法機關的一個重大課題。政法界專家學者研判認為,至少應從五個方面入手。
一、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司法絕對不能任性。一系列冤假錯案的發生,歸根究柢是司法權力的任性和沒有規矩,尤其是有罪推定的觀念在司法界根深蒂固,導致辦案人員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往往先入為主,釀成冤假錯案。
二、堅持證據說話,不搞刑訊迫供。翻閱過往案件卷宗,可以發現絕大部分冤假錯案的背後,都存在嚴重的刑訊迫供。犯罪嫌疑人一旦作出有罪供述,公安機關就會宣告案件告破,不再取證,怎能不出冤案。
三、堅守最後防線,不搞效率先行。冤假錯案的形成與司法機關追求不正確的政績觀,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有直接關係。所謂「命案必破」和「限期破案」等違反司法規律的考核指標,往往導致司法機關一味追求效率,使防止出現冤假錯案的最後一道防線分崩離析。
四、堅持依法獨立行職,杜絕行政干預司法。有些官員「權大於法」思想嚴重,常常為一地之利、一己私利,肆無忌憚地用行政權力干預司法,最終導致案件久拖不決、裁判不公,甚至引發官民矛盾,大大削弱了司法的權威性。
五、堅持責任追究,嚴防知法犯法。當前的錯案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很多冤案昭雪後,僅僅是放人、賠償了事,對於知法犯法的辦案人員,有的罰酒三杯,有的不聞不問。這種「護犢子」行為不僅有失公平,更為新的冤假錯案埋下禍根。
北京政法界人士指出,倘若辦錯案無責一身輕,難保司法繼續「任性」、「竇娥」繼續蒙冤。
司法不公 毀壞法律
在評論「兩高」的報告中,輿論着重指出,司法肩扛公正天秤,手持正義之劍,關乎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以至生命,擁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在司法活動中,守好保障人權的屏障,讓百姓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司法機關的天職。輿論還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的在法學界廣為流傳的一段話︰「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顯然是告誡司法機關,絕不能知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司法機關要取信於民,須把這些忠告既銘記於心,又付諸行動,才有可能。
原文刊於《信報》,經作者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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