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對港人負責 便應撤回逃犯修訂

既然中央表明逃犯修訂是香港內部事務,林鄭完全有權理由在認真考慮過港人的強烈意見和特區的重大利益後,決定先撤回修訂,再從長計議。

執筆時,我不知道特首林鄭月娥看到數以十萬計的港人,為了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而上街遊行抗議後,會否考慮撤回建議。根據林鄭之前的言論,雖然我對她從善如流的可能性沒有期望。但我想指出,根據《基本法》第43條,林鄭特首雖然是由中央委任,向中央負責,唯根據《基本法》第43條,她同時是向香港特區負責。因此,在逃犯修訂上,假如林鄭因為以得到中央支持為由而不理會大多數港人的反對意見,決定一意孤行,她其實沒有履行向特區港人和香港整體利益負責的憲制責任。

記得保安局長李家超在香港歷史上最短的20天諮詢期結束後,聲稱收到逾4500份意見,其中有三分之二(即逾3000份)表示支持修訂。不過,他拒絕《南華早報》的要求,堅拒提供所收到的意見的任何資料(即使遮蓋有關團體或人士的名稱也不行)。這個與以往政府開誠布公背道而馳的做法,令人懷疑所謂的支持修訂的意見,其內容和數目可能是可千篇一律和有缺乏廣泛代表性。上星期,《明報》委任中大做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47.2%受訪者反對修訂,較支持者(23.8%)多一倍。就政府提高移交門檻的修正,受訪者的反對及支持比率沒有明顯變化。能夠令支持比率高於反對比率的是兩項政府不接納的修正:移交限於最嚴重刑事罪行(39.1%對31.6%)及港人港審(5435%對19.6%)(筆者不贊成港人港審,理由已在此欄解釋,不贅)。

林鄭是否為港人着想?

除了港人反對修訂的數量佔大多數外,反對者包括對香港的法治、經濟,以至未來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群體(例如兩個律師組織、絕大多數港商、外商、新聞界、與香港有密切經貿金融關係的美、英、歐盟、加拿大等國家)。至於支持修訂的建制派議員,政府心知肚明,他們其實是「俾面」中聯辦;在周邊搖旗吶喊的人士,不少是博有回報、而毋須負責的識時務投機分子。聰明如林鄭可否聽過殺君馬者道旁兒的故事?

既然中央表明逃犯修訂是香港內部事務,林鄭完全有權理由在認真考慮過港人的強烈意見和特區的重大利益後,決定先撤回修訂,再從長計議(包括重新諮詢或與內地商討一條更聚焦的逃犯移交協議)。這樣做不應自視為「無面」或示弱,而是體現向特區負責的責任,此舉更會替林鄭挽回市民對她失去的信任。現在就看林鄭是否為港人着想,和還擁有高度自治了。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