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平養老金缺口

當今中國養老金體系面臨三大挑戰:公平性、流動性和可持續發展。三者均極為重要,且相互關聯,然而,最要害、最棘手的,當數可持續發展問題。
上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一多年懸而未決的難題終獲破解。不過,相關人員待遇調整隨即又引發爭議,方案內容迄今尚未披露,公眾擔心此輪調整會帶來新的不公平。其實,當今中國養老金體系面臨三大挑戰:公平性、流動性和可持續發展。三者均極為重要,且相互關聯,然而,最要害、最棘手的,當數可持續發展問題。
 

計劃經濟的歷史欠賬

 
近年來,有關個人賬戶「空轉」、基本養老基金貶值等話題不斷見諸媒體。官員、學者多次澄清,養老金當期足額支付可以保證。然而,養老金可持續問題正變得日益嚴峻。支出增速高於收入增速的趨勢日益明顯,且中國社會老齡化正在加速。在經濟新常態下,財政收入告別了過往近20年的高增長。在不同的預設情境下,對養老金缺口的估算結果不同,但是,正如國務院副總理馬凱2014年底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時所言:「如果我們的體制不改、機制不轉、政策不調整,缺口是必然的,不是一星半點的缺口,而是巨大的缺口。」
 
應當說,當年的改革設計者對此是有所謀劃的。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形成的養老保險金之外,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末設立了全國社保基金,主要由財政注入資金,加以投資運營,以備在養老金出現缺口時加以補充和救急。但是,到2014年年底,全國社保基金資產規模僅為1.1萬億元,這對於應對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銀色浪潮」的衝擊,顯然力不從心。在現收現付制度下,支付責任只能落在現有工作人口肩上,這又影響了養老金繳費積極性,降低了中國勞動力市場的效率,不僅造成養老金體系自身惡性循環,且其影響已外溢到經濟社會全局。
 
造成當今社會保障被動局面的原因極其複雜,但是,沉重的歷史欠賬是首要成因。計劃經濟時代的國企職工,工資微薄,但有着終身福利的制度承諾。其養老費用均由企業直接承擔。上世紀90年代,為幫助國企脫困,政府大力解決「企業辦社會」問題,將職工養老責任從企業轉移到新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最初的責任承諾者政府及國有企業,卻未將相應的資金注入養老保險的統籌基金。這一筆歷史債務至今未獲償清。
 
欲使中國養老金制度健康、平衡、可持續地運轉,除了繼續擴大覆蓋面、提高投資運營水平、擇機適當延遲退休年齡等選項,最緊迫的當屬貫徹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的明確要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對此,決策層當下定決心,力排部門利益干擾,使得這一惠及當下、利於長遠的舉措順利推進。
 

國資增量劃轉只是杯水車薪

 
國有資產法理上屬全民所有,自可用於公共支出。是項改革也早在本世紀初即規劃啟動。但是,過往的改革,在操作上囿於增量劃轉的思路,極易受證券市場行情的局部影響。2001年夏,國務院曾做出決定,國有公司在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但於當年10月,即因股市大跌而叫停。改革一拖數年,直到2009年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才重啟。當時也曾有存量劃轉之議,有關部門卻以政策銜接為由,將範圍再度圈定在微薄的增量上。十數年來,社保基金通過國資增量劃轉,僅籌集約2300億元。這對於彌補可能的養老金支出缺口,顯然是杯水車薪。
 
退休職工辛苦奉獻數十載,其勞動成果最終表現正是國有資產存量。存量資產劃歸社保本是理之當然。然而因局部障礙、部門利益所限,一項關乎全局的重大改革曲折延宕。時至今日,國企上市資源已經消耗殆盡,未來的資產劃轉必須、也只能改為存量。現在多部門組成的設計小組已摸清國資家底,正待制定具體辦法。全國非金融國企擁有逾百萬億元資產,央企一年利潤超過1萬億元。打破養老金困局的「根本性一招」呼之欲出,改革雖晚卻來者可追。
 

早改革,早受益

 
不過,財政部負責人也坦承,未來如何劃轉和在哪一級劃轉,仍有待國資改革方案落定。這表明,充實社保資產的資產劃轉安排,又與千呼萬喚的國資改革交叉關聯。國企改革的方案制定因此也不宜再拖,而充實社保基金的改革因其迫切,正可收倒逼國企改革之效。相關部門必須把眼下能做的事盡快做起來。劃轉後,社保基金並不撤資,不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專注行使股東權利。這對於提高國企公司治理水平也將大有助益。
 
另外,有官員和學者建議,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補充社保基金,也應提上議事日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將其一定比例用於社會保障,亦屬順理成章之事。
 
養老金制度可熨平消費,亦可減貧,調節分配,作用十分重大。社保本是世界性難題,而中國又因「新興加轉軌」,有其獨有的挑戰,決策層對此已深懷憂患之思,惟須早下決心,毅然推進改革,早啟動,早受益。當前國資經營狀況較好,以國資補社保,正應抓住好的機會窗口。
 
原文為2015年2月2日財新傳媒《新世紀》周刊第5期社評,本社獲授權刊登。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