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是原居民祖籍地

丁屋政策不是法律,是原居民固有的合法傳統權益,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本來就是祖傳的。

筆者身為原居民媳婦,感受到社會普遍對原居民存有很多誤解,甚至可以說是拒絕理解。

我看過許多報道及朋友的一些言論,對新界的歷史淵源大多是一知半解,然後「知少少扮代表」,接着以訛傳訛,帶着酸葡萄的心態,把謬誤之區無限擴大,「什麼族譜啊,丁權啊,沒有族譜,也有丁權」、「丁屋政策不包括在傳統權益內、是港英政府的懷柔政策」、「丁屋政策違法、違憲」等等。

傳統權益 豈不合法

說白一點,丁屋政策是犯眾憎,為什麼你有,我沒有?我們都是香港人,不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香港人忽略了一點,新界是原居民的祖籍地。每當清明掃墓、重陽祭祖,超過百萬人次的港人經羅湖口岸或各種交通工具回老家掃墓;與此同時,海外的原居民會包飛機回到新界掃墓祭祖。

單從這個行為,可看出新界是原居民的祖籍地,一點也沒有錯。今天丁屋政策的社會矛盾,可以以一則中東寓言說明:一個在沙漠行旅的商人,經過一個帳篷,探頭進來說:「主人,外面風沙很大,能讓我把頭伸進帳篷一下嗎?」帳篷主人想了想,無所謂,能幫人就盡量幫,於是讓他把頭伸進帳篷。

過了不久,商人又說:「主人,外面又冷,風沙又大,能讓我整個人進來帳篷站着?我不會走動的。」帳篷主人想一想也答應了。很快,商人看着主人在帳篷自由進出,吃香喝辣,開始認為你是人,我也是人,為什麼你有這麼大的地方,而我的範圍只有那麼小?這不公平,我要抗議,我要爭取!

丁屋政策自1972年成立以來,一直備受社會爭議,取消之聲不絕於耳。這邊廂取消的理據言之鑿鑿,那邊廂丁屋還是成群地出現所謂西班牙式、歐陸式的建築,照樣成為新界一道亮麗風景。社會上的聲音聽起來理直氣壯,嚴格來說,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在懂與不懂之間,充滿誤區。

牛送政府 政府還毛

我要說明的是,丁屋政策不是法律,是原居民固有的合法傳統權益,丁屋政策當然包括丁權、土地。有誰能說,土地不是合法傳統權益嗎?我試舉兩個例子:

一、從元朗地政處發出的信函看,列明以每呎900多元由政府收購,而政府的賠償金接近2500萬元;可以想像,這片土地究竟有多大。為了紓緩港九市區稠密的人口問題,元朗原居民貢獻出多少的祖傳土地?

二、粉嶺圍風水池前面的北區公園佔地90多萬呎,園內花鳥蟲魚、湖泊、露天表演場、亭台樓閣等等,它是八十年代初粉嶺彭氏原居民的祖傳私人土地,他們把祖傳的土地貢獻給香港的同時,也失去土地興建丁屋。

以上兩個例子,其實在新界非常普遍,我有太多實例說明,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本來就是祖傳的。1972年以前,男女老幼想建房子,只要口袋有錢,怎麼建都可以,根本沒有人管你;1972年以後,開始有政策收窄建屋的條件,為什麼政府要收窄呢?因為要利用新界廣袤的土地,來輔佐香港九龍的繁榮。

筆者重提一次,1972年以前,女性都可以建屋;1972年後,限制新界原居民建屋,規定1898年以前父系就在村落居住的男子,要滿18歲才可以申請興建一間小型屋宇(small house),俗稱丁屋。所以說,丁屋政策是原居民把一頭牛送給政府,政府還給原居民一根牛毛。這也間接說明,丁屋政策是合法的傳統權益;也間接證明,雖然社會不斷討伐丁屋政策,但丁屋政策仍然可以照樣進行。

歧視女性 純屬誑言

古聖先賢云:「不知史絕其智,不讀史無以言。」以曾經是《基本法》草委的李柱銘的說詞看,足見他對新界原居民氏族文化不甚了解。筆者思慮恐對香港市民產生誤導,因此有以下說明:

一、丁屋政策對女性和非原居民不公平?土地是祖先流傳下來,在自己土地建一小型屋宇,向政府申請,只是讓丁屋政策規範化、統一化。像非原居民可以回到自己的祖籍地興建房屋。簡單說,新界就是新界原居民的祖籍地,他們在祖傳的土地興建屋宇,有錯嗎?

至於歧視女性這個論點,我的看法是,作為女性,孩子本是自己孕育10個月,從自己肚子生出來的,為何又要跟隨夫姓呢?這公平嗎?是歧視女性嗎?

這當然不是,這是人類社會不分中外古今、一代又一代經過進化而承襲下來的習慣。女性生的孩子跟夫姓,難道這是歧視女性嗎?

二、李柱銘認為原居民可以仍然住在丁屋,並不是可以興建丁屋。這個論點很是荒謬。

三、《基本法》保障香港人人平等。香港市民大部分是在五十年代後來香港定居,而原居民世世代代住在新界這片土地,已有數百年至1000年時間;土地的使用權與擁有權,從本質來上看已有不同,丁屋政策與人人平等,完全沒有關係。

四、丁屋政策是否違憲?是否違反《基本法》?起草《基本法》時,已經與當時的委員反覆開會商議,最後才拍板決定。這已是決定的條文,身為起草委員的李柱銘,當時為何同意?如今香港已回歸22年,怎麼現在才來反對?

挑戰當時的決定,已是藐視《基本法》。中央強調維持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偏是有幾個人想做「搞屎棍」,沒事找事做,挑戰《基本法》,別有用心地製造社會矛盾。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廖書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