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案重阻嚇性 三子改判囚禁

就社會公共治理而言,筆者認為寬猛相濟也是不可或缺的選項。

關於學運三子的八一七案(文檔編號: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號,CAAR4/2016),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8月17日裁決,率眾強闖「公民廣場」(政總東翼)的三子改判囚禁。

社會反應的差異甚大。紅方表示興奮,有人說「喜出望外」,也有人譴責法官判刑太輕。

港大校長馬斐森於30日公開表示,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裁決、本港的司法體制,如學生需要協助將會提供(大意)。

聲援「在囚抗爭者」的八二○遊行,則抗議法庭重判,稱政治審判政治犯。在烈日當空下,參加遊行者超過30,000人(警方數字22,000人),為近2年的最高紀錄,街頭籌款達220萬元,這是不可忽略的另類抗議。

判詞四要點 重墨阻嚇性

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公會則中間落墨。它們罕有地發表「聯合回應」,稱法院的判決依據法律,公眾應維護香港司法的尊嚴和獨立。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大律師呼籲勿向法官洩憤,其他法律界知名人士也發表了維護法治的談話(表)。

八一七案的中文判詞(官稱「判案書」),有174個自然段,要點可歸納為四項:

一,自由權和法律的保障,自由權的行使須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1—5段、110—121段);

二,強闖「公民廣場」是違法的暴力行為(7—13段);

三,上訴庭改判囚禁的法律依據(122—133段);

四,刑罰必須具以儆效尤的阻嚇性,達致維護公共秩序 (13—18、126—131、134段)。

判詞重墨於改判囚禁涉及的違法、暴力因素,阻嚇性懲罰的法律根據,並列舉香港和英國上訴法院的案例(122—131段)。

筆者詳讀判詞得到的印象是:陳述的改判囚禁法理依據充分,對於罪與非罪的判斷、裁決,是依據基本法(111—113段)和本地的公安法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9、122、137段)等;量刑援引的法律條款、案例適當;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渠道暢通,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盲動主義熱 浮躁與闖紅

有法律風險的行為,關連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

在〈強亮劍響警號,哪有紅杏出牆〉一文(〈思維漫步〉2017.7.6),筆者論析香港「絕沒有革命的平台,而只有小範圍的改良主義空間」,「政治博弈與商業投資一樣,牽涉機會成本」;「社會抗爭和政治參與,要在基本法和香港法律框架之下,走和平非暴力的改良主義之路」。

筆者引述《易經.繫辭》言:「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分析「街頭勇武」的盲動主義,只能帶來禍害,有判斷力的民眾不會參與:「流於口號的政治浮躁,鼓吹街頭勇武的亢奮,不顧後果『闖紅』的盲動主義,與社會脫節,難以建立公信力。」(註1)。其因之一,是機會成本太高。

三子強闖「公民廣場」,獲取重入「公民廣場」的「機會」,亦有被檢控判刑的「成本」;七警打人以示「警威」,面對被追究刑責的風險。

這是簡單的常識,當事人不可能不考量涉嫌違法行為的「代價」,其粉絲不必怨天尤人。

粉絲的「輸打贏要」亢奮,是對香港法治的傷害。「七警案」後,有人辱罵、恫嚇審案法官,還有大陸紅二代公開「買兇」稱要殺某外籍法官。八一七案後,所謂政治審判政治犯,對法官也是不公道的;此案是刑事案,法官對罪名、刑期的裁定並非政治審判,三子並不是政治犯。

動機或後果 解讀差異大

八一七案的社會議論之一,是定罪量刑的差異。

三子一審由東區裁判法院審理(文檔編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791號,ESCC2791/2015),裁判官張天雁於2016年8月15日公布的〈判刑理由〉(中文判詞共14個自然段)指出:

「在考慮案件的嚴重性時,法庭必須同時考慮被告人犯案的動機及目的。」(第2段)

張法官提及應考慮當事人行為的後果,但偏重解讀當事人的行為動機,判斷當事人無謀私利或傷害他人意圖(第3段);又分析年輕人為了表達訴求,可能較純真、偏激(第4段),應從寬處置(第5段),判社會服務令(第13段)。

八一七案由高院上訴法庭審理,主審法官為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上訴庭不迴避當事人的動機,但着墨點在於當事人的行為後果;強調違法行為有暴力性,必須從重處置,以具阻嚇力,故判囚6至8月。

裁決有法據 非政治審判

不同法官對案件的解讀有差異,結局亦不同,這是司法裁決的「常態」。只要裁決是有法所依、證據充分、程序公正,局外人對其正當性不應質疑。法官有法定的裁決權、酌情權(裁量權),其對罪與非罪的裁定、量刑的長短,不可能讓所有局外人「一致滿意」。

結局如何,當事人還得有三分「運氣」。有時「運氣」與法官行使酌情權、憐憫之心有關。日前一案的被告註冊中醫,轉介清潔女工以玻璃瓶作吸管替人墮胎(先注射麻醉劑),被分別判入獄10、17月。法官稱:清潔女工(在大陸當過助產士)經歷文革,更先後喪子喪夫,「其故事可反映中國的近代(按:應是「當代」)歷史」,故酌情扣減刑期(大意)。

量刑或偏重 學界有議論

八一七案的社會議論中,不少人有判刑偏重之感,對以重判達致社會和諧之說亦質疑。〈林行止專欄〉於8月23日發表〈機會成本日重 法家重刑治港〉,分析「公民抗命」的代價重(註2),明報發表了王慧麟的〈法律條理粗疏 大惑不解〉(8月22日)。

就社會公共治理而言,筆者認為寬猛相濟也是不可或缺的選項。這些局外人的議論,當然並非對司法獨立的懷疑和干擾。

表,法律界、高教界知名人士談「八一七案」 (2017.8.31編)
表,法律界、高教界知名人士談「八一七案」 (2017.8.31編)

註1,http://www.celebritiespress.com.hk/01170706.htm

註2,http://forum.hkej.com/users/%E6%9E%97%E8%A1%8C%E6%AD%A2

註3,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821/s00001/1503252094324

.三子案.一(上)

本文原題〈審案法理充分 判詞有些錯字〉,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附表後授權本網發表。

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