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兆佳:「愛國者治港」下行政立法良性互動關係

「愛國者治港」下的行政立法關係仍然處於制度化和規範化的初期階段,但行政立法的良性互動和相互制衡肯定會讓香港更有能力應對日後的各種嚴峻挑戰,尤其考慮到國際環境的多變和險惡。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得到修改和完善,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舉又依照新的選舉安排順利產生後,「愛國者治港」原則可以說已經正式開始在香港實現。過去幾個月來,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之間出現了良性的互動關係,特區的管治大體上暢順有效,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不過,從制度建設的角度看,「愛國者治港」下的行政立法關係要達到制度化、程序化、細緻化和規範化的境地,仍然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實踐、思考和經驗的積累。唯其如此,我只能在這裏作理論性的探討,並提出一些初步看法。

立法會不再為反對而反對

與其他地方比較,「愛國者治港」下的香港特區行政立法關係頗為獨特,原因是在《基本法》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都擁有各自的憲制權力,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都是「愛國者」,彼此的根本政治立場一致,尤其在對國家、中央和香港特區效忠、擁護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等方面。他們之間的分歧主要來自對實際事務比如經濟、社會和民生問題和政策上的不同看法,而那些不同看法又與部分立法會議員需要代表和反映不同界別和階層的利益有關。

由於彼此的分歧只在於對如何解決香港的實際問題的方法上,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之間不會出現因為巨大政治矛盾而劍拔弩張的局面。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的大部分時間,「反中亂港」議員經常在立法會發動政治鬥爭、激起暴力衝突、擾亂立法會的秩序、妨礙立法會的運作和阻撓特區政府施政。

新選舉產生並體現「愛國者治港」的立法會議員,在中央的監察、選舉委員會的問責和愛國愛港力量的督促下,不會像過去的反中亂港議員般以激烈、嘩眾取寵、肢體衝突,或以「為反對而反對」的手段來突出自己和撈取政治資本。要在政治上「脫穎而出」,立法會議員們必須「另闢蹊徑」。與此同時,特區政府也無需因為忌憚或討好某些議員,而怯於施政、過度退讓和無所作為。

特區政府也無需因為忌憚或討好某些議員,而怯於施政、過度退讓和無所作為。(亞新社)
特區政府也無需因為忌憚或討好某些議員,而怯於施政、過度退讓和無所作為。(亞新社)

體現優質民主的各種特徵

在《基本法》起草期間,《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其實對「愛國者治港」的情況下香港的行政立法的「理想」關係曾經作出了原則性的設想,那就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而以配合為主」。在「愛國者治港」沒有實現之前,這個設想根本不可能成為現實。今天和以後,這項原則性的設想可以轉化為若干對行政立法關係具體化的要求。

首先,在「愛國者治港」和新選舉制度下,中央和香港居民不再會把行政立法當成是兩個在政治上對立的機關,反而把它們視為共同擔負香港管治的兩個主體。也就是說,他們要共同負起香港特區管治成敗得失的責任,不能互相推諉、卸責、扯皮或攻擊,反而應該通力合作為國家和香港作出貢獻。既然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榮辱與共關係,則無論是政府或者立法會都應該希望和幫助對方成功和進步。只有在良政善治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和立法會才能贏取中央和香港居民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既然彼此都負有管治香港的責任,則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都有責任對香港的發展路向和政策創新提出意見和建議。當然,在「行政主導」下,特區政府在這些方面的主動性和能力比立法會要強得多,但來自不同界別和階層的立法會議員也可以憑藉自己的學識、視野、經驗和與各方面的接觸,而獲得一些行政官員缺少的對發展路向和政策創新的心得和智慧。

第三,就個別立法會議員而言,要在芸芸90名議員之中表現優秀,殊不容易。他們既然不能用激烈或「出位」行為來爭取知名度或支持者,便只能夠在政治穩定和行政立法關係基本良好的環境中尋找「突破口」。要「脫穎而出」,議員可以依仗的是個人的人格魅力、廣博學識、獨到見解、過人膽識、高超智慧、聯繫和動員群眾的能力、個別社會界別對自己的信賴、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地位、能夠提出有建設性的批評和建議,並能夠贏取公眾對「愛國者治港」的認同。在這些方面而言,擁有黨派背景的議員享有一定優勢,但卻同時受到組織的掣肘。其他議員則仍然可以通過自己的稟賦、特長和建立與社會各方面特別是於專家、學者、官員、媒體和民間團體的聯繫來找到適合自己的角色定位和發揮空間。

第四,一直以來,行政機關只有在政策制定的後期才願意讓立法會議員知曉有關政策的內容,原因之一當然是對「反中亂港」議員的不信任,尤其擔心機密資料外洩而引發對政策制定不利的公眾反響。在「愛國者治港」下,特區政府應該對立法會議員有更多的信任和依託,讓他們在政策制定的初期便可以發揮作用,這會有利於建立和促進彼此的相互信任。

立法會議員不能再用激烈或「出位」行為來爭取知名度或支持者。(亞新社)
立法會議員不能再用激烈或「出位」行為來爭取知名度或支持者。(亞新社)

更有能力應對日後挑戰

第五,過去部分立法會議員對於不太受到媒體和公眾關注的委員會和法案審查工作並不熱衷,這不利於提升最後通過的法律的素質和加強立法會對政府監督的力度。在「愛國者治港」下,中央和愛國精英應該會比較關注立法會議員在鎂光燈以外的工作表現,對鼓勵立法會議員積極參與立法過程中最「沉悶」和「隱蔽」的部分會有正面作用。

第六,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畢竟是兩個有着不同職能的機構,因此也必須要做好自己份內的「獨特」工作,那就是特區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和立法會的監督和制衡工作。因此,無論行政立法關係如何良好,它們之間也必然存在競爭的關係。在實事求是、理性務實、相互促進、造福社會和不傷和氣的基礎上,立法會議員需要勇於向特區政府批評和問責,而特區政府官員對於議員們的批評和問責則應該從「從善如流」和「虛心納諫」的態度對待,當然對於反駁無理和與缺乏事實依據的批評和建議則需要展現「以理服人」和有理有節的政治風格。

最後,縱然立法會黨派和議員之間存在激烈的競爭關係,比如在爭取聲譽、群眾擁戴和連任上,但在「愛國者治港」下,中央和香港居民仍然希望他們能夠在彼此「擦出火花」的同時,能夠做到相互尊重和扶持,避免讓人產生愛國愛港力量不團結和內鬥的觀感,更要防止內外敵對勢力乘機詆毀愛國愛港力量和在議員之間製造矛盾分化。

總之,「愛國者治港」下的行政立法關係仍然處於制度化和規範化的初期階段,其具體內容仍會受到不斷變動的香港內外政治形勢所影響。不過,行政立法的良性互動和相互制衡肯定會讓香港更有能力應對日後的各種嚴峻挑戰,尤其考慮到國際環境的多變和險惡。

原刊於《大公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劉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