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去胡來氣候變 烏坎村民維權難

在利益多元化之下,社會抗爭和官民衝突的處置,有賴符合文明社會的法律和良好的司法制度,以法律訴訟、法院獨立司法的方式解決。

須建立法治 緩民間怨氣

 
2013年以來,地方政府應對社會抗爭的暴力化、黑社會化加劇。這種官場現象,暴露「一黨領導」體制的一大弊端:社會遠離法治。
 
在利益多元化之下,社會抗爭和官民衝突的處置,有賴符合文明社會的法律和良好的司法制度,以法律訴訟、法院獨立司法的方式解決。
 
在司法不獨立、法律只是政治丫環的社會,土地權益的社會抗爭,不由法院依據法律獨立裁決,而是按政治需要去處置,實是按家長意志(按高層批示或「系列講話」)或長官意志行事,名為「維護領導權威」,實無民眾認同的權威。地方官隨意抹黑捏造罪名和刑訊逼供,積怨更深,如《後漢書.丁鴻列傳》言:「小民吁嗟,怨氣滿腹。」
 
 
原載《信報》的〈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附表後授權本網發表。
 
(圖片:亞新社)

丁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