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愛國」和「愛國者治港」

在「一國」的前提下,愛國者治港的方針也屬理所當然。值得思考的地方包括「治港」的定義,以及在顧及實際情況下,有多少酌情或彈性處理的空間。

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在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法律論壇上的講話,反映中央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的最新立場和方針。這篇講話有不少內容值得身處國安新時代的港人關注及思考。本文首先討論有關「愛國」和「愛國者治港」的說法。

愛國凌駕其他價值

張曉明在講話中詳細闡述如何全面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其中包括:在香港社會崇尚的民主、自由、人權等核心價值之前,應當加上「愛國」一詞。講「一國」,港人須愛國,天經地義。講「兩制」,《基本法》容許港人保留原有的自由和人權等核心價值,以及追求達至立法會和特首雙普選的民主目標。張講話把愛國放在民主、自由、人權等價值之前,相信是強調假如兩者有衝突或不協調時,愛國便凌駕其他價值。在這方面,港人愛國的標準是否依然按照當年鄧小平的說法,即尊重中華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樣的話,宣揚港獨肯定是不愛國,但如何才構成「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的不愛國行為,在鄧小平的「一國兩制」構思中,應該是寬鬆的。例如他說過,「可以罵共產黨」。這與愛國必須愛黨的內地標準便有分別。事實上,維護國家安全的《港區國安法》亦列明,特區政府須保障港人的自由和人權。因此,批評政府施政,以至就此參與遊行、示威的行為,不應動輒上綱至不愛國,甚至是反中亂港。

在「一國」的前提下,愛國者治港的方針也屬理所當然。值得思考的地方包括「治港」的定義,以及在顧及實際情況下,有多少酌情或彈性處理的空間。以前者而言,行政、立法機關以外,有官方參與或資助的組織和機構眾多,不宜全部納入「治港」範圍;以後者而言,《基本法》容許小部分立法會議員毋須是中國籍,以及可委任海外法官。這個情況會否改變?此外,愛國從來不是中央對治港者的唯一要求。在以往歷屆特首選舉前,中央列出的獲委任標準,包括被市民信任和有管治能力。至於領導班子的政治取向,鄧小平說過,左的盡量少些,有點右的人,最好多些中間的人,這樣各方面人的心情會舒暢一些。今天的治港班子,除了符合愛國標準外,在日常管治(例如抗疫)上,達到中央和港人的期望嗎?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