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言入罪震懾港人代價沉重

現在特區政府認為之前殖民政府已棄用的法律,較中央政府為了維護香港國家安全而度身訂造的法律更為適合,令人產生時光倒退50年的感慨。

《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夕,我在此欄撰文,題為〈香港會否進入以言入罪的時代?〉(《am730》,29.6.2020)。日前警方國安處以譚得志(快必)涉嫌發表煽動文字,將他拘捕及檢控的行動,給我一個清晰和肯定的答案。警方原來是想引用《國安法》起訴譚得志,後來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的煽動罪提出檢控較為適合。

這條政府認為「較為適合」控訴譚得志的罪名,其實是過去半個世紀(包括香港回歸後23年)沒有動用過的。有關條文對煽動意圖的定義包括「引起憎恨和藐視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政府在法庭上指控譚得志發表的煽動文字,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721唔見人,831打死人」、「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等。

記得今年4月,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出席「國家安全教育日」時,稱要盡快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下工夫,「該制定的制定,該修改的修改,該激活的激活,該執行的執行」。今次政府對譚得志「執行」的法律,就是「激活」殖民地政府自1967年暴動後也沒有用過的嚴刑峻法。相比之下,《港區國安法》有關「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的罪行是需要「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並要包括「通過非法方式」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現在特區政府認為之前殖民政府已棄用的法律,較中央政府為了維護香港國家安全而度身訂造的法律更為適合,令人產生時光倒退50年的感慨。

維護國安必要之舉?

特首林鄭月娥認為,這次檢控無關言論自由。這個說法不符合邏輯。政府認為發表引起他人憎恨或藐視政府的文字必須懲處,當然是關乎言論自由可容許的範圍。現在的爭拗是此舉是否合法,包括《基本法》和政府須遵從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不知道在決定起訴前,政府可有考慮過這宗案件對內和對外會造成多大影響。例如,對內,利用此舉震懾港人,令他們不敢指責政府或警方處事不公不義,是否維護國安必要之舉?對外,這個與西方法治背道而馳的行為,會否損害外國投資者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信心?

再者,假如政府打贏這場官司,這是否等於香港從此穩定繁榮?假如政府最終依然是打輸官司,中央會否接受裁決,還是會透過人大釋法,或修改《國安法》,改變結果,藉此彰顯行政凌駕司法?最後,天真地想,政府撤銷檢控會否是個更顧全大局的選項?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