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天災人禍接踵而至:從南亞海嘯到汶川地震等天災,從恐怖襲擊到金融危機等人禍,從禽流感到甲型流感H1N1等毀滅性傳染病,從車禍到飛機失事等突發性事件……每當天災人禍降臨時,不少人常以「共業」二字來解釋人間悲劇:遭遇不幸的人在無始劫以來造下了許多的惡業,才有今世的惡報。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麼地震、海嘯中受害的人豈不是罪有應得?顯然,這種片面、偏激的解釋,對遇害者不人道,使受害者親朋好友蒙受屈辱,有落井下石之嫌,與佛家慈悲濟世的情懷相違背!更何況,如果我們過去的所作所為(業力)是今生善/惡果報的唯一成因,那麼,佛教的業力緣起理論與宿命論又有何區別?問題到底出在哪兒呢?如何才能合情合理地解釋人類發生的各種災難呢?本文試圖從佛教的緣起法中尋找答案。
一、「共業」不是感召苦果的唯一因素
在南傳《增一阿含》中,佛陀明確指出,作意的行為感召果報(業力)(Volition is Kamma)。(註1)無始劫以來,無數眾生若造共通的業因,便會感召同樣的果報,稱為「共業」。「共業」有善有惡,善行感召善報,惡行感召惡報。這是佛教善惡觀的基石,倫理道德的依據。儘管佛家主張不善的行為能感召天災人禍,但這並不等於說不善的行為是感召天災人禍的唯一成因。佛教的緣起法告訴我們,世間的一切事物(或現象)都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由種種條件(因緣)按照一定的關係和合而成。(註2)事物之間的關係恰似一個錯綜複雜的網絡,跨越時空,把有情和無情世間交織在一起,彼此既相生相待又互相制約,形成一個統一而又多樣的世界。「業力」只不過是佛教哲學所闡述的24種因緣(paccaya)之一。(註3)因此,我們不應把人生的各種苦難簡單地歸於業報。換而言之,眾生的「共業」是感召苦果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二、事物運作的五種法則
在《佛陀和他的教誨》一書中,那爛陀長老(Narada Mahathero)(註4)以如下五種法則/規律(Niyamas)來說明事物運行之道:(註5)
- 「物理法則」 (Utu-niyama——physical inorganic order)
- 「遺傳法則」(Bija-niyama——order of genes and seeds)
- 「自然法則」(Dhamma-niyama——order of norm, the natural phenomena)
- 「業力法則」(Karma-niyama——order of acts and results)
- 「作意法則」(Citta-niyamaorder of mind or psychic law)
世間一切都是受以上五種法則、規律的影響,並隨着起主導作用的主因之變化,而產生不同的果。現詳細論述如下,以期說明人間的「苦難」與「共業」之間的關係。
天災形成的主因——「物理法則」和「自然法則」
300萬前年,人類才開始出現在地球上。在人類沒有出現之前的46億年裏,地球便按其自身的規律運行,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等自然災害時常發生。即使在科技發達的今天,這些災難發生時,固然有人為的因素,但主因仍然是宇宙自身運行的結果。由此可見,目前地球上發生的各種「天災」,其形成原因錯綜複雜,不應該粗暴、簡單地歸咎於「共業」這一種因素,而是由種種條件發生作用後的結果(見表一)。
由表一可知,地震、海嘯等天災形成的主因有三:「物理法則」、「遺傳法則」和「自然法則」,而助緣則是「業力法則」和「作意法則」。
與生俱來的痛苦之主因──「遺傳法則」
在現實生活中,常有人責問我,「佛家不是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嗎?我們一家三代人吃素行善,為什麼家人仍會得不治之症,經歷各種磨難?為什麼好人總是活得很累,而壞人活得很瀟灑?為什麼好人不一定有好報,而壞人不一定有惡報?」古今中外,人們紛紛從不同的角度尋找答案,如下三種解釋最具代表性:
- 表面現象的影響
普通人智慧有限,很難準確分辨善惡:表面看起來的好人,其實並非真正的好人,只不過偽裝得高明,陰暗面未曝光而已;同理,表面看起來的壞人,其實並沒想像的那麼壞。 - 是非觀的影響
由於人自私的本性,總是傾向於把對自己有利的人和事說成是善,把對自己不利的人和事說成是惡,造成是非不明,善惡顛倒。 - 時差的影響
古人云:「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不到。時候一到,一切都報。」由於因果報應有時有一定的時差性,報應問題不能只看今生,而應從三世因果來考查。
上文從表面現象、是非觀和時差三方面解釋了為什麼好人有時沒有好報的原因,說明好人一定有好報,但如何報、何時報、報在何處、報以什麼,其間因果之錯綜複雜,絕非普通人所能領悟。這對強化宗教的善惡觀、是非觀確有幫助。然而,當我們從人的壽命來考查因果報應時,問題仍然存在。依照一般人的理解,行善長壽,損人短命。《中庸》云,「大德,必得其壽」,孔子因而有「仁者壽」的論斷,(註6)道家則認為「行善積德」是「得道」的必由之路,是長壽、長生的基礎。(註7)然而,古往今來,壽命超過150歲的人少之又少。這說明行善並不可能無限度地延長一個人的壽命。換而言之,決定一個人壽命的長短,行善僅僅是其中一個條件,而「遺傳法則」決定了人壽命的極限(見表二)。
由上表可見,一個人的壽命固然與人的行為有緊密的關係,然而,「遺傳法則」則成為局限人壽命的重要因素,造成「生、老、病、死」等生命中與生俱來的苦難,伴隨着人的一生。正如19世紀偉大的哲學家叔本華所說,「一切生命的本質就是苦惱。」
人禍的主要成因——「業力法則」和「作意法則」
依據佛家的理論,人們誤以為「我」為實有,自然以自我為中心行事,為保護自身的利益、權力、名譽而展開一切經濟和社會活動。在極端自私心態的驅使之下,為了爭名奪利,人們不擇手段、損人利己、爾虞我詐,不但使自己痛苦,也影響周圍的人,引起家庭、組織、社會間的種種糾紛與衝突,甚至國與國之間的戰爭,使得一個大好的人間到處充滿了紛爭、恐怖、險惡。人類歷史反覆說明,自然災難固然可怕,但人禍有時比天災更可怕。最原始的解決爭端的辦法——戰爭,至今尚未消除,人類又增加了新的人禍——恐怖襲擊和金融危機。與天災成因不同的是,戰爭、恐怖活動、金融危機等人禍形成的主因是人的「業力法則」和「作意法則」,而「自然法則」、「物理法則」和「遺傳法則」則成為助緣(見表三)。
三、「業力」在佛家「離苦得樂」中的獨特功能
由上文分析可知,宇宙、自然、人世間的任何一種果報都是由如下五種法則綜合運作的結果:(1)「物理法則」,(2)「遺傳法則」,(3)「自然法則」,(4)「業力法則」,和(5)「作意法則」。其中,「物理法則」和「自然法則」是地震、海嘯等天災形成的主因,強烈地衝擊着地球上各類物種的生存,而「遺傳法則」則是人與生俱來的苦難的主因,造成無常、苦短的人生。以上三種法則皆為客觀因素,難以為人類所駕馭。只有「業力法則」和「作意法則」為人類所掌控。由此可見,改變「業力法則」和「作意法則」,對改變人們的命運是何等的重要!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佛陀教導人們在遵循自然規律的同時,鼓勵人們通過規範自己的一言一行來更改「業力法則」,藉由心念的訓練來轉化「作意法則」,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從而達到改變命運的目的,獲得圓滿自在的幸福人生。
原刊於《逆境中的從容》,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註釋:
註1:“I declare, O Bhikkhus, that volition (Cetana is Kamma. Having willed one acts by body, speech and thought.” Anguttara Nikaya iii, p. 415, The Expositor, part I, 117; Atthasalini, p. 88.
註2:「諸法從緣生,緣謝法即滅;我師大沙門,常作如是說。」《大乘集菩薩學論》T32.145a。
註3:見《哲學概要》,第191-192頁;那蘭陀長老,《阿毗達磨手冊》,第367。
註4:Narada Mahathera (1998) The Buddha and His Teachings. Taipei:The Corporate Body of the Buddha Educational Foundation. P. 263-264.
註5:Abhidhammavatara,第54頁;C.A.F. 羅斯大衛斯,《佛教》,第119頁; 參見 達摩難陀 《佛教徒信仰的是什麼》第95-99頁。
註6:「知者樂,仁者壽。」《論語·雍也》。
註7:參見《千金要方》、《太平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