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特首林鄭月娥被傳媒問及,會否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簡稱《緊急法》)時,未有否認相關傳聞。她更明言,所有香港法律,如果能夠提供方法止暴制亂,政府都有責任檢視。此事非同小可,下面解說。
根據《緊急法》第2條,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她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刊物、通訊及通訊方法的管制及壓制;把任何人逮捕及驅逐出境;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對財產管制及沒收等。同時,根據《緊急法》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其效力凌駕任何成文法則,而有效期持續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廢除為止。
六七暴亂期間,港英政府引用《緊急法》,搜查左派機構,封閉左派學校,把3份報紙停刊,並將一批支持暴動的人士遞解出境。今天香港的情況不能與六七遍地炸彈時相比。此外,六七時絕大多數港人站在政府這邊,與愛國人士劃清界線。今天同情反修例示威者並上街支持的港人逾百萬名,而林鄭特首的最新支持率跌至兩成。儘管政府有足夠票數通過有關緊急規例,我不相信主流民意支持政府以損害甚至摧毀港人原有的自由、人權、法治的猛烈手段,遏止其實只是局限於周末遊行的地區性「暴亂」。況且,政府對一些合理訴求寸步不讓,是激進示威不能停止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國兩制的完結
不理民情、純講效果,引用《緊急法》(例如授權警方搜查所有大學,拘捕支持示威的教師和學生,命令反對派媒體停刊,把與政府立場不同的知名人士驅逐出境,封閉方便示威者通訊的網站如連登,甚至引入網絡檢查員等)的確可以徹底止暴制亂。不過,這些霹靂手段,除了令不分貧富的市民人人自危外,更足以把香港變成一座對中國失去經濟價值的死城。
有人會認為,上述推測是危言聳聽,政府引用《緊急法》時會謹慎行事,適可而止。問題是,當一個沒有民意支持的特首不惜任何代價止暴制亂時,她肯定會寧枉毋縱,更會變本加厲,就像飲鴆止渴,至死方休。還有,當港府認為香港已進入緊急情況時,人大完全有理由按《基本法》第18條作出同樣的決定,並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正式標誌一國兩制的完結。
是時候行會成員為香港或自己的利益着想,向林鄭說不。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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