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萬港人的「4‧28遊行」,反對官方修訂《逃犯條例》(下稱「條例」),以免港人的自由和人權受到侵害。這是面對紅中(紅色中國)的「和尚打傘」──無髮(法)無天,港人的「自力救濟」行動。
兩制大差異 引渡憂慮多
所謂自力救濟,是在香港特區官方漠視民意、一意孤行之下,以和平請願方式行使表達權,以民間的力量試圖緩解危機,捍衛「免於恐懼的自由」。
「4‧28遊行」的參與人數,民陣稱13萬,警方的數字則近2.3萬,以兩者平均數約8萬人計算,應是近幾年人數最多的一次。
「條例」引發港人的憂患意識,涉及修訂「條例」的「迫切性」,也關乎法治與非法治(和尚打傘)、自由與非自由的社會制度差異。
香港官方稱,修訂「條例」是要彌補沒有引渡安排的「法律缺陷」,而處置涉嫌在台殺人者(港人)的時間緊迫。此說引起社會各方質疑。
港官解說《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到1997年後,應移交而未移交的個案5宗,拒絕外地要求的8宗。22年平均每年不到0.6宗,數目十分小。至於在台殺人的嫌犯,台方拒絕以「一國兩制」之名接受引渡。這些事實,在在說明「迫切性」之說缺乏說服力。
港人之強烈反對兩制間的引渡,是因為港、陸兩地的社會制度和司法體系差異極大,港人擔心面對被恫嚇、誣陷和司法不透明、人權無保障的風險。
司法弊端多 失聯常態化
列寧(1870—1924)在《國家與革命》宣揚的「無產階級專政」論,一直是紅中的指導理論,法律和司法深受政局變化的影響。
這幾年政局左轉,衍生「亞文革」。在「講政治」和「黨領導一切」的取向之下,法律、司法服從「政治需要」的程度加劇,連公、檢、法也要向黨的一哥「匯報」。在政治干預下,不少法律條文特別是涉及民權的條款「白條化」(註1)。
司法弊端之一,是被拘留(羈押)者的「失聯」常態化。
胡溫新政期修正的刑訴法(2012)規定,被拘留者或被逮捕者,其家屬在24小時內獲通知(84、91、92條);但是條文也有「例外」的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而「可能有礙偵查的」除外。
這幾年,許多涉及貪污、行賄、妨害公共秩序、律師辯護權的被拘留者,都扯到「危害國家安全」,其家屬無法知悉被拘留時間和地點,因而產生新術語「失聯」。
聘律師受阻 拘留期太長
司法弊端之二,是不少當事人的律師辯護權被剝奪。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可請律師,律師有會見權(見當事人),看守所安排會見的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37條)。可是,不少上訪維權、政治敏感案的當事人家屬,不能自選律師,會見權亦被剝奪。
拘留期太長,是弊端之三。
對公安局偵查拘留、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期限,刑訴法有規定;也寫明法院審案要在3個月內宣判,有的可申請延期3個月。事實是:當事人被拘留的時間普遍過長,有的被拘留幾年還未上法院。
工程院院士李寧涉嫌貪污被拘留超過4年,早應以證據不足之由釋放,繼續拘留是違法之舉,「很多院士認為很是不妥」(註2)。
監視居住的時間,刑訴法規定不超過6個月。維權律師、牽涉敏感政治話題記者和「天安門母親」,往往被監視居住數年乃至更長。
加上口袋罪 誣尋釁滋事
弊端之四,是以「口袋罪」強加於涉嫌者。
所謂口袋罪,是警察和其他「執法者」放在口袋裏的罪名,隨時可以拿出來套在被拘留者頭上:妨害公務、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煽動顛覆政權、顛覆政權。
「執法者」亂套口袋罪,是服從相關黨委或政法委的「政治需要」,把特定的「監控對象」(如維權律師、異見者、維護工人權益的「馬克思主義青年」)監禁,而不看被拘者是否有「罪嫌要素」。此舉違背了刑訴法或相關的法釋(司法解釋)文件(註3)。
例如,指被拘留者涉尋釁滋事,必須有毆打、追逐、攔截、辱罵等傷害他人行為,或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而構成滋擾他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罪嫌要素」(據1997年修訂的刑法,293條;最高法院2013年7 月法釋文件,法釋〔2013〕18號)。
2014年,有學界朋友在私宅聚會,談及八九學潮話題,並未滋擾鄰居、大聲喧嘩,卻被指控「尋釁滋事」。這是十分荒謬的事。
仍刑訊逼供 烤曬凍折磨
弊端之五,是刑訊逼供。
有人大常委在審議刑訴法修正案時說:
「凡是採取刑訊逼供以及威脅、引誘、欺騙和其他類似方法搜集的證據都應當排除,……目前,訊問採取暴力手段已不多見,但疲勞訊問、烤、曬、凍、餓等還時有發生」(註4)。
鞭打、腳踢、坐老虎凳少了,代之而起的,是冬天吹很猛的冷氣(或不准穿衣)、夏天烤熱電爐或吹暖氣,令當事人吃不消而「按指示認罪」。
遊街與示眾 強制說悔罪
弊端之六,是未經法院定罪就捉去遊街示眾,或強制上電視讀認罪、悔罪書。
這是港人早在電視上「見識」的事物。刑訴法有「不應示眾」之禁,最高法院的紅頭文件(法發〔2015〕3號),也有相關規定,都成了「白條」,當事人的法律權益虛擬化。
3號文件第11條規定:
「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註5)
這些規定都成了「白條」,當事人的法律權益虛擬化。這是侵害人格尊嚴之舉。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兩會的會場,表達改善的期望:減少或取消嫌犯「上電視認罪的做法」(註6)。
2010年12月,改革家溫家寶以總理身份回答網友:
「尊重每一個人的人格,包括犯錯誤的人,以至犯罪的人都要尊重他們的人格」(註7)。
利劍在頭上 恐懼過日子
港人對上述的弊端多有些了解。這是對「條例」擔憂的主因。
「條例」是頭頂上一把劍,有如希臘神話中的達摩克利斯之劍(The Sword of Damocles)。對此劍的意涵可有多種解說,在〈讀書人不說謊挺脊樑講真話〉(註8),筆者的解讀是:
「說達摩克利斯(Damocles)之劍,是有大禍臨頭的意涵,源自古希臘神話:暴君狄奧尼修斯二世喜歡臣下奉承,達摩克利斯是獻媚的大臣,暴君以一根馬鬃把利劍懸掛於寶座之上,讓達摩克利斯坐在劍下感受『不安』」。
「條例」如通過,多數港人未必有即時的風險,但利劍隨時戳頭的陰影卻會存在,這就是大陸常常喊的「強(敢)亮劍震懾力」。
要出差到大陸的新聞、社工、宗教、教育、法律界從業者,會有潛在的危機。
應妥協修訂 只移交陸人
香港官方聲稱,施政「以人為本」。對於數萬港人表達焦慮的請願,官方應有善意的回應,恰如《論語‧衛靈公》言:「眾惡之必察焉」。
從官方的政治宣傳判斷,港官承受阿爺的「指令控制」壓力,撤回條例草案是不可能的。但是,港官也不能漠視港人的焦慮,必須與民眾妥協,以確保香港司法獨立。官方應修改條例草案,把移送嫌犯局限於本為大陸居民、來港不足7年者,在大陸有貪污、勒索、詐騙、侵佔、販毒、強姦、殺人、放火等重大罪嫌,且有偵查的實證。
應維護兩制邊界,採「陸人陸審、港人港審」的原則,已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港人,不應被移交大陸。
註釋:
註2:光明網2018.6.25。
註4:人民網2018.10.25。
註5:最高法院網2015.2.16,11:23:00。
註6:〈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嫌疑人電視認罪要慎重〉,財新網2016.3.1。
註7:〈溫家寶談如何讓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嚴〉,光明網2010.12.26。
註8:信報2015.5.28〈思維漫步〉專欄。
本文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後授權本網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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