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搞手被判後的三招了

佔中搞手的「三招了」,是想延續佔中效應,將佔中消費到底,為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和明年的立法會選舉,埋下繼續延燒的火種。也就是說,金鐘的火滅了,還要在全港繼續煽風點火。是否得逞,要看市民的反應。

以前的「怨婦三招」是「一哭二鬧三上吊」,現代怨婦不哭也不上吊。佔中搞手被判後的三招則是:指控司法不公、呼籲外國政府支持,以及向傳媒訴說。他們跟怨婦一樣,廢了兩招,只剩下一招。隨着案件可能上訴,傳媒肯定會繼續跟進,給搞手曝光機會,但不要忽略他們的其他兩招為何失效。

佔中搞手只有「鬧」的招式,先是大張旗鼓發動佔中,後來場面失控,他們卻沒有劃清界線,種種做法不斷受到質疑。但到警方清場時,他們反而束手就擒,這是他們4年後被判有罪,仍然能夠站在道德高地去訴說的唯一「正當理由」。或者被捕被判本身,也是「計中計」的一部分。

任何被告上法庭而又不認罪的,即使法庭認為證據確鑿,他們都會挑戰司法不公。搞手也是凡夫俗子,當然也不能免俗。有關控罪是否合理、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有罪、疑點利益是否歸被告等等,都會在上訴庭再次被考慮,上訴失敗還有終審庭,控訴不公還會陸續有來。

搞手手法低劣

搞手當中不乏大狀,他們在終審庭判決前,嫻熟地運用法律觀點去訴說,是他們的職業本能,笨拙的招數就是過早地控訴整個司法制度。被判有罪的黃浩銘在法庭陳情時,引述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鄧楨在其退休致辭提及:「普通法同樣可被用作欺壓的工具。」這一招肯定會被用到,「低手」過早用,高手會等到終審後才用,而且大狀只會說失望或者遺憾,而不會說整個司法制度崩潰,因為他們還要指望這個法律制度去吃飯。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是英美政府為何沒有高調譴責法院對搞手的有罪判決?

先說英美政客與政府沒有像香港的「低手」般譴責普通法,換句話說,他們還是尊重法院判決,因為外國投資者在香港的利益,完全是依靠整個司法制度去保障。從投資合同到資金自由流動的法律依據,一旦出現爭議後,從律師之間的私下解決,到由法庭裁決,都是跟英美實施的普通法看齊。香港的各級法院還聘用很多外籍法官,英美政府絕對不會將香港司法制度的信譽跟佔中搞手綑綁,無論這是否叫「犧牲搞手」。所以直到目前為止,英美政府沒有就搞手被判有罪發表聲明,他們只是說會關注及跟進。至於一些政客,比如說幾句嚴厲譴責的,也只是隔岸觀火的幾個國會議員。

搞手可以不停告洋狀,但英美政府在處理時會有分寸,不會跟着搞手起舞。所以,搞手的第二招不起作用,剩下的只有依靠香港傳媒給他們說情。

香港傳媒是否有章法?或者在平時還會秉承客觀公正的新聞原則,但面對佔中議題又會「法外開恩」?這是十本書都寫不完的題目,但搞手又是什麼情況呢?搞手中的高手,本來就懂得有效使用媒體策略與技巧,而且能恰到好處地掌握火候,什麼時候用「無怨無悔」這一招,誰人用「不為自己只為老人求情」,相信事前都有默契。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一旦他們進去監獄受刑,希望那些認為他們是大義凜然的信眾,會在監獄外守望他們,繼續看他們的社交媒體日誌,到了特定節日給他們送一束花,哪怕是網上虛擬的也好。

至於搞手中的「低手」,往往會埋怨那些不能像他們堅守信念的人是「變得世故」了,或者名為為那些要謀生活而不繼續抗爭的人開脫,實際是暗罵他們只懂得物質生活而不為香港前途着想。「低手」更普遍使用的一招,是將他們的「義舉」跟《逃犯條例》修訂、DQ(取消資格)議員或者參選人,甚至跟《國歌法》立法扯上關係,試圖將所有他們反對的事情畫上等號,支持一項就不能放棄其中任何其他的一項,以模糊的概念混淆那些有獨立見解的市民。

埋下繼續延燒的火種

佔中搞手的「三招了」,是想延續佔中效應,將佔中消費到底,為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和明年的立法會選舉,埋下繼續延燒的火種。也就是說,金鐘的火滅了,還要在全港繼續煽風點火。是否得逞,要看市民的反應。但他們這樣做,有想過後果嗎?就正如他們在發起佔中的時候,有想過後果嗎?

佔中已經結束4年多,但有100多萬人參與過的大規模社會運動,對香港將會有深遠的影響。現在是以法律形式為這場社會運動劃定性質,是討論整件事的重要一環。尊重法律和法庭判決,才能對這場運動有一個理性的討論。「情與淚」只是戲劇的橋段,不利於理性討論。如果香港不能對這場運動給出一個理性的定義,什麼時候再發動「佔東佔西」,香港將永無寧日。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阮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