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取締倡議港獨的香港民族黨,令其召集人(也可能是唯一黨員)陳先生成為國際知名人士(不過訪問他的《時代》雜誌形容此人無知兼幼稚)。這場未完結的反獨行動亦掀起新一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爭論。建制派陣營認為應盡快立法,填補現時法律不足以消滅港獨苗頭的缺陷。泛民派則認為若無透過普選成立,有民意認受的政府,推行23條立法只會令社會更撕裂,因此,政府應先重啟及完成政改的工作。資深建制人士、香港願景計劃召集人曾鈺成建議政府同步啟動23條立法及政改諮詢,認為一併討論才更有機會創造社會共識。
面對愈來愈多盡早為23條立法的建制聲音,特首林鄭月娥維持競選時至今一直不變的立場,就是雖然這個憲制責任必須處理,但在執行上要審時度勢,首先創造一個有利23條立法的環境。一般估計是她希望等到政府在民生議題上做出成績,藉此提升政府的民望和公信力,減低市民對23條立法的疑慮。
首任特首董建華在2003年香港飽受SARS、負資產及經濟衰退的情況下,強行為23條立法,是選擇了極之錯誤的時機。後來樓價回穩,經濟復甦,但時任特首曾蔭權為了處理政改及避免爭議,不提23條立法。到了梁振英上台,涉及他本人的爭議不斷,後來更發生佔中事件,恐怕中央也不想再火上添油,推行23條立法。
其實對23條立法最抗拒的是年輕一代,什麼時間進行對他們都不對。與其「等運到」,我建議政府成立一個委員會,由一名退休法官擔任主席,用一年時間,就23條立法涵蓋的內容進行全面及廣泛的公眾諮詢,然後向政府提交條例草案,開啟立法工作。
常言「魔鬼在細節」。既然23條立法無可避免,與其爭拗幾時做,不如盡快就相關法例如何影響港人現時的自由及權利,包括新增的執法權力和罰則等,來個社會大辯論,以期達致大多數港人認為合理合情的條文。
憲制責任要兼顧港人權益
既然23條立法事在必行,今屆政府與其拖延,不如盡快成立一個由退休法官任主席,有公信力的委員會,就新法例的具體內容及影響,先做研究,然後進行公眾諮詢,以期達致大多數港人認為可接受的具體條文,供政府參考。這場社會大辯論肯定會帶來不少噪音,甚至導致不同陣營舉行大規模的遊行,以示聲援或抗議。這個意料之內的情況,只要警方秉公執法,政黨或相關團體保持克制,不會造成社會混亂。問題反而是在整個諮詢及立法的過程中,政府官員,特別是特首能否顯示既效忠中央,又無負港人的立場。
一國兩制能否成功落實,有賴負責執行《基本法》的特首妥善履行第43條列明的雙重責任,即對中央及特區兩方負責。
在23條立法上,歷任特首強調的是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這個責任毋庸置疑,也不應迴避。但第23條容許特區自行立法(而不是實施相關的全國性法律)正是因為在一國兩制下,港人享有較內地同胞寬鬆得多的自由,特別是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因此,港人完全有理由確保這兩項自由不會在23條立法上受到不合理的限制,甚至刑責。
以言論自由為例,第23條禁止的是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等行為。廣義而言,行為可以包括言論。但什麼性質的言論才是需要立法禁止的行為,除了必須清楚界定外,還必須讓一向說話肆無忌憚的港人放心,不會誤墮法網。所以,23條立法如何處理「講獨」是箇中關鍵。此外,23條立法會賦予執法部門,特別是警方相應的權力。如何確保人身自由及住宅不會受到寧枉莫縱的侵犯,以至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保障不會受到影響,統統需要認真研究及處理。
23條立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但這不等於,也無需要犧牲港人一向享有的個人自由和權利。在中央着緊國家安全,建制派齊聲附和的形勢下,林鄭特首的憲制責任是要兼顧港人的權益。而港人也應該在此事上,為自己及下一代的自由人權,向她問責。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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