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釋疑 林定國、鄧炳強:「三連中」才會觸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周三(1月31日)會晤了包括兩個傳媒組織的代表,就23條立法釋疑。林定國強調,23條將比外國同類法例寬鬆。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諮詢,政府陸續與不同界別的代表會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周三(1月31日)便在政府總部會晤了包括兩個傳媒組織的代表,就23條立法釋疑。

盡早立法 旨在維護國家安全

林定國開宗明義指出,23條立法須遵從4項法律原則,即「必須制定有效且具前瞻性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必須盡早完成立法、必須全面準確落實《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必須保障人權自由和堅持法治原則」。

他也指出,23條立法也借鑑了外國經驗,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和新加坡。不過,他強調並非搬字過紙,需要考慮香港實際情況。「保障國家安全,需要與時並進,前瞻性很重要」,他強調,23條將比外國同類法例寬鬆。他形容好比一所大門已上鎖的房子,窗戶卻仍然穿孔,23條的立法原意是「盡快補上維護國家安全這塊『短板』」。

鄧炳強表示,法例是全體香港人都應遵守的,沒有人可以凌駕法例之上。
鄧炳強表示,法例是全體香港人都應遵守的,沒有人可以凌駕法例之上。

相關訴訟 陪審團並非必須有

林定國又表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下的4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因此《香港國安法》下的陪審團和保釋條款,將同時適用於23條。

他進一步解釋,《香港國安法》第46條訂明,國安案件並非必須設陪審團,「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在此情況下,案件將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至於23條立法的拘留規定,將與《香港國安法》一致。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批准保釋。

林定國補充,儘管具體的法律條文尚未布,但如果涉及叛國、發動戰爭這類罪行,他個人認為判終身監禁也很合理。

林定國說,公眾利益和「好奇心」不應混淆;維護國家安全,本身就是公眾利益。
林定國說,公眾利益和「好奇心」不應混淆;維護國家安全,本身就是公眾利益。

「爆料」怕犯法 宜審視3條件

有與會者擔心評論經濟時事也會「誤墮法網」,鄧炳強指出,涉及國家安全的違法,法例訂明必須要有3個條件,第一是沒有合法權限下作出披露、第二是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第三是符合「國家機密」7個領域(1.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2.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3.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4.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5.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6.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7.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以及有犯法的動機才會構成違法。他表示,看到有報章說要「三連中」才會違法,他認為形容也算貼切。

有與會者以報道斯諾登事件作例子,問是否符合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

鄧炳強重申,法例是全體香港人都應遵守的,沒有人可以凌駕法例之上。至於國家秘密的定義是很清楚的。首先,是否有合法權限去披露?第二,這個披露是否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第三,披露的內容,會不會包含在法例內所提及的7個領域內?

社會上有討論是否應該為了公眾利益而有所豁免,鄧炳強表示政府會研究,但要先完成諮詢,看看將來的法例怎樣寫,以及日後的情況是如何才可以討論。他相信,縱然有所豁免,門檻也應該是很高的。

林定國補充說,公眾利益和「好奇心」不應混淆;維護國家安全,本身就是公眾利益;純粹為了滿足好奇心,並不能構成重大公眾利益。舉例說,政府若然要作出金融政策的預案,公布前一定是保密的,因為要保護金融安全。

湯家驊:損害國家安全非「公眾利益」

對於社會上有討論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的理由,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公眾利益」的說法,在法理上不能成立。他指出,如果是損害國家安全的事情,就不會是公眾利益,因此僅以「公眾利益」為由,不能成為答辯理由。他指出,23條立法諮詢文件已就「國家秘密」作出定義,因此,有些事情在內地是國家秘密,不可能在香港就不是秘密;或在香港認為是秘密,去到內地就不是秘密,這在法律上要有一致性。至於影響股市樓市的消息算不算「國家秘密」?湯家驊認為機會較低,即使在內地,許多商業信息都不是「國家秘密」;「國家秘密」往往與政府政策或重大決定有關。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