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林浩雲和周家明在判詞指出,《緊急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立法,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但對《緊急條例》是否違憲的問題,法院則不作裁斷。
法院又裁定《禁蒙面法》部分規定,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法庭安排本周三再開庭,興訟各方可就有關恰當濟助及訟費作出陳詞。
法官指須受《人權法》限制
《緊急法》第2條定明,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便可引用緊急法定立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宣布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
不過,兩官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就「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法是否違憲,法庭便不作裁斷。法庭認為,只要並非《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提到的緊急情況,所採納的措施便受《人權法》所限。
警方由現時開始暫停有關執法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今午在警方記者會表示,警方由現時開始,會暫停有關執法,直至有進一步發展再作決定。
李桂華認為,《禁蒙面法》有助執法,可令人避免在面罩下為所欲為,以真面目示人亦減低犯法意圖。
他稱,警方對使用《禁蒙面法》執法屬「保守」,10月至今有三宗相關案件,其中一人被落案控告,但未到審訊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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